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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广播联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7〕379号

时间: 2017-12-26 09:58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应急广播联动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应急广播联动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应急广播有线、无线传输发布的联动机制和指挥调度机制,充分发挥好苏州应急广播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报道、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在苏州市广电总台设立市级应急广播中心(调度控制平台),建设市级应急广播指挥调度平台和信息制作、播控、发射平台,对接江苏省应急广播中心(调度控制平台)及苏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联通各辖市及吴江区应急广播中心(调度控制平台),建立贯通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全市应急广播指挥调度体系。

第二条 在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建设面向全市的应急广播有线传输调度平台和运维播控平台、应急广播终端监测平台,联通各辖市及吴江区分平台、城区各插播平台,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有线传输调度体系及各类接收终端的集中监测、监控体系。

第三条 苏州市应急广播中心接受江苏省应急广播中心及苏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指令,开展市级应急广播信息制播和播出调度工作;各辖市、吴江区应急广播中心接受苏州市应急广播中心和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指令,开展本地区应急广播信息制播及分层级、分区域播出调度工作。

第四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原则,实行有线、无线互为备份。在有线传输畅通的情况下,原则上采用有线发布,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及所属各县级分公司,按照市、县两级应急广播中心的指令,实施全域或局域信息传输、播控及调度,并确保终端接收系统信号通达。在有线传输信号中断的情况下,各级应急广播中心自适应启用无线发布方式,根据需要采用调频、中波或地面无线数字发射等方式,进行信号覆盖。

第五条 苏州市广电总台、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及各县级播出、传输机构,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应急广播指令接收、信息制播、调度、监测等工作,建立完善上下通达、反应快捷的信息发布及回馈响应机制。

第六条 苏州市应急广播中心对江苏省应急广播中心及苏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下达的信息发布指令,应立即落实,按要求向社会公众发布。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平台,应及时接收苏州市应急广播中心的信息发布指令,并按要求向社会公众发布。报纸、互联网、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认真按照《苏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第七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发挥苏州市应急广播渠道作用,积极利用应急广播,及时、准确、权威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宣传普及应急避险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苏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履行报告、审核、备案等制度。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应急广播插播平台,通过有线传输方式,向本地区居民提供日常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等服务。

第十条 此工作规范由苏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市应急广播联动工作框架图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广播联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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