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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今起施行

时间: 2020-10-01 02:19 来源: 苏州日报 访问量: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今起施行。昨天(9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主要内容作了解读。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是全省首部地级市制定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特别召开了各级女人大代表和相关领域、行业妇女代表座谈会,共征集到482条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351条被采纳。

条例共八章四十三条,在妇女的政治参与、就业保障和劳动保护、文化教育权益保障、人身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建立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特别假期和女性心理健康建设、反家暴性侵和性骚扰的救助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在建立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方面,条例第九条指出,市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组织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或者具体工作中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意见。

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政府、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促进女性创业就业方面的职责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女性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妇女在昆曲、宋锦、缂丝、苏州评弹、苏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发挥传承和传播作用。

就特别假期和女性心理健康建设等内容,条例第十七条在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哺乳假的起算点,并增加了“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的规定。条例第十八条创制性地规定了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充分体现了抚育孩子是父母双方共同责任的理念。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孕产期、更年期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指导。

在反家暴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推动反家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婚前教育和婚姻家庭辅导。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妇女联合会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反家暴双向联动处置机制。

在性侵案件的办理、救助和防止性骚扰方面,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尽量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站式救助中心”,为遭受性侵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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