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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1991〕69号

时间: 1991-11-19 15:55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有关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用负担不均的矛盾,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对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现将《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八日

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均衡单位之间离退休费用的负担,稳定职工队伍,保障离退休职工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属市区全民性质,经济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以及在本市的部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所有干部(包括聘用干部)、固定工人应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下简称统筹)。

第三条统筹基金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提取比例:按参加统筹单位“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之和”的19%为中心提率,然后按单位实际负担情况,采用上下浮动,分级计提,最低不少于9%,最高不超过29%

第四条参加统筹的单位,凡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退养人员应该享受的各项工资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的实际费用,均可向统筹机构办理结算缴拨。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待遇、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生活费补贴、退休补助费、洗理费、书报费、车贴、房贴、因工致残护理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补贴)与离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救济费(不包括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各种补贴),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和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均按市劳动局苏劳薪(199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统筹费的收取、拨补,采用按单位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方式,以单位“劳动工资”、“财务”报表为结算依据,按季填报结算表,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市社会劳动养老保险统筹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结算。审核结算工作须于五日内结束,办理缴拨手续。逾期解缴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统筹基金在事业支出科目中列支,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以后,离退休人员与单位的关系不变,学习、生活、医疗、福利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管理。实行全额结算,差额缴拨后,按规定统筹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

第七条参加统筹单位如发生关、并、撤、划时,其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退养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到新的单位,并及时向市统筹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社会劳动养老保险统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各县(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和会计处理方法,由市统筹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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