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要求,就《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开展制定后评估工作,重点围绕《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制定技术性和绩效性等进行评价。具体包括:
1.合法性。《规定》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2.合理性。《规定》内容中,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3.协调性。《规定》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在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4.可操作性。《规定》相关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5.制定技术性。《规定》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正确、有效实施。
6.绩效性。《规定》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定》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为了保证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欢迎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教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评价意见。有关评价意见,请于2019年9月27日前书面函寄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018号,邮编:215004,来信请注明制定后评估意见),或者直接发电子邮件至szzgjfgc@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28日
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