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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2-03-29 16:29 来源: 吴江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支持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沪市监综合〔2021〕906号)的有关部署,共同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吴嘉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依法行政

在市场监管工作中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宽严相济,鼓励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公正文明执法。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情形等进行全面、认真地核查、调查。

二、包容审慎监管

对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积极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本指导意见附件所列情形,同时符合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向市场主体指出违法行为,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告知承诺、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时期内再次违法,以及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三地协同推进

青吴嘉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分别行使,并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吴嘉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工作会商,互通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交流互学典型案例,共同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附件:青吴嘉三地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25项)

青吴嘉三地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25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免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首 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 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包括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栏等)发布自有商品或者 服务广告,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7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8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9

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4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5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经营活动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 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后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 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22

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发现后 主动送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 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 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 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 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 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 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

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不规范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4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将“驰名商标”字样 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 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 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 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2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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