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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租房提取政策进一步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

时间: 2020-01-21 13:16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量:

日前,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房金规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针对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减免办事材料、精简办理流程,切实加大对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助力苏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减免办事材料。《办法》积极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当前租赁住房市场实际,取消了原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以更好满足缴存职工租房需求。《办法》实施后,职工及配偶凭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无房证明,即可申请租房提取公积金。

精简办理流程。全新推出“租房委托提取模式”,将原租房提取公积金“一年跑两次”有效缩短为“最多跑一次”。职工可至公积金服务窗口或通过“苏州公积金”手机APP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在提取期限内,自申请次月起,每月13日由公积金业务系统自动从职工个人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职工银行账户内。

统一提取标准。《办法》明确,缴存职工在苏州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没有涉房类提取、贷款记录的,租赁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具体提取额度在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留存一个月缴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按月租金额、月公积金缴存额50%及最高限额三者取最小值计算。申请人本人最高提取限额为1100/月,本人提取额度不足以支付租金的,其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参与租房委托提取,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限额为2200/月。

强化诚信管理。公积金业务系统将通过相关部门大数据,定期核查职工租赁行为,一经发现存在租赁不实等情况,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中止。对涉及虚构租赁事实等失信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切实规范公积金使用秩序、引导职工诚信使用公积金。

《管理办法》2020221日起正式执行


友情提醒:

1.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仅限支付尚未发生的时间段的租金,即审核通过次月起的租金,期限最长12个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尽早办理。

2.职工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间,如遇租房地址变更,应及时申请提前终止原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同时签订新的协议,以免系统根据大数据自动中止提取。

3.职工因就业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3个月以上的,租房委托提取将予中止,正常缴存后可予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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