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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

苏府〔2020〕48号

时间: 2020-04-30 09:59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外贸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保重点、稳订单、拓市场,稳住我市外贸基本盘,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苏“惠外”新八条)。

一、全力稳定国际市场订单。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对项目和企业服务的积极作用,采用“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的政策措施,精准服务,帮助企业稳定在手订单,鼓励企业抢抓订单。对于表现突出、贡献较大且具备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各类开发区)

二、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提振接单信心。鼓励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提高出口信保限额满足率。提高《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19127号)中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限,对单一企业年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上限提高至3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地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限。对全市小微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行阶段性降费。进一步扩大市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覆盖面,将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纳入市级统保平台,实现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统保平台内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扶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申请江苏省“苏贸贷”融资业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市商务局、中信保苏州办事处、市财政局)

三、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国际需求骤降和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缓解我市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5182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畅通工程五项新政》(苏委办发〔2019107号)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参与“关助融”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使用我市金融服务平台“信保贷”“信用贷”业务。(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苏州地区海关)

四、加大对线上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支持企业参加国际线上展览会,根据出口业务实际成交和撮合业绩,对企业入驻数字展览平台的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鼓励企业利用苏州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开拓国际市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有序推进外国人来苏短期商贸访问。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有序开展短期外国人来苏商业贸易访问邀请函受理转报工作,确保我市企业加快恢复生产经营,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增资扩产。(市外办、市商务局)

六、加大金融帮扶支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涉及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的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及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项目提供额度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融资支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与苏州银行、辖内农商行开展转贷款业务,额度10亿元人民币,着力支持一批中小企业。贷款享受利率优惠政策。(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国开行苏州分行)

七、加大跨境物流支持力度。为有效缓解当前物流成本增加压力,减轻企业负担,积极鼓励我市企业运用中欧班列、中亚班列、中欧卡航等形式开展国际物流运输及跨境邮快件运输业务,支持我市企业采用包机或包板等形式,有序开展国际物流运输业务。(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各类开发区,市交通局)

八、推进贸易便利化和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将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与原材料、保障民生供应的进口农产品、食品等纳入快速通关绿色通道,需要查验的优先机检、减少开箱;优化出口前监管,及时调整企业等级,降低出口查验频次。全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自2020415日至202012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04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缩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种类。(苏州地区海关)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1231日止。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429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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