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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苏州日报  发布日期: 2021-09-25 03:09   访问量:

10月1日起,由苏州市民政局联合苏州市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修订出台的《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新版《细则》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出发,围绕落实“简”程序、“快”响应、“缓”退出、“暖”服务要求,进一步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完善苏州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细则》明确,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公布,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挂钩,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市统一、城乡一体,实现市域范围内救助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取消了原“单人保”中对重病重残本人的收入限制,再度提升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的保障力度。施行后,在传统按户保的基础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一、二级重残,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及22类大病患者本人可单独申请低保。

《细则》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其中,家庭收入涵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四类,细分15种情形,统一经办口径,方便基层操作。同时,系统梳理出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普惠性收入等10类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减轻困难家庭负担,鼓励劳动自立。同时,简化了申办材料、流程、环节和周期,让救助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苏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戴参表示,《细则》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出发,一是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运用,建立完善精准救助资源管理平台,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二是兜牢重病重残对象,对因病变卖唯一住房且持续用于治疗的资金免于计入家庭收入及财产,分层设置、适度提高重病重残对象生活救助金;三是放宽救助渐退要求,对因就业、创业等导致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对象,给予6个月缓退期,鼓励稳定脱困;四是增加收入豁免条款,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创业的,可享受收入豁免,降低准入门槛;五是设置单独申请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艾滋病患者及离异、单亲等对象,准予单独申请低保,进一步织密苏州市兜底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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