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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车位租金是如何使用的?
发布日期:2021-11-05 15:51 来源: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目前,有关管理办法及具体收费标准省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