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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8-10-15 13:53   访问量: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3月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A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给张某。张某实际工作的地点为B公司(A公司为贸易公司,B公司为纺织公司,二者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017年4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因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无法申报工伤,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承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不愿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

  仲裁委经调查,张某为B公司提供劳动,接受B公司管理,劳动报酬也是由B公司发放。

  本案的争议焦点:张某与A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处理结果与理由

  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A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并不明确,向双方的代理律师释明了意见并提出一次性调解方案,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最后调解结案,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仲裁调解书。

  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仅凭一份劳动合同不能当然认定签订该份劳动合同的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还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来综合分析。仲裁委经审理调查后发现张某不仅工作场所在B公司,而且直接为B公司提供劳动,接受B公司的管理,劳动报酬也是由B公司发放,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应由B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评析

  就本案有一点可以引发我们的思考,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A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有意规避劳动法律责任。实务中,则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张冠李戴”,劳动者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盖的却是乙公司的印章;二是“调兵遣将”,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来混淆劳动关系;三是“暗渡陈仓”,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阻断劳动关系;四是“迷魂阵”,一套人马、几块牌子,让劳动者琢磨不透自己到底是哪个公司的员工。

  对关联企业间混同用工,劳动者和哪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关联企业内部在经济上、人事上和管理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内部劳动合同制度的转移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来认定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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