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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第二次经济普查启动 资料不作纳税依据

(2008-10-8 15:06)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纳税依据

  目前,苏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清查公告,自本月起对苏州全市境内全部法人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情况进行清查。

  据了解,此次苏州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1-9月。清查由各市、区、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实施。届时,普查人员将佩上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相关要求,法人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

  此外,公告要求普查人员要依法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或行政处罚的依据。
 

(小汤摘自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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