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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9〕88号

时间: 2019-11-12 09:37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

为优化生态补偿政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从2019年起,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展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将生态区位重要、湿地面积较大的长江湿地与太湖、阳澄湖、澄湖湿地一同纳入补偿范围。

二、突出重点调整补偿标准

(一)水稻田补偿标准。对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种植面积予以420元/亩的生态补偿。

(二)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太湖、阳澄湖、澄湖、长江湿地所在的村,综合考虑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6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2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4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0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按12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8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

对四面环水或岸线长度超过10000米以上的行政村适当倾斜,按相应类别最高档次实行生态补偿。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对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区划界定的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按25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四)风景名胜区补偿标准。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的核心景区,按15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三、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承担、分配和使用

(一)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比例。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县级市的,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资金继续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其中吴江区根据财政体制调整情况确定市、区分担比例,从2019年起市级财政分别按照30%、40%、50%比例予以承担;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生态补偿资金每年由市及各市、区按上述标准核定后,拨付镇、村。其中生态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的补偿资金由镇安排使用,其他补偿资金由村安排使用。

(三)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镇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镇人大批准后实施;在村级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生态补偿资金作为村级可用财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四、支持生态补偿政策创新

第四轮政策实施后,各县级市、区将水稻以外的生态特色农产品纳入生态补偿并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的,市级财政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统筹推进生态补偿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全面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完善相应实施办法。要按照市级确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安排好生态补偿资金。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市、区实际,抓好提标扩面工作。

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生态补偿工作。要加强对生态补偿对象的认定,对于“撤村建居”并且不再承担日常生态保护责任的社区,不再作为生态补偿对象;要完善日常指导监管手段,运用专业遥感监测技术,加强对水稻田、生态公益林的抽查监测;切实做好对乡镇、村生态补偿政策培训,督促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用好生态补偿资金;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健全生态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与生态补偿资金之间的挂钩机制。

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9〕8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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