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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联席会议印发《苏州市特色田园乡村评价命名办法(修订)》和《苏州市特色田园乡村评价标准(修订)》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1-06-30 15:47   访问量:

按照《关于统筹推进苏州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市级特色田园乡村验收标准及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苏州市特色田园乡村评价命名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和《苏州市特色田园乡村评价标准(修订)》(以下简称《标准》)。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从适用对象、工作流程、责任分工、评价标准、命名和奖补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验收评价命名工作由验收、评价和命名三个部分组成。特色精品乡村及特色精品示范区的验收、评价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特色康居乡村及特色康居示范区、特色宜居乡村的验收、评价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特色精品乡村及特色精品示范区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命名,特色康居乡村及特色康居示范区由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发文命名。特色宜居乡村由各县级市(区)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发文命名并报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办法》指出,对连续多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经整改无效的各类村庄、示范区,由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其中纳入培育试点的应当向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建议取消试点资格,并收回已预拨奖补资金。各牵头部门定期对已经命名的各类村庄、示范区进行复核,若发现不再符合相关标准,且经督办整改无效的,报请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发文取消其命名。

《标准》按照特色精品乡村、特色康居乡村、特色宜居乡村三个层级,对具体评分项目的内容、评价标准、分值等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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