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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来源: 苏州地税局   发布日期: 2018-07-31 11:09   访问量:

  答: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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