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 苏州地税局 发布日期: 2018-07-31 11:10 访问量: |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