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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0-09-07 14:19 来源: 苏州市司法局 访问量:

《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办法》是市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起草送审稿。现将《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zfgc@163.com。

附件:《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办法(送审稿)》


 苏州市司法局

2020年9月7日


附件

《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办法(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交通及停车管理

第四章 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管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观前地区综合管理与服务水平,将观前地区建成文化、商业、旅游互动融合发展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观前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域范围)本办法所称观前地区,是指临顿河以西、干将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因果巷和旧学前以南围合内的区域,不包括上述围合道路与河道。

第三条(常设机构及其定位)苏州市观前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观前管理办公室)负责观前地区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观前地区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事项管辖范围)观前管理办公室对观前地区的环境卫生、绿化、景观雕塑、室外公共休闲设施等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观前管理办公室派驻执法队伍,专门负责观前地区的综合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观前地区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观前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工作配合要求)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引进第三方服务)观前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自行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或引进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机构,参与观前地区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经费保障)观前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由苏州市、姑苏区两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公民概括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观前地区良好环境卫生的义务,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公共设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

位于观前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观前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保洁标准)观前地区实行景区化保洁,具体标准由观前管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观前地区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商业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经营者及其他单位的垃圾不得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等做好观前地区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工作,指导并督促单位与个人履行垃圾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义务。

第三章 交通及停车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规划)观前地区交通组织方案由观前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交通和规划等部门根据观前地区交通实际情况制定与实施。

第十四条(步行街区范围)观前街(包括玄妙观广场)、碧凤坊和东至宫巷西侧、南至富仁坊北侧、西至邵磨针巷东侧、北至观前街的围合区域以及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决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实行步行区管理。

观前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步行街区的范围进行调整。

观前地区步行区域实行严格管理,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环卫作业车及轮椅、婴儿车等特殊人群必需车辆外,其他车辆(包括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步行区域。

其他确需进入步行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当经观前管理办公室同意,向公安交通部门办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十五条(停车管理)观前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规划、城管和住建等部门对观前地区室内外停车场、停车位进行统一规划、设置。相关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按规划功能使用停车场、停车位。

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统一的停车引导装置,停车场、停车位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引导装置的建设及使用。

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的区域及时间停放,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停车场所开放使用)鼓励位于观前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向公众开放停车场所。

第十七条(交通限制措施)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等措施。

进出观前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执行地区内交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服务要求)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观前地区设置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市民、游客和经营者提供适时、适当和有效的服务。

第十九条(有关公共秩序的禁止)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流浪、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拾荒的;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的;

(三)携带犬类(导盲犬和工作犬除外)等动物进入步行区域的;

(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公共活动管理)在观前地区从事下列户外公共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或体育等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合进行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的;

(三)张挂标语和设置横幅、充气模型和展板等商业宣传载体的;

(四)拍摄各类影视片的;

(五)举办其他大中型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的。

上述事项的批准或备案,相关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观前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管理)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积极引导、鼓励、支持经营户使用管道燃气等安全、节能、高效和环保的清洁能源,积极宣传有关燃气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经营户与居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消防管理)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督查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健全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结合观前地区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有效地处置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城市救助)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观前地区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民政部门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与救助工作。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业态规划要求)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观前地区规划及产业提升引导政策、产业引导与控制目录,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观前地区的业态提升工作。

第二十六条(推介要求)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观前地区,组织、支持经营者开展主题旅游、商业和文化活动,提高观前地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二十七条(相关协会设立)观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观前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观前地区相关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义务)观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创建文明示范街道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管理手段)观前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奖励、星级评定、约谈、通报和警示等措施加强经营管理,倡导经营者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三十条(有关经营行为的禁止)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照无证经营的;

(二)未经许可超出商场、门店的门窗外墙范围摆卖及促销的;

(三)未经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四)散发印刷品广告的;

(五)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发生缺斤短两等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六)采用广播喇叭或者其他方式产生高噪音进行宣传与招揽顾客的;

(七)强行揽客、强迫和诱导消费的;

(八)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协助相关部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观前地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处罚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常设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观前管理办公室对观前地区内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妨害管理的责任)侮辱、殴打观前地区管理人员以及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渎职的责任)观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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