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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2-07-19 17:28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题情境模拟: 

前几个月,小李入职一家超市,担任收银员工作。单位要求小李缴纳2000元作为单位门禁卡、饭卡、作业工具押金。小李来电询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这个钱能要回来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就是俗称的“押金”。如果劳动者像小李一样被收取了“押金”,要注意保存或收集好证据材料。同时,要增强维权意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