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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7-20 11:1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题情境模拟: 

出了梅雨季节后,苏州高温天气也将逐渐变多,那么单位在什么条件下需要支付高温费呢?

文件依据: 

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江苏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根据文件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