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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人防办、苏州军分区司令部《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的通知

苏府〔1997〕104号

时间: 1997-09-30 15:42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交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苏州军分区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群众防空组织的组训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贯彻积极防御的思想,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

第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在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市、县级市(区)政府、军分区(人武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群众防空组织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武装部或企事业单位指定负责人民防空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群众防空组织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把群众防空组织纳入管理计划,完成群众防空组织工作任务。

第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一兵一职和便于领导、便于指挥、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组建。

第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组建:

(一)建工、公用、电力、煤气、广播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提出组建群众防空组织计划,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军分区(人武部)批准,由各主管部门组建。

市区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体制:战时分为三级,即市、区、街道(基层),平时组建市级群众防空专业队,人数为市区总人口的1‰3‰。各县级市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体制参照执行。

第八条  群众防空专业队的组织编成应与生产、工作、行政组织相适应,一般以各系统和企事业为单位,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连、营。公安、武警部门已有现役组织,平时不另行组建治安和消防专业队,但应制定好战时组(扩)建和执行任务方案。交通运输专业队已由交通战备部门组建,但应对担负人防交通战备任务的专业队进行编组。

第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中各专业队员要登记造册,建档建卡,干部、队员离队要随缺随补。

群众防空组织中的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强、热爱人民防空事业的人员担任。

群众防空组织中排以上干部,应由各系统(单位)的同级领导和人武、人防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兼任,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每年整组一次。整组内容包括:对人防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成员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群众防空各专业队伍的任务: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协助有关部门抢建抢修被破坏的道路、桥梁、水电、房屋、人防工事和其它公共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伍:负责在紧急情况下抢救伤员,组织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三)消防专业队伍: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对重要目标、设施的防火灭火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完成洗消任务。

(四)防化专业队伍:负责人防指挥工程的防化保障,实施防化侦(观)察和化验分析。指导群众防护敌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对受沾染的人员、物资、设备和重要目标等进行洗消,对群众进行“三防”知识教育。

(五)通信专业队伍:抢建抢修通信设施、线路,保障战时城市通信联络顺畅。

(六)运输专业队伍:负责抢运人员、物资。

(七)治安专业队伍: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监督灯火管制。

第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技术训练,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每年的训练任务,由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下达,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采取在职训练为主,结合适当的集中训练和综合性演练。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运输专业队伍,不组织集中脱产训练,每年可结合生产、工作有目的地安排510天专业训练。防化专业队伍可适当组织集中训练,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21天。凡完成训练内容的专业队员,以后一般不再参加训练。

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排以上干部集训,原则上每5年轮训一次。每隔2年对各防空专业队伍训练状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训练。

第十四条  防空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可利用本单位平时进行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器材,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提供一些非生产性的专用设备、器材。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防空专业队伍集中脱产训练所需训练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办公费,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及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参加集中训练的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发给,不能因参加训练而受到影响。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苏州军分区司令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批转市人防办、苏州军分区司令部《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的通知(苏府〔199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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