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的《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苏府〔2002〕66号)相关规定,房改房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按多层(低于7层,含7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8层以上,含8层,下同)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业主可向原售房单位咨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