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
基本政策
基本政策
1、少数民族考生有何照顾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照顾20份,报考普通高校照顾5分,报考中学、中专照顾5分(中考报考本市学校的照顾10分)。对要加分的少数民族考生,由省辖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审核。
2、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丧葬问题有什么规定: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但应在政府指定地点埋葬,并推广深埋,不留显著坟头。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在伊斯兰教节日期间放假有何规定:开斋节期间,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公民均放假一天,工资照发。如适逢假日、厂休日则不予补休。确因工作需要而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予补假。
4、苏州市少数民族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少数民族的,其本人的保障标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其他扶助政策按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5、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5)有管理规章;
(6)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6、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2)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7、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8、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苏州名城信息港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江苏苏州市竹辉路天薇巷1号
中国苏州网站联系电话:0086-512-65106462 电子邮件:
webadmin@xxb.suzhou.gov.cn
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苏ICP备05015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