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起草的《苏州市工业厂房品质提升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反馈如下:
一、主要意见
1.“五、光伏应用”中“3.结合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应用。”建议修改为“3.结合绿色低碳园区、高星级绿色工业建筑等示范项目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应用。”
2.“六、建筑节能”中“2.工业厂房碳排放按照现行国家和江苏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议修改为“2.工业厂房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碳排放按照现行国家和江苏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六、建筑节能”中“3.工业厂房可参考国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建设,鼓励建成后申请绿色建筑标识。”建议修改为“3.工业厂房可参考国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建设,按照一星级(含)以上设计、建设、运行,鼓励建成后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4.“六、建筑节能”中“4.工业厂房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水污染物和气体污染物的产生。废气废水的排放需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排放标准。”建议修改为“4.工业厂房建设推广采用绿色建材,并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水污染物和气体污染物的产生。废气废水的排放需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排放标准。”
5.“九、个性化要求(二)装备制造产业”中“1.平面设计柱网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结构体系,可供大型生产设备和行车设备横向移动。厂房空间划分需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确定,生产区和物流区要有明确的分隔,并保持通畅。”建议修改为“1.平面设计柱网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结构及型钢组合结构体系,可供大型生产设备和行车设备横向移动。厂房空间划分需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确定,生产区和物流区要有明确的分隔,并保持通畅。”
二、意见处理
经研究,对上述意见部分采纳,并将采纳情况答复建议人。下一步,市工信局将按照规定程序,持续推进《指引》起草工作。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