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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府办〔2021〕36号

时间: 2021-02-26 09:24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满意度,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规定,特制定苏州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时间:7~12月份随时抽查);

(二)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三)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四)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五)检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城市管理、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时间:3~11月份);

(六)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七)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时间:3~12月份);

(八)检查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情况(时间:3~11月份);

(九)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十)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十一)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十二)检查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江苏省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综合平台使用情况以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推动本地区执法部门使用情况(时间:4~12月份);

(十三)检查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周年实施情况(时间:5~12月份):

1.《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2.《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3.《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4.《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

5.《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6.《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

7.《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修订)》;

8.《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二、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市政府的法定职责,《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听汇报、查台帐、召开座谈会、走访管理相对人、明查暗访、问卷调查、随同执法等方式进行;对重点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由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本系统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和本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于3月1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全年实地监督不少于一次。

(三)市司法局要及时汇总检查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整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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