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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出炉 试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

时间: 2020-07-10 10:40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7月8日,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体系,试行针对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的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引导依法诚信从业。《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评,接受社会监督;信用等级评价将根据评分高低将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划分为优、良、中、差四级,根据信用等级实施A、B、C、D四类监管。

为了落实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办法》还明确了对于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的企业,可以享受医保业务的优先办理、容缺办理、降低日常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等级评价为中、差的企业将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企业,将解除其定点协议,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首批实施范围为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区域内的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根据市级统筹进度,逐步扩展至苏州市所有行政区域。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一个自然年为一个信用评定周期。在评定周期6月30日后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该评定周期内不予评定信用等级,在此期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周期。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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