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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系列(二)企业复工方面
来源: 苏州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0-02-12 14:24   访问量:

1.对于春节延长假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照执行?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春节延长放假的三天中,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此次所延长的两天春节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2.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020年1月28日,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3.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在地方政府规定禁止复工期间,是否也不得复工?

答:江苏省等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推迟复工通知,所针对的对象为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并不当然受该等通知限制,何时到岗上班,应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执行;如当地政府部门并无特别规定的,则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依法自行安排上班时间,同时必须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切实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4.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返岗上班相关事宜?

答: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停留、居住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不要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对于返岗上班前的相关待遇问题,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对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5.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日常工作;

(二)做好返乡员工的登记工作,发现有需要上报的情况,如途径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及时上报;

(三)督促员工在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口罩,倡导员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场所;

(四)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五)提倡自带饭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六)有条件的可适当进行员工日常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就医;

(七)有条件的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于办公场所每日消毒;

(八)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病情,或出现员工拒绝就医或配合隔离治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或公安机关;

(九)日常公布正确的疫情信息、宣传防控手段,告知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6.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享受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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