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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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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安全、机要、保密、后勤等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推进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信访督查处。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承办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向所属单位及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组织开展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除工伤保险外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协调专家咨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组织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四)财务与基金监督处。拟订下达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并监督执行;编制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内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五)就业促进与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失业保险处、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拟订全市促进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者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外国人来本市工作政策和我市港澳台居民就业创业政策;贯彻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推进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规划建设;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承担全市技工院校综合管理,指导开展全市技工院校教育、招生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参与全市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博士后工作处。拟订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负责对全市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管理博士后工作经费和组织业务培训等事项,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

  (九)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调研、规划、政策拟订和社会化推进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和计划;负责全市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指导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紧缺人才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开发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定居政策;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有关经费资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学回国人员表彰工作;指导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本局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市海内外人才工作合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信息化建设;受上级委托,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办理;综合管理全市引进港澳台智力工作,拟订吸引港澳台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培训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与监察处。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督办相关重大案件;协调全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建设。

  (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收入分配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工作;负责驻苏部省属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培训工作;承担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处)。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征地报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市本级工伤认定工作,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事务;贯彻实施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工伤职工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订全市工伤职工定期伤残待遇调整的标准;组织拟订工伤保险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信息处。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局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局电子政务项目(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就业、人才、事业单位管理、仲裁、劳动关系等)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八)宣传处。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业务宣传的组织协调和宣传报道的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和政务信息的发布报送工作;负责局网站、“寒山闻钟”、政务新媒体、咨询服务热线、公众监督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监控工作。

  (十九)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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