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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查公告

(2008-10-7 09:06)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苏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我市将从2008年10月起对全市境内全部法人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情况进行清查。

  本次单位清查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1-9月。

  清查由各市、区、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届时,普查人员将佩带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公务。

  法人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要依法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或行政处罚的依据。

  举报电话:

  苏州65117615 常熟52710090 张家港58684849

  昆山57314186 吴江63001061 太仓53546400

  沧浪65226455 平江67285837 金阊65582725

  吴中65277726 相城85182035 高新区68089381

  园区62880200

  2008年10月6日
  
 

(小汤摘自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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