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土壤修复问题提交日期:2020-10-09 09:42:44
- 内容:
-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第19条对土壤修复责任的规定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是否理解为,A向B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在合同中约定由B承担土壤修复责任的,A在转让后就不再承担该责任了?在此情况下,转让前A是否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
- 受理单位: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回复人: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日期:2020-10-09 13:57:16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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