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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7-23 14:20 访问量: 【 字体: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高新区经发委,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

  1.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2.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三、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对照上述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务必于2019年7月31日前整改到位。

  四、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用电企业,对重点转供电主体开展督查,确保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五、经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进行检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的,还将通过媒体曝光。

  六、各相关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切实把国家、省降电价红利传导到广大终端用户。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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