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的通知》(苏建规字〔202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发证权限
1.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由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2.车用及其他类别经营许可审批,由燃气设施所在地县级市(区)建设(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则核发:
(1)燃气设施仅在1个县级市(区)的,由该县级市(区)建设(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设施在2个及以上县级市(区)的,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3)从事管道燃气或瓶装燃气经营,同时从事车用或其他类别燃气经营的,车用及其他类别经营许可单独审批。
二、发证对象
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经营企业)。
三、发证条件
1.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文执行。
2.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核发,培训、考核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通知》(苏建教〔2017〕1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城〔2020〕73号)执行。
四、证书内容
1.《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若干份。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中的经营类别按照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其他等四类进行划分,分别标注气源种类,即: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
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气源种类>。
3.管道燃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区域。
4.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燃气设施(含储配站和服务站)所在县级市(区)。
5.瓶装液化天然气或瓶装压缩天然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苏州全市。
6.车用及其他燃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XX加气站(或服务站、气化站)”。
7.《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机关根据以下方法编制:苏+发证年份编号+05+县(市)、区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1)发证年份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24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24”。
(2)县(市)、区编号:两位数,市本级00,吴江区01,吴中区02,相城区03,姑苏区04,苏州工业园区05,苏州高新区06,张家港市07,常熟市08,太仓市09,昆山市10。
(3)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4)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5)服务站、加气站等服务站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在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后面加-1、-2、-3……。
8.《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结果。加强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经营许可及供应许可核查的通知》(苏建函城〔2020〕130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许可条件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和处罚措施。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核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苏住建燃〔2020〕8号)2024年10月10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燃气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