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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增设智能建造评审内容的通知

苏智能建造办〔2024〕12号

时间: 2024-10-08 13:15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苏府〔2022〕89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通知》(苏智能建造〔2024〕1号)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各项工作,现就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增设智能建造评审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工程项目,宜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二、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应用智能建造的具体技术要求并明确关于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评审内容和标准。在技术标中将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列专篇,作为技术标评分内容。

三、招标人可将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作为类似工程业绩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是指住建部、各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住建主管部门或住建部确定的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认定的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招标人可委托江苏省、苏州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中的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受委托的智能建造专家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五、本通知中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应符合《关于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通知》(苏智能建造〔202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六、2024年10月8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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