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的建设需要,2014年5月6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洋泾角15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沈三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79.63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14.97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第一本户主沈三福、妻严玲妹,第二本户主沈悦妍(沈三福女儿)。该房屋目前无人居住。沈三福、严玲妹、沈悦妍现居住在御苑家园32幢407室。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沈三福(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31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沈三福(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450826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71732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246元,合计1524804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富强新苑二区32幢106室、407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均为94.46平方米,两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为188.92平方米。以上房屋经北京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681812元和688708元,两套房屋合计评估价值为1370520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154284元由被征收人沈三福(户)领取。
四、补偿被征收人沈三福(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沈三福(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洋泾角15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