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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8〕4号

时间: 2019-01-04 16:38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访问量: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苏州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市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江苏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发放、管理,苏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开展财政票据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定期监督检查,强化财政票据内部管控力度,规范下属单位财政票据使用和财务核算。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和销毁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统一使用苏州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非税系统),做到以票管收、票款同步。

各市(县)、区财政局承担本地区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

第五条 本市财政票据种类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定期公布的《江苏省财政票据目录》设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分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包括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各类用于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主要包括罚没收入、罚没物资等财政票据。

(二)结算类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社会保险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申领与发放

第六条 财政票据应由市级单位的财务机构到市财政局申领,派出机构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领。

第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制度。

第八条 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按照申领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申领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申领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及本单位符合接收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及收取会费的依据及标准;

(四)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申请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IC卡和财政票据。

第十条 再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IC卡,市财政局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审核后,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一)使用市级非税系统开票,或单位专用收费系统开票并信息上传市级非税系统的财政票据,资金上缴市级非税收入专户达账后,市级非税系统自动核销票据。单位只需提交前次已使用票据中的作废票据,经市财政局核销后,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二)不能实现市级非税系统自动核销的财政票据(医疗票据除外)采取人工核销,票据使用单位应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市财政局核销后,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三)医疗票据实行专项检查核销。医疗机构再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提交前次领用医疗票据的情况说明,包括:医疗收费票据领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市财政局开展专项检查时,对票据存根集中检查核销。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自申领之日起一年内须至市财政局核销,凡未按期核销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市财政局不再继续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一次申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无涂改、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填写内容和金额一致。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分种类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好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措施,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IC卡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登报声明及单位整改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缴款人遗失财政票据收据联需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另行提供的,应当向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核实后可向其提供加盖印章的其他联次复印件或已收款证明。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销毁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市财政局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登记,报市财政局查验后核准销毁。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申请销毁票据,应填报《苏州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并在《财政票据领用证》登记有关信息。

少量票据销毁,由提出申请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收集后移交市保密技术服务中心销毁;批量票据销毁,市财政局会同市保密技术服务中心上门办理,提出申请的单位与市保密技术服务中心当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到市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政票据年检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年检采取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票据的使用情况认真自查,市级财政票据设置使用有效期的,不得跨年度使用。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票据年检。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在票据年检前到市财政局办理上年度票据的核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年检。对未办理年检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市财政局停止供应票据。

第二十六条 年检合格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市财政局在《财政票据领用证》上记录年检情况;年检不合格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在初检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整改报告,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停止供应票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是市财政局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市财政局可以根据业务监管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7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苏州市市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之前市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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