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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我局领导十分重视,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已经电话联系您进行解释,您表示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文件中指出“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第十五条 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等规定。”“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局联系了苏州市电子信息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主管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鼓励广大技工院校大力开展校企合作,积极推进校企深度融合,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学校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专业培养目标,严格筛选校企合作单位,做好赴实训前准备工作,有序组织学生到岗实训,旨为校企携手共同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若您还有疑问,建议您直接咨询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512-69820095,谢谢。
特此答复。
苏州市教育局
2021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