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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截止期限是什么?逾期申报是否有相应处罚?
来源: 苏州地税局   发布日期: 2018-07-31 11:10   访问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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