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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苏府通〔2021〕2号

时间: 2021-09-19 19:47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10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市、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2021101日起,市、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2021101日起,市、县级市(区)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为: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苏州市司法局。向苏州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邮寄至该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至苏州市劳动路1053号燃气大厦5楼现场办理。咨询联系电话:0512-6870137868702207

八、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联系电话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地址

咨询电话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42

张家港市司法局

58698022

常熟市人民政府

常熟市金沙江路19

常熟市司法局

52886705

太仓市人民政府

太仓市县府东街996号楼

太仓市司法局

53542008

53521593

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B

昆山市司法局

57507615

吴江区人民政府

吴江区开平路1000号吴江大厦A4

吴江区司法局

63980430

吴中区人民政府

吴中区越溪苏街198A12

吴中区司法局

65658738

相城区人民政府

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行政中心3号楼

相城区司法局

85182218

姑苏区人民政府

姑苏区平川路510

姑苏区司法局

68725202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328号档案大厦C

苏州工业园区司法局

66683725

66683765

虎丘区人民政府

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司法局

68751640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918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苏府通〔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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