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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苏府〔1998〕100号

时间: 1998-12-03 15:33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19987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1月起,我市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府〔1998〕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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