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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有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律师团为您来解答

(2008-6-16 09:48)

  食客乱停丢了车子饭店要负责赔偿吗?

  “读者咨询”王先生问:我是市区某饭店的负责人,上周四晚上7点多,杜某和朋友来到我的饭店吃饭。进门之前,杜某将电瓶车就停放在饭店前面的人行道上。该处不是我饭店的停车场。杜某饭后发现自己的电瓶车丢失。他要求饭店赔偿其损失。请问,我们到底有没有赔偿杜某损失的义务呢?

  “律师解答”从你所讲的情况来看,由于杜某停车的场所,并不是你饭店的停车场,所以,杜某并没有与饭店形成车辆保管关系。另外,尽管杜某与饭店有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因其丢失的电瓶车并非随身携带的一般物品,因此该电瓶车并不属于你饭店负有附随保管义务的物品。所以,你饭店对杜某丢失的电瓶车不负有赔偿义务。

  父亲生前有多份遗嘱到底以哪份遗嘱为准?

  “读者咨询”刘先生问:我父亲生前立有多份亲笔自书遗嘱。其中对房屋的处置,几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有的说房屋全归大儿子所有,有的说房屋所有子女平分。请问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律师解答”《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其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其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意见不一又不评估无法进行房屋析产

  “读者咨询”方女士问:去年我与丈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房屋由我与他共有,各占1/2的份额。离婚后,我与女儿住在大间,前夫住在小间。在此期间我们曾发生纠纷,我想让前夫搬出,房屋归我,我给他房屋折价款。但我与前夫对房屋的市场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也不想申请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现在我们都没有其他住房。请问我们如果告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你们要求对房屋进行析产,但对房屋的市场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双方也不要求申请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所以你们如果告到法院,法院也无法对房屋进行析产。这件事情还是要你们协商处理的。

  侮辱人受治安处理还可能惹民事官司

  “读者咨询”王先生问:小丁在公共场所受到小赵侮辱。后来,小赵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理。请问律师,小赵被警方处理过后,小丁是否能就此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解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未婚同居有继承权

  “读者咨询”林小姐问:我与张某认识后不久,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直到他去世。因为他的子女反对我们结婚,我们未办婚姻登记手续。在7年的时间里,张某的日常生活均由我照料。请问我有权继承他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生活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你与张某多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的扶助,应当认定你对张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可以继承他的部分遗产。

  未约定还款日期可随时主张权利

  “读者咨询”谢先生问:朋友小李2003年向我借了10万元,我们当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最近我急于用钱,找到小李时,他却不认账了。我说要告小李,他却说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问,小李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解答”《合同法》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你们双方就还款日期并无明确约定,你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所以小李的说法没有道理,你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不履行派出所调解协议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读者咨询”钱先生问:2个多月前,我母亲被周某打伤,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周某赔偿1235元。但过后周某却不履行。请问,我们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律师解答”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你们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向当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签订卖房合同未过户卖房者要担违约责任

  “读者咨询”刘先生问:去年12月,我与周某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约定周某将其自有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我。我按约交了20万元,但周某不交房给我,为了交易成功,我提前交付全部房款,周某却反悔不办过户登记了,表示要退回房款给我,并说不办过户,原来签订的合同就无效。请问,不办房屋过户登记,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无效吗?我能否要求周某履行合同?

  “律师解答”你与周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只要不违法,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般情况下就是有效的。从双方签字确认时起,该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周某称房屋没办过户登记手续,原签订的合同无效是不对的。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该房屋产权仍属周某。你可以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履行交付房屋和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

  女儿车祸身亡获赔偿金生父可与继父共同分割

  “读者咨询”李先生问:7年前,林某与妻子文某协议离婚,2岁的女儿小春归文某抚养,林某不负担任何费用。次年,文某与田某结婚,小春随母亲到田家生活。今年1月,文某与女儿外出旅游时不幸遇车祸,两人当场身亡。肇事车主分别赔偿了文某和小春的死亡赔偿金给田某。请问,林某能要求分割女儿小春的死亡赔偿金吗?

  “律师解答”小春的生父是林某,虽然父母离婚后协议林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依然不能因此改变与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春因车祸死亡,林某作为生父,依法获得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而田某与小春共同生活多年,双方依法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适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依法也是赔偿权利人。可见,小春的生父和继父依法共有这笔死亡赔偿金。具体如何分割,两人可协商解决。

  订立过不赡养协议子女赡养义务不免

  “读者咨询”王先生问:我有一个亲戚由于子女较多,早年经济条件不好,在三女儿结婚时,两老没有给她任何财产,因为觉得愧对于她,当时曾书面约定,三女儿今后可以不承担赡养父母责任。如今两老疾病缠身,子女中只有三女儿条件稍好一些,两老想要求她承担一些赡养义务。问:这样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可以要求三女儿尽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也就是说,它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订立某种协议为前提。子女不得以订立了不赡养协议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父母因为客观困难不能给子女一定财产,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以此为理由,承诺让子女放弃赡养义务。两老与三女儿作出的不赡养书面约定,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公德。因此它是无效的协议,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两老可以要求三女儿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我能要求前夫赔偿吗

  “读者咨询”李女士问:我是外来务工女子,1999年6月与张某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张某便有了外遇。张某多次向法院提请离婚,法院于2005年9月判决离婚。因为我没有固定的工作,离婚之后渐感生存压力。现在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我作为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的损失吗?

  “律师解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于2005年9月判决离婚,你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现在单独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期间,因此不能再要求前夫赔偿。 

(小汤摘自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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