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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府〔2021〕41号

时间: 2021-04-29 14:15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42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总体部署,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构筑资本围绕产业深度融合的资本生态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等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财富管理、价值发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支持本地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苏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向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对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最高10%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奖励补贴最高5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天使投资加快发展。鼓励苏州市天使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投资子基金。支持苏州市天使母基金在出资规模和返投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天使母基金在单个基金中的累计出资比例可放宽至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苏州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可放宽至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天使母基金对参股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通过允许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回购母基金份额或按返投完成情况就天使母基金超额收益部分(让渡比例为超额收益的50%至100%)对子基金实行分档让利等方式,鼓励子基金投资于苏州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奖励。设立苏州市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奖,采取单位推荐、集中申报、专家评审的机制,每年评选一次,根据股权投资机构上年度对苏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配名额。经认定的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连续在苏从业满一年,依法在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可按规定享受《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相关政策。(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进一步优化股权投资集聚区空间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市(区)根据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差异化规划发展股权投资集聚区。鼓励条件成熟的集聚区创建金融类特色小镇、申报江苏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推进集聚区完善功能,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入驻,对获评江苏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的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募投管退环境

(六)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家族办公室类业务,鼓励引导家族财富投向苏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开展管理费和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争取银行机构投贷联动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创新业务,研究探索商业银行创投类贷款试点。充分发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作用,提升初创型企业首投、首贷可获得性。积极争取苏州更多股权投资机构获得社保基金等国家级基金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市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驻苏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国际化资本对接。借助苏州自贸片区、昆山市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制度先行先试契机,全面探索新形势下苏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国际资本的对接模式,积极探索跨境人民币合作,积极争取QFLP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QDLP试点政策等落地苏州。通过对多币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合作,以管理机构为纽带建立与国际超级LP对话机制,逐步实现国际化资本对接。(人行苏州中支、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市县(区)两级引导基金体系。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符合苏州重大产业发展战略并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引导基金探索通过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政府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合作机制,推进基金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转变。(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功能。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和企业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实现融资对接。对通过平台向我市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管理机构,按照其所管理基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单一管理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平台帮助企业实现投贷联动融资的管理机构,在前述3‰奖励基础上,再按照对企业年度新增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合计奖励比例5‰),单一管理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政策与前述第(一)条不能同时享受。(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使用,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引导股权投资机构投向拥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项目和企业。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先投向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瞪企业等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市纪委监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丰富投资退出渠道。加快培育S基金领域头部机构,探索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提供交易基础服务。积极争取设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苏州子公司,为下一步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S份额)搭建平台。充分发挥上交所苏南基地、深交所苏南服务基地、新三板江苏服务基地等精准培育服务功能,加快推进苏州企业上市进程。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独角兽、瞪企业与管理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鼓励股权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基金。(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股权投资行业管理

(十二)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构白名单,分类完善股权投资机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的会商、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股权投资机构应根据私募基金相关规定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更好发挥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的作用。(市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行业治理机制。搭建苏州股权投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优化对股权投资行业的服务和管理。探索建立非正常经营投资企业常态化公示机制,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行为监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市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集资等范围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充分发挥苏州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等功能。(市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配套服务环境

(十四)提升创投法治化治理理念。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运用法治化手段解决争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信用环境建设。进一步健全股权投资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快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导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各相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品牌影响力打造。围绕“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进行宣传,进一步提升“创赢未来”“东沙湖杯创业大赛”等本地品牌活动的市场影响力。支持股权投资类行业协会在苏举办股权投资领域国际级、国家级的专业化、品牌化的活动,对其组织举办的符合产业导向且具备公益性质的论坛等活动,经市政府认定,给予适当补助。(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事项

(十八)适用本措施第(一)(二)(四)条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须在苏州区域,且应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享受其他政策,至少应符合下述第2条政策。

1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在发改委备案且规范运作,并接入苏州股权投资综合服务平台。

本措施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十九)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三年内不予安排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对相关个人及申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对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责令予以返还。

(二十)本措施作为《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配套政策,由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

(二十一)本措施涉及市级财政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会财政另行制定。本措施奖励政策与其他市级同类别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相关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进行申报。

(二十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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