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8号)、《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清理,拟废止《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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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0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