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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房改办《关于苏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0〕80号

时间: 2000-10-26 15:14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人住房信贷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既要减轻职工负担、又能防范风险的指示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苏府抄〔200010号)要求,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有关规定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借鉴外地的实际做法,我们在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中增加住房置业担保方式,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

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拟成立的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担保服务费用的法人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经市政府批准,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出资1500万元,作为国家股,占总资本的75%;市房屋置换中心等相关企业以住房作价或货币出资500万元,作为法人股。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兼营房屋经营、置换、中介服务等。

担保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内部拟设办公室、担保业务部、财务部、经营部等职能部门;人员暂定20名,其中起步阶段10名,以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充实。

二、住房置业担保的基本做法。

住房置业担保,是指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向贷款银行提供可靠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住房置业担保要求借款人以其购买的或其他自有房屋作抵押,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公司受理借款人担保申请时,应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同意担保的,担保公司分别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保证合同、与被担保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担保关系设立后,担保公司重点是加强贷后的追踪管理,以建立与贷款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为主要形式,及时掌握被担保人还贷动态,以催还和协商为主要手段,对贷款逾期的被担保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根据每月初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逾期清单,担保公司逐户联系催还,力争当月逾期当月清;对于逾期2-5个月的,担保公司落实专人,摸清逾期原因,并采取上门走访,书面通知、必要时发律师函等形式进行重点催还。

(二)借款人贷款逾期6个月的,担保公司按保证合同约定将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向贷款银行代为清偿,保证合同终止。代为清偿债务后,担保公司按下列情况进行追偿:

1.对于借款人确因下岗、失业而丧失继续还贷能力的,担保公司依据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与其协商,通过新旧住房置换差价冲抵等形式,偿还其所欠债务。

2.对于借款人具备还贷能力而恶意拖欠的,担保公司将通过法律诉讼,依法处置借款人所抵押的房屋,追回欠款。

(三)借款人因客观原因导致死亡且丧失还贷能力的,担保公司在担保风险基金中先予垫付,以后视情况予以追偿

三、担保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建立担保风险基金。

(一)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申请,应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保本微利、服务社会”,既保证担保公司正常运作、又减轻被担保人负担为原则,拟按贷款额和贷款年限的1收取,报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按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108号文件规定,担保公司应从担保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比例拟定为30%。风险基金建立后,应专户存储,用于担保公司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四、住房置业担保以自愿为原则,与现行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三种质押担保办法同时执行,供借款人和贷款银行自主选择。

五、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由市政府房改办(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牵头、市房屋置换中心等参与成立担保公司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专业人员、落实营业场所、购置办公设备、落实10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住房、起草公司章程、办理担保公司有关申请登记开办手续等。

(二)为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正常进行,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促进住房消费,在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工作中需得到市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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