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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20〕306号

时间: 2020-12-09 10:04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10月19日印发的《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苏府办〔2016〕228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粮食应急状态分级标准

2.1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2.2市(Ⅲ级)、县级市(Ⅳ级)应急状态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2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监测研判和报告

4.1市场监测

4.2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2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5.3县级市(Ⅳ级)响应措施

5.4应急终止

6保障措施

6.1粮食储备

6.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3应急设施建设

6.4通信保障

6.5培训演练

7后期处理

7.1应急能力恢复

7.2费用清算

7.3总结评估

7.4奖励和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应对、妥善处置苏州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以及《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工作服从整体工作,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苏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苏州市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简称苏州市区)及各县级市(区)城区。

2粮食应急状态分级标准

2.1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的市、县级市(区)长分级负责制要求,本预案规定: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和县级市(Ⅳ级)2个层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和省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按国家、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2市(Ⅲ级)、县级市(Ⅳ级)应急状态

2.2.1市级(Ⅲ级)应急状态

在本市2个及以上县级市(区)或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黄色):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或周边地区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销量明显上升,库存明显下降,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市内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红色):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市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苏州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级市(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市级粮食应急三种状态,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场监测情况提出,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并责成采取相关措施。

2.2.2县级市(Ⅳ级)应急状态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传染性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县级市(区)辖区内较大范围或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级(Ⅲ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级市(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1.1市粮食和储备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响应建议。当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市长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储备局,成员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苏州供电公司、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3.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关预警直至提出市级响应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市、县级市(区)级地方储备粮或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

市委网信办: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处置预案,指导做好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组织协调;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粮食企业应急加工。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加强网络舆情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城管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投放地区的城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秩序。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内河(长江除外)水路运输通畅。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面积和产量。

市应急局:指导粮食应急预案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及粮食购销、储存、加工、进出口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粮食加工及其它应急需要的电力供应工作。

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成员单位外的其他市级机关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3.2县级市(区)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县级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处置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相关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地方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上级(国家、省和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4监测判和报告

4.1市场监测

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2信息报告

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级市(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发生区域性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区域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

县级市(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分析判断县级市(Ⅳ级)粮食应急状态,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人民政府研判决定后,按程序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由指挥部逐级向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和县级市(区)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作出评估判断和指导协调,当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全省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国进入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认真执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2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5.2.1启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2.2市、县级市(区)两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2)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保障缺粮地区粮食市场供应。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

(3)进入紧张状态时,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时监测市场价格、粮食库存,分析供求形势,采取应对措施。启动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系统,适时投放地方储备粮,组织市内外粮食采购,保障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秩序。

(4)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5)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市人民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2.3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3县级市(Ⅳ级)响应措施

5.3.1启动县级市(Ⅳ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报告有关情况。

5.3.2县级市(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审核统筹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

5.4应急终止

经应急预案启动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研判,认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报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保障措施

6.1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6.1.1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县级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并落实国家要求“大中城市主城区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保证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县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6.2.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全市储备粮布局,结合现有粮食加工企业能力及保供需要选择确定。

6.2.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放心粮店(柜)、粮食批发市场、粮食应急供应点、社区服务中心等为重点,兼顾农贸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军粮供应站(点)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5万人的乡镇和街道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苏州主城区以3万人一个供应点的标准设置应急供应点,实现全市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6.2.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苏州市区和县级市(区)各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

6.2.4落实粮食应急储运措施。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本市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市外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报请省综合运输部门协调落实。

6.2.5建立粮食应急调控平台。依托苏州市粮食应急保供决策与监管系统平台,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迅速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市、县级市(区)两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分别联网储备企业、配送中心、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确保应急调控及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6.2.6压实应急企业责任。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县级市(区)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需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6.2.7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商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配送、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6.2.8巩固和完善省内粮食购销合作关系。积极发展与省内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省内产销区对口衔接机制,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6.2.9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6.2.10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6.2.11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

(2)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6.3应急设施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6.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6.5培训演练

市相关部门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立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后期处理

7.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发改、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粮食部门核实清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3个月内拨付(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7.3总结评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4奖励和责任追究

7.4.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等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2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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