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3批次(17挂)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450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5.4822公顷,其中耕地5.692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3批次(17挂)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村集体、7组、8组、9组、10组、17组,汤浜村村集体、7组、8组,卫星村村集体、2组、8组、12组、27组、28组,下堡村9组,永昌村村集体、18组、30组、31组、41组、42组,庄基村村集体、7组、20组;黄埭镇鹤泾村村集体,青龙村村集体、35组、37组、49组,斜桥村村集体、8组、9组、12组、14组、15组;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村集体、23组、24组;太平街道花溇村村集体,乐安村村集体;渭塘镇凤凰泾村村集体、25组,西湖村村集体、7组;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村集体。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北桥街道湖林村村集体0.4085公顷,其中耕地0.0013公顷;
(二)北桥街道湖林村7组0.4114公顷,其中耕地0.0010公顷;
(三)北桥街道湖林村8组0.4471公顷,其中耕地0.0011公顷;
(四)北桥街道湖林村9组0.4808公顷,其中耕地0.0016公顷;
(五)北桥街道湖林村10组0.2462公顷,其中耕地0.0003公顷;
(六)北桥街道湖林村17组0.2681公顷,其中耕地0.0008公顷;
(七)北桥街道汤浜村村集体0.2663公顷;
(八)北桥街道汤浜村7组0.2071公顷,其中耕地0.0005公顷;
(九)北桥街道汤浜村8组0.0339公顷,其中耕地0.0003公顷;
(十)北桥街道卫星村村集体1.1644公顷;
(十一)北桥街道卫星村2组0.0718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
(十二)北桥街道卫星村8组0.0002公顷,其中耕地0.0002公顷;
(十三)北桥街道卫星村12组0.0008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
(十四)北桥街道卫星村27组0.0750公顷;
(十五)北桥街道卫星村28组0.0517公顷;
(十六)北桥街道下堡村9组0.4402公顷,其中耕地0.0008公顷;
(十七)北桥街道永昌村村集体0.0336公顷;
(十八)北桥街道永昌村18组0.0001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
(十九)北桥街道永昌村30组0.0222公顷,其中耕地0.0010公顷;
(二十)北桥街道永昌村31组0.1431公顷;
(二十一)北桥街道永昌村41组0.1758公顷,其中耕地0.0002公顷;
(二十二)北桥街道永昌村42组0.0738公顷,其中耕地0.0005公顷;
(二十三)北桥街道庄基村村集体0.0008公顷;
(二十四)北桥街道庄基村7组0.4348公顷;
(二十五)北桥街道庄基村20组0.2189公顷,其中耕地0.0002公顷;
(二十六)黄埭镇鹤泾村村集体0.4041公顷,其中耕地0.0006公顷;
(二十七)黄埭镇青龙村村集体0.8272公顷;
(二十八)黄埭镇青龙村35组0.8053公顷,其中耕地0.0009公顷;
(二十九)黄埭镇青龙村37组1.1702公顷;
(三十)黄埭镇青龙村49组0.0011公顷,其中耕地0.0005公顷;
(三十一)黄埭镇斜桥村村集体0.0041公顷,其中耕地0.0021公顷;
(三十二)黄埭镇斜桥村8组0.1469公顷,其中耕地0.0002公顷;
(三十三)黄埭镇斜桥村9组0.7169公顷;
(三十四)黄埭镇斜桥村12组1.3599公顷,其中耕地0.0018公顷;
(三十五)黄埭镇斜桥村14组0.9747公顷,其中耕地0.0016公顷;
(三十六)黄埭镇斜桥村15组0.5414公顷,其中耕地0.0012公顷;
(三十七)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村集体0.3970公顷;
(三十八)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23组0.0183公顷,其中耕地0.0183公顷;
(三十九)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24组1.5969公顷,其中耕地0.6947公顷;
(四十)太平街道花溇村村集体12.3701公顷,其中耕地4.2340公顷;
(四十一)太平街道乐安村村集体5.6274公顷,其中耕地0.7213公顷;
(四十二)渭塘镇凤凰泾村村集体1.0627公顷,其中耕地0.0052公顷;
(四十三)渭塘镇凤凰泾村25组0.6043公顷;
(四十四)渭塘镇西湖村村集体0.0003公顷;
(四十五)渭塘镇西湖村7组0.9826公顷;
(四十六)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村集体0.194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7.7529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27.7284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0009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村集体、7组、8组、9组、10组、17组,汤浜村村集体、7组、8组,卫星村村集体、2组、8组、12组、27组、28组,下堡村9组,永昌村村集体、18组、30组、31组、41组、42组,庄基村村集体、7组、20组;黄埭镇鹤泾村村集体,青龙村村集体、35组、37组、49组,斜桥村村集体、8组、9组、12组、14组、15组;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村集体、23组、24组;太平街道花溇村村集体,乐安村村集体;渭塘镇凤凰泾村村集体、25组,西湖村村集体、7组;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村集体 |
2月18日 至 3月3日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开发区中心所、黄埭中心所、高铁新城所、渭塘中心所 |
2月18日 至 3月3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9576637、黄埭镇65489434、高铁新城65434959、渭塘镇65900772。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