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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6]131号

苏府办[2016]1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行政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行政应诉的结果是衡量、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5月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工作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事项,按照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近年来,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迅猛增长态势,个别行政机关败诉情况不容忽视。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机关信件的收发管理。凡门卫室签收法院专递信件的,做好收信登记,即时将信件移交办公室阅处,以便尽快确定应诉承办机构。避免行政机关内部因信件搁置、遗失等问题,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应诉答辩,或错失法院开庭传票而出现行政机关无人到庭的情况。

  二、做好行政应诉答辩材料的准备。按照《意见》规定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尤其是对经复议的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意见》要求,分工举证、相互配合。要加快答辩状等应诉材料的审批进度,确保按期提交人民法院。

  三、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负责人。据此,各行政机关党组成员、主任、秘书长、局长助理、调研员等都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范畴。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争议的化解。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在按期答辩、出庭应诉的同时,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依法及时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停止其执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息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对于在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适用等方面,与一审法院存在重大分歧、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在尊重法院判决的同时,应当通过上诉由二审法院作最终裁判。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应当服从,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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