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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转发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苏府〔2020〕1号

时间: 2020-01-09 16:57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相关部门修订的《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1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

一、总体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指数发布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负责编制苏州市区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核定后,会同市发改委发布,并在发布当日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总工会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启动条件

以苏州市为单位,按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发布的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物价临时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月度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符合享受物价补贴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同时,将物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汇总报送上级部门及同级发改部门。

四、补贴对象

发放的对象为当地启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时实际在册的以下对象:

(一)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孤儿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二)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60周岁,女性4555周岁);

(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补贴标准

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含3%)且低于5%时,该月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5%(含5%)且低于7%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50%;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7%(含7%)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100%

六、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各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其中姑苏区由市、区政府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补贴发放

特困职工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总工会负责发放;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其余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转发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府〔2011178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转发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府〔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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