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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苏府〔2021〕10号

时间: 2021-01-20 11:06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202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紧紧围绕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严格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法治政府建设为引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我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统筹部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年度重点任务。《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年度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之一。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强弱项、补短板”专项活动,提升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水平。5月11日,李亚平市长专门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会议,通报2019年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部署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对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优秀成绩的地区和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对2020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先进集体进行授牌。印发《2020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法治政府报告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报告内容。及时回顾总结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和成就,以白皮书形式向社会发布《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状况报告(2014~2019)》。二是积极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江苏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推进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落实。健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法述廉制度,强化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的监督,开展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印发《2020年度法律实施效果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建立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关联贯通工作机制,探索法治苏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路径。发挥典型示范引领推动作用,认真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创建典型经验,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我市于2020年2月获评首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并于7月被中央依法治国办表彰为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三是强化法治督察考核。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推行法治苏州建设工作年度监测评价,制定《2020年度法治苏州建设工作监测评价实施方案》,采用“互联网+”监测评价、民意调查和现场督察、查证等方式,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性监测和结果性评价。结合开展全面依法治市中期督察、法治政府建设“补短板强弱项”、依法防控疫情保障复工复产和年底基层法治建设全面督察等专项行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四是注重领导干部依法职能力提升。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全年组织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等进行专题学法活动。年内,举办9场251名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推进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常态化学法考法,着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能力。

(二)深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建设,对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等18个部门270多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启动新版《市设权力清单》编制工作,梳理完成19个部门和单位415项市设权力事项,实现清单与法律依据同步调整。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明确将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等领域及其他涉及多头审批、多层审批、事项关联性强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相对集中改革范围,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各市、区政务办全部升级为行政审批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联合审查工作。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400多家各类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初步形成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的涉审中介服务市场。二是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水平。不断加大“不见面审批(服务)”推进力度,配套开发“不见面”审批系统。全市共梳理“不见面”业务10884项,高频事项实现100%“不见面”审批。印发《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工作。融入江苏政务服务网,开设苏州政务服务PC端和移动端旗舰店,持续完善我市“1+10”市、县级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全面网上运行。三是扩展政务服务功能。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依法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事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工业产品许可目录从24类减少至10类。建设“互联网+营商”中台,完成161个接入服务。升级苏州城市生活服务总入口“苏周到”APP,完成133个服务事项接入,进一步改善电力、税务办理等政务服务环境。

(三)优化制度供给,提供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效益,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一是注重政府立法项目和内容的创制性。以好用管用为导向,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综合运用立、改、废等方式,抓好立法协调和组织实施,立良法保善治。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列为市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并推动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二是持续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以开门立法为路径,积极探索创新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对列入计划的规章项目全部实行立法前评估,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立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工作的规定》,在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立法后评估等过程中强化普法责任。三是加强立法制工作的规范管理。持续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严格制定计划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强化流程管控,常态推动实施后评估工作,推行标准化审查;启用“江苏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系统”,提升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实行预审、联审、核审、备案等多种方式,法律审核、备案监督作用有效发挥。2020年共审核各类政策文件285件,重点对《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州市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等9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加大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民法典等要求不协调、不一致,以及违反市场原则、妨碍生产要素流动、影响企业活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对《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市政府现行有效文件为290件,宣布失效6件、已废止8件、已修改3件、拟废止28件、拟修改14件。

(四)严格法定程序,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促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具体要求,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科学公正合法。将各决策事项组织实施的合法性、规范化情况纳入年度法治苏州建设监测评价和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决策流程规范衔接,事项范围、决策程序细化明确,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主动落实目录化管理、公开化运行并全部向社会公布实施,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决策项目全部网上公开运行。全面推行重大民生行政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加强决策专家库建设,进一步推广重大行政决策规范管理标准化体系化试点成果。2020年度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苏州轨道交通集团等五家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贯彻“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为政府及部门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建言献策。

(五)抓实标准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动在全市实现全覆盖。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市指标监测评价体系和市级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落实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落实行政执法报告制度,研制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案卷评查标准等,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探索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双随机、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区块链+公证”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应用,实现全程实时留痕和回溯管理,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开展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梳理涉企免罚轻罚清单454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248项,从轻减轻处罚事项206项,推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柔性监管,用服务热度提升执法温度。四是持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力度。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做好基层综合执法改革法治协调保障。加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公职律师作用,健全公众参与评价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结合换证严把资格审查和考试关口,分批组织全市2203名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市司法局联合苏州大学共同举办了2020年市级机关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班,34个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共334人参加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学习培训机制,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培训模式,市级机关2100余名执法人员参加线上学习培训。

(六)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公信力。一是拓展舆论监督渠道。在加强传统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完善便民服务热线运行,充分发挥便民服务热线“12345”、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苏州阳光便民网站等新媒体的公开、监督功能,对市民反映的各类问题坚持有问必答、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市政务服务大厅全年总计办件23.3万件,日均1276件,群众满意度持续保持在99%以上;市区“12345”热线平台共受理各类服务需求1055万件,同比增长14.8%。二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严格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询问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人民来信,代表、委员和人民来信办结率、满意率稳步提高。加强对市长信箱办理监督检查,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着力提高人民来信办理质量。认真落实法院司法建议和检察院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加行政应诉,主动接受司法监督。三是有效发挥审计专门监督作用。积极创新审计管理模式,探索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机制。及时研究“两统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实化项目动态管理。依法开展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完成2019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全市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范专项审计、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开展对口支援西藏发展资金和项目跟踪情况审计。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将财政资金提质增效、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优先“三促进”专项审计作为审计项目重要任务。依法开展民生审计,认真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审计、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开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民生。

(七)畅通多元渠道,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持续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审查和情况通报制度。扩大行政复议听证范围,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公信力。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深化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的作用。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提高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行政机关应诉水平。2020年苏州大市共新收行政复议申请1187件同比下降18.64%,上期结转1348件。全市复议机关复议综合纠错率42.99%。二是不断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建立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分析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制度。我市行政复议案例获评“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案例”。全年,苏州大市共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135件,比2019年度减少87件,同比减少7.1%。市司法局办理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上诉人的行政应诉案件64件,其中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一审案件3件。三是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按照“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律师调解等7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出台《关于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召开全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现场部署会,共建成市、县级市(区)两级中心11个,镇(街道)非诉讼服务中心100个,村(社区)两级非诉讼服务中心站(窗口)2086个,在法院及人社、信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非诉讼服务分中心22个,实现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四级全覆盖。完善江苏省司法行政非诉服务平台机构和人员进驻以及纠纷分流、指派和处置工作,提供线上服务,目前123家机构和180名人员已入驻服务平台。印发《苏州市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清单》,根据群众服务需求,统一规范办事涉及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层级、办理主体、条件流程、证件材料等基本要素。完善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组织与综治网格有效衔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一网运行、一体联动的工作格局。优化调解前置、诉讼与非诉讼对接等工作机制,吴中区非诉讼服务向网格延伸、姑苏区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太仓市“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等工作机制都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继续开展“菜单式”培训,举办2020年度全市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编印下发人民调解典型案例选编。2020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成功调处纠纷160832件,同比增长28.5%;行政部门行政调解411304件;律师调解1645件;公证行业调结、调撤249件;全市政府复议机构新收加结转行政复议案件975件;市级部门行政裁决13件;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1542件。四是有效推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衔接机制。深入开展“法企同行”、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全市18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覆盖。启用全省首个服务企业法治需求平台,研发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11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签署三方共建江苏驻新加坡法律服务中心框架协议,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推行公证顾问模式,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已与100余家企业签订公证顾问合同。“七五”普法深入推进,我市相关工作获得全国“七五”普法总结验收检查工作组高度评价。制定苏州市“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疫情防控、民法典、安全生产等专题普法活动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法治巡回宣讲、网上普法等普法形式丰富多元,“德法涵养文明共建绿色生活”“法润江·春风行动”等系列活动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常态举行。法治乡村深入实施,法治文化阵地持续提级改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位居全省前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力、影响力不断增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0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基层法治建设责任制落实还不到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不高,少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手段和措施还不多。

二是法治化营商政策制度体系有待完善。与苏州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相关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需要以法规形式加以固化。市场主体参与立法制工作积极性有待提高。

三是政务服务水平需进一步提高。在有关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民营企业发展的核心环节,相关政策精神在个别镇(街道)、村(社区)层面执行效果有待提升。

四是行政执法监管服务还存在短板。机构改革后法治队伍力量保障、能力素质与新要求新任务不相适应。综合执法基层执法盲点多、力量弱,执法难度大,一定程度影响了执法服务效率。

五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还有待加强。人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意识不强、热情不高。需要进一步完善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前移矛盾化解“关口”。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下步打算

2021年,我市将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科学内涵,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实施法治苏州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有力引领,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苏州生动实践、在苏州创造经验。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培训班,组织领导干部法治轮训,推动各级政府党委(党组)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内容,掀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高潮。

(二)加强领导干部履职督察考核。持续开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督察,对主要负责人履职方面的问题短板,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深化整改落实。用好考核指挥棒,对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理想的政府部门和地区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予以体现并进行责任倒查。

(三)抓好法治政府建设系统谋划。对标2035年全面依法治国远景目标,认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层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11项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对标“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科学系统谋划“十四五”期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和相关举措,关联贯通地方立法、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依法执政等环节,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四)常态化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估判。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把社会公众法治建设满意度放在重要位置,常态化开展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综合指数等第三方评估,摸清并整改制约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和瓶颈。对一些共性问题加强判分析,对综合性疑难型问题向省委依法治省办和市委做好专报并协调推动解决。开展好法治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切实在法治政府建设能力水平上起到引领示范的作用。

(五)强化重点领域政府立法保障。紧紧围绕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大保护、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叠加实施,打造营商环境最硬内核、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对接对标上海、服务新发展格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创建等重点任务,深入推进政府立法制高质量。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先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

(六)全面提升政府职能力。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抓好《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贯彻落实,推动“以审批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增强群众和市场主体满意度。着力推动政务服务办事流程和业务流程优化,开展“一门一网一次”“一事一地一窗”改革,扩大“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覆盖,指导梳理“全城通办”事项清单,拓展“一网通办”服务功能。构建新型行政执法监管和监督机制,持续推行宽严相济的执法模式,推广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扩大涉企免罚轻罚清单事项范围,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大执法工作监督力度。推进行政复议纠错监督,深化应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促进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

(七)营造浓厚法治社会氛围。科学制定并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化“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加强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积极开展法治镇(街道)示范创建活动,加强镇(街道)法治建设职能和力量统筹。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开展法治乡村、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推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协同推进法治队伍人才建设,加快建设“数字法治”“智慧法治”。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1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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