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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哪些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需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是多久?
来源: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19-09-30 13:21   访问量:

  问: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哪些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需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是多久?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让方申请登记的;(五)转让不动产的自然人死亡,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让方申请的;(六)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未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其中第五项、第六项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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