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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3期(总第27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4 年3月20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功能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共性服务平台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 2004-2010 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和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一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3(Total 27)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arch 20,2004

ContentsRegulatory documents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Enhancing and Expanding Private Economic Sector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Escalating the Function of Priv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Carrier in An All Round Way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ccelerating Construction of Common Service Platform 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conomic Sector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Temporary Provision of Acceptance and Settlement of Retired Ex-Servicemen in Suz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ing Measures of Compensation for Housing Relocation and Resettlement in the Urban Areas in the City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Managing Measures of Medicare and Aid for the Poverty-stricken People in the Urban Areas in the City of Suzhou
Policy-oriented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acilit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oultry Industr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rogramme of Green Action (2004 to 2010) in the Urban Areas of Suzhou
Bulleti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Rectifying the Orders in Water Transportation
Bulleti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Intensifying the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 Caused by Coal Burning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Pla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in the Enterprises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s of Deepening the Restructuring Work in Investment and Inter-bank Loan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Carrying Out the Activities of Building Green Communities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he Opinions of Further Strengthening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nowned Cities, Towns and Relics in Suzhou
|Circual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Criterion for Appraising Towns with Beautiful Environment and Ecological Villages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ssignment of the Key Research Subjects for the Eleventh Five-Year Planning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

苏府〔 2004〕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决定,加快构筑“三足鼎立”经济发展格局,积极引导资本合理流动和资源整合重组,提高生产要素利用效率,打造一批“顶天立地”、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型民营企业,推动民营经济向经济规模化、产业高度化、经营国际化、布局合理化方向迈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 3 年( 2004 年— 2006 年)的努力,到 2006 年,全市形成年销售收入超 1 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 400 家,其中超 10 亿元的 100 家(包括 5 — 8 家超 100 亿元, 10 — 15 家超 50 亿元);这些企业(集团)销售收入的增幅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幅 5 — 10 个百分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名牌产品的企业超过 80% ;形成 30 个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认识。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是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构筑“三足鼎立”经济发展格局、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有利于资本的合理流动,迅速扩大民营企业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带动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成长,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局面;有利于加快民营经济向产业集群、企业集聚方向发展,提高集约化程度。

     (二)实施“四百工程”。着力扶持发展 100 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成长型)企业、 100 家科技型企业、 100 家出口型企业、 100 家配套型企业。打造民营企业“小巨人”,到 2006 年,形成“六个一批”:一批( 20 家)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综合经济效益居国内同行前 5 位的大型企业集团;一批( 100 家)拥有技术开发中心或产学研联合体,创新能力较强,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批( 50 家)具有专有技术和特色优势,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前 5 位,年销售收入 5 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一批( 30 家)按先进标准生产,竞争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国内外著名品牌生产企业;一批( 100 家)与国外产品或国内大企业相配套、配套额超 1000 万元的配套协作企业;一批( 100 家)国际经营能力强,年出口额超 300 万美元的出口大户。从今年开始,每年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工商、税务、科技、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负责“四百工程”企业的认定,并建立动态的筛选调整机制,加强预警监测、跟踪服务及年度分析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增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并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四百工程”企业联系制度,全面落实做大做强、产业导向、优先退税、减免规费,以及信息、技术、出口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名牌意识,打造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影响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以大企业(集团)为重点,铸造一批名牌并形成若干个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商标,迅速成为行业龙头,发挥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以名牌为纽带,加快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吸引战略投资者加盟,形成加快发展的资源优势。对新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按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 2003 〕 172 号)的规定给予奖励。力争 3 年内民营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实现翻番。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开放联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以产业提升为目标,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形成技术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完善、提高一批非营利性骨干中介服务机构,依靠社会力量大力兴办科技咨询、科技评估、信息服务、专利服务、无形资产评估等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质的专业技术服务;在电子信息、智能控制和精密机械、精细化工、中药新型制剂、合成和复合材料、汽车和零部件、家用电器等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中,培育 100 家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企业技术中心。

     (五)鼓励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紧紧抓住沿江地区综合开发、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以及企业“退二进三”布局调整等机遇,加快自身结构调整步伐,积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对实施扩张性搬迁的城区市属企业,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的若干意见》(苏府〔 2003 〕 4 号)的规定给予搬迁补偿和搬迁奖励。外地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参与改组市属国有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并服从城区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的,同样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鼓励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向工业团地集聚。

     (六)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举办或参加国内外的各类展销会、招商会,并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统一布展和组织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研究和开拓,积极利用境外市场资源,把产品打进国际市场或在境外举办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七)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推动和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每年创建 10 个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 10 个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示范企业,三年内有 10 家民营企业上市。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展 ISO9000 质量认证、 ISO14000 环保认证和 ISO18000 安全认证。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网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开展网上招商和产品交易。监督民营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建账,诚实纳税。加强对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社会亲和力和职工凝聚力,树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把培养民营企业家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等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加强典型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家树立办大企业、干大事业的雄心壮志,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全球视野、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民营企业家队伍。加快各类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九)全面落实扶优扶强政策。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意见》(苏府〔 2002 〕 96 号),提出了扶优扶强的 11 条政策,各地各部门要逐条对照执行,并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扶优扶强的工作措施,重点在推进资本运作、支持资产重组、建立培育发展大型企业的绿色通道等方面下功夫,特别要积极吸引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将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迁至各级各类开发区,并让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为这类企业重组资产、壮大主业、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创造良好条件。建立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国家、省、市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试制项目给予扶持补贴;对建立技术创新载体或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资助;对拥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和重大技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通过体制创新、实行资产重组发展成为“小巨人”的企业以及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给予补助。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方面严格监督把关,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使有限的资金产生尽可能大的效益。各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扶持基金。

     (十)加强对做大做强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负责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扶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作为主管民营经济的职能部门,应切实担负起推动民营经济做大做强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良好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

载体功能的意见

苏府〔 2004 〕 25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决定,抓住产业布局调整的机遇,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最大程度地激发民众投资、创业的热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重点打造工业团地,加快建设创业园、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和商贸街(区)、各类专业市场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到 2006 年,建成 50 个符合部、省级标准,年销售收入 15 亿元以上,区域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显、集聚程度较高的重点民营工业团地。新增民营工业企业应全部进入团地生产,团地内的民营工业企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占当地民营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 80% 。

     (三)促进民营经济向产业集聚化、企业集群化方向发展,到 2006 年,形成 30 个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每个特色优势产业集群集聚企业 200 家以上,年销售额超过 100 亿元,其中销售额超过 300 亿元的达到 5 个。

     (四)积极创办科技园、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重点规划建设 25 个创业、再就业载体,面积超过 50 万平方米,吸引 2000 家左右的留学生企业和民营企业进驻。

     (五)大力实施“ 321 梯次培育市场”战略。即重点建设 3 个在国内有较强辐射力和影响力的大型龙头市场;大力扶持 20 个以当地优势产业为支撑、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能引领民营企业发展方向的大型市场;精心培育 100 个具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能,与产业集群、企业集聚相互配套的中型市场和商贸街(区)。

     二、工作措施

     (一)促进产业集聚,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协调、服务功能,对产业集群进行深入研究、科学规划、重点扶持,以特色产业为依托,以区域集聚为特征,提高企业的集约化程度,促进民营企业向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二)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和“四百工程”的实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通过关联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形成若干个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企业集团,并以企业集团为核心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充分发挥集聚和扩散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以沿江地区综合开发为契机,大力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能源电力、造纸、建材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围绕关键技术集中力量组织研究开发,并将研发成果及时应用于主导产业和相关产业,构建良性互动的“产业链”,尽快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提高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

     (四)充分发挥古城区的独特优势,优化城区产业布局。抓住产业布局调整机遇,重点发展服务业,着力培育“一街一特色”、“一域一行业”的优势块状经济,为社会提供更多专业性、公共性服务产品;在商务商贸、旅游会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和文化教育等五大服务业领域寻求突破性发展;创业园、科技园、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等创业、再就业载体,要着力集聚“袖珍型”高科技产业,形成现代城市经济发展新格局。

     (五)优化整合市场资源,推动民营从业者的角色转变。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力支持”的思路,鼓励现有粗放型市场向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为主要内容的集约化市场转型;鼓励现有以零售为主的工业品市场,通过合并、转业、置换、加盟连锁等形式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鼓励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加快发展;严格控制同一区域内同类市场的重复建设及老城区内一般性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催化作用,推动民营从业者由商贸经营者向实业经营者转变。

     (六)鼓励外地民营企业来我市投资办企业,参与各类载体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外地来苏投资的民营企业设立专业型、特色型的工业团地。

     (七)完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基础设施、商务环境和配套服务,不断提升现有载体功能。重点民营工业团地基本达到:区域内水、电、路、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备,环境优美,管理科学,实现清洁文明生产,通过 ISO14000 体系和 ISO9000 体系认证。重点民营工业团地、科技园、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要对入园企业在注册登记、项目申报、出口退税、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高效服务,为民众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商务环境。对各级各类开发区进行整合、提升,加强资源集聚、产业集群,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增强其吸引力、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

     (八)整合土地资源,支持载体建设。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实施联合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资额,充分发挥土地这一不可再生资源的最大效能。通过采取限期开发、回收土地使用权、存量土地置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民营经济持续发展腾出空间,创造条件。在土地使用方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用地要求、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国土管理部门要优先落实用地计划,搞好用地服务。

     (九)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全社会参与载体建设。坚持以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为目标,积极营造集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体制优势,鼓励、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在各类载体内新办企业,或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的前提下,探索以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各类载体开发建设的有效途径。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手段,逐步建立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行统一规划下的业主开发和企业开发,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各类载体建设的积极性。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载体建设和自主创业。对在民营工业团地、创业园、科技园等载体内新办的各类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由各级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分别用于载体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内企业扩大再生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支持重点载体的基本建设和区内企业的发展。各级财政要按照省对载体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贴息办法进行配套补贴。

     (十一)着力构建公共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一是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产,帮助孵化器、创业园利用当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企业中的技术开发条件和试验设施、公共测试设备、公共实验仪器设备、公共环境技术设备,建设一批重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心,加快构筑资源共享的共用技术平台。二是利用孵化器、创业园等载体的集约优势,在政策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市场服务、商务中介服务、管理创新服务、进出口服务等方面,加快构筑国际性、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创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服务。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促进载体建设的整体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载体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建设工作。把加快民营经济载体建设、全面提升载体功能,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载体建设标准,对经考核达到建设标准的各类载体给予表彰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共性服务平台的意见

苏府〔 2004 〕 2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决定,改进管理,加强服务,形成覆盖全市、面向民众创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构建信息咨询平台

     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加快建设面向民营经济的信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济动态、创业咨询等服务。

     积极推动由政府扶持,实行企业化运作、市场化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上网建站、信息发布、产品展示、企业邮局、企业黄页和网上咨询等多种服务,逐步开展网上交易、网上博览会等活动,帮助企业经济高效地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和其他中介机构建立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专业网站。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自己的网站。积极做好网络资源的整合,扩大信息服务面,增加信息服务量。

     市和各县级市、有条件的区和中心镇要建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专业图书馆,汇集国内外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动态、技术发展方向等专业资料,方便创业者和企业查询、收集所需的各种信息。

     二、构建融资担保平台

     市级担保机构今年注册资本增加到 2 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各市、区今年必须建立由政府出资、主要面向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0 万元。已建的县级市、区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也要实施增资扩股。

     积极引导财政收入亿元以上的镇建立担保机构。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

     建立全市性的政府监管体系和市信用担保同业协会,引导各类担保机构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担保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机制。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担保面和担保量。每年新获担保的民营企业数占全部担保企业数的比重超过 70% 。

     三、构建创业发展平台

     大力推进科技园、创业园、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和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各市、区今年必须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吸引留学生创办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进驻。

     强化各类载体的孵化作用,集成服务功能,增强孵化承载能力。建立创业孵化机构与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转移、人才中介等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集成信息、人才、项目、资金等技术创新要素,为进驻企业提供多元组合服务。提高吸纳创业企业的能力,推进滚动发展,使民众创业更加便捷,催生更多的民营企业。

     优化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的布局,增加科技创业孵化机构的数量。加快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特色园区建设,重点加强软件、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环保技术、信息技术等各类专业孵化器的规划建设,到 2006 年,全市科技创业机构达到 25 家。今年新建 5 家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加快苏州民营企业科技创业园、沧浪科技创业社区、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等项目的规划建设,全市各类孵化机构数量累计达到 20 家以上,吸引 1000 名留学生、大学生和各类专业人员入驻。

     加强科技创业孵化机构自身建设,重点提高各类科技创业孵化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各级科技部门要通过实施科技计划,扶持本地创业孵化机构信息网络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在各类创业孵化机构中广泛开展 ISO9000 体系管理质量认证工作,已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必须在今年通过认证。

     结合乡镇区划调整,制定小区整合规划和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确定重点建设扶持名单,加快形成“数镇一区”、“数镇一带”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在民营经济相对集中、产业特色鲜明和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专业批发市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集散服务,与产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市场的催化作用,推动民营从业者由商贸经营者向实业经营者转变。

     四、构建技术服务平台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创业投资体系。

     重点支持建设 25 个依托产业集群、面向同类企业的公共技术中心、测试中心、研发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开发提供支持。有关部门要制定市级共性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共性技术中心,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民营企业结成“产、学、研”一体化组织,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鼓励大企业的技术中心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五、构建人力资源平台

     大力开展公共培训,为民营企业输送多层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培养高级管理者、职业经理人、职业技术能手等人才为重点,针对民营企业的实际需求,认真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以创业、管理和技术创新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级各类培训。

     落实国家面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以培养民营企业家为目标的“银河培训工程”试点,做好试点计划的申报、组织、协调等配套工作。

     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创业培训基地为主要依托,大力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生的自主创业培训,通过培训、开业指导、专家咨询、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民众创业的成功率。

     鼓励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各类职业学校和其他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

     鼓励中介机构开展各类招聘中介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招聘场所,及时沟通信息,快捷高效地办妥流动或录用手续。完善人事代理、人才租赁等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用人环境,为各类人才更好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提供良好条件。

     六、构建信用平台

     建立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的社会监督机制,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诚信经营环境。制定《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努力提供诚信服务。

     做好工商、税务、质监、劳动保障、公安、海关、外经贸、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现有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尽快开通苏州市企业信用状况查询系统,按“免检、预警、惩戒、淘汰”四类,推行分类监管。定期发布诚信和失信企业“红黑榜”,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诚实纳税、按时还贷、信守合同、依法用工,帮助企业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诚信企业,对守法经营的诚信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构建社会化服务平台

     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指导小组,加强对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自律组织的统一规划、培育、指导和协调,有机整合各类协会、商会资源。

     以“入会自愿”为基本原则,以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为基本要求,以沟通、组织协调为基本职能,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动态、产品价格预测、市场行情等商务信息和相互交流、合作的机会。

     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完善协会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特殊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自律性组织。把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有机结合起来,使协会更好地履行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责。

     加快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大力扶持咨询、法律、会计、资信评估、市场代理等中介服务业及各类经纪人,逐步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诊断、咨询、评估、培训等服务。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和收费,建立咨询评估机构的执业责任制,确保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规范、专业的优质服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

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35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当年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强化配套服务,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的办法。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征集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安置。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原征集地发给货币安置金,家庭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落户;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局接收安置。

     (二)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由征集地接收,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待遇,办理入户、复学等相关手续。

     (三)非本市征集入伍的,结婚满 2 年且配偶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官准许易地安置。但在服役期间因父母、配偶、子女购房入户本市和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当地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四)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准许易地安置。

     第六条 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金标准按服役年限 10 年以下和 10 年(满 10 年)以上分两个等次,分别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2 倍和 3 倍测算。当年的货币安置金标准由民政和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采取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的办法,并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其货币安置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他县级市、区由县级市、区和镇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各县级市、区自行确定。

     第八条 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所和摊位,减免有关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 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半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其个人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免费托管 2 年。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革命伤残军人的,其货币安置后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入伍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后到期的,单位应扣除其服役年限延续合同,或重新签订不少于 2 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可享受货币安置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就读大学生,本人要求复学的,自报到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原院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原院校按有关文件规定安排复学。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本人不愿货币安置的可优先安置就业:

     (一)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参战的;

     (三)在边(海)防、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两年以上的;

     (四)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计划由各级政府下达,并通过行政调控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驻苏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第十六条 对政府给予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不少于 2 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对个别完成当年政府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 10 天内,可以向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经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5 倍支付。有偿转移金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和不按规定支付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报到的第 2 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之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的,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优待。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置:

     (一)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服从分配,逾期 3 个月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

     (三)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四)在部队或者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五)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

     (六)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七)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和省另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3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市场评估价格和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及选择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为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其他性质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此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享受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 不得兼选。

     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古城保护等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中选定并进行公示。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持有异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 3 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三、评估结果公示和答疑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 7 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四、评估复核和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 3 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不愿自行购置房屋的,可以放弃前款补偿,由拆迁人直接安置最小户型的定销商品房(产权房)。

     定销商品房户型标准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私房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不包括原租户性质)私有出租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 80% 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按非住宅房屋认定,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面积或房屋租赁面积认定。

     八、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第 2 期(总第 26 期)登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实力更一步增强”中的内容更正为“财政收入 409.9 亿元,同口径增长 34.9%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170.5 亿元,增长 43.2% ”;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内容更正为“疏导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中的内容更正为“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37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 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苏府〔 2001 〕 60 号 ) 精神,为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 ( 镇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 补助 ) 金领取证》 ( 以下简称《低保证》 ) 的苏州市市区居民。

     (二)持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等严重疾病,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非参保者(以下简称大病困难者)。

     参保职工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救助办法。

     第二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

     核定为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儿童医院)。

     第三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程序

     (一)第一条第一款所定对象,凭《低保证》至市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医疗救助 IC 卡。凭证就诊 , 凭卡结算。

     (二)第一条第二款所定对象,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经济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张榜公示,街道复审,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 IC 卡。凭证就诊 , 凭卡结算。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一)政府拨款;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金的使用

     (一)持《低保证》和医疗救助 IC 卡者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药费减免 30% ,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 300 元(精神病人减免 50% ,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 600 元);其他费用减免 40% 。

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氧气费减免 50% ,其他检查、手术等费用减免 70% 。

     门诊血液透析的费用减免 90% ,肿瘤病人门诊化疗的费用减免 70% 。

     参保者不分门诊、住院及病种,均在个人账户用完后,减免个人自付金额的 50% ,其中门诊药费减免仍受上述额度的限制。

     (二)持《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 IC 卡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1.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

     2. 门诊血液透析的费用减免 50% ;

     3.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化疗的药费减免 40% ;

     4. 精神病人门诊药费减免 40% ,每人每年减免额度为 600 元;

     5. 因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病种住院的,费用减免 30% 。

     (三)上述减免费用的范围均不包括血液费用并限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项目(需先自付部分后再报销的项目,直接按上述比例减免)。

     (四)上述减免费用由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向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支付。

     (五)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医疗救助金的收支状况等因素提出调整费用减免比例的建议 ,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一)设立苏州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的成员单位为民政、财政、社保、卫生、总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办公室设于市卫生局。由市红十字会接受医疗救助金的捐赠。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凡出资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均为当然委员。

     (二)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每季上报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报表及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逐项审核,对其中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

     (四)建立苏州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服务

     尊重救助对象,建立优质适宜的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认真执行医疗、护理规范和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法收费,做好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捐赠医疗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 , 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一)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二)将医疗救助 IC 卡、《低保证》、《大病困难就医证》给他人使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条 经批准对社会开放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为困难人群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并继续按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苏卫财〔 1998 〕 48 号)的规定实施减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原《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苏府〔 2004 〕 38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家禽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所有禽类实施非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按规定,除国家和省各承担 10% 外,沧浪、平江、金阊三个区(以下简称古城区)所使用的疫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县级市(区)的疫苗经费,市财政补贴 20% ,其余疫苗经费分别由各县级市(区)、镇和规模养殖企业(大户)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县级市(区)制定。农户散养家禽的非强制免疫疫苗实行免费供应。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场户(场)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市财政负担 30% 。

     二、对种禽养殖户(场)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原则,对持有市、县级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场(户),以 1 月 21 日至 2 月底的平均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按每只种禽 5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市财政每只补贴 1 元。

     三、对孵坊给予生产维持补贴。从 1 月 21 日起至 2 月底,根据孵化禽苗数,按孵化每只苗禽 0.3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四、对规模商品禽、蛋养殖户(场)给予低价销售和压栏待售的成本性补贴。从 1 月 21 日起至 2 月 15 日,按出栏禽数,给予每只 1 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 2 月 15 日的实际压栏禽数,按每只 1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五、对收购本地家禽的加工经营企业给予收购储备等费用补贴。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销售和储备的(收购价不低于 5 元 / 公斤),从 1 月 21 日起至 2 月底,按每公斤 0.8 元给予补贴。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六、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贴息支持。按国家规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场、户)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一年贴息,贴息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财政承担部分外,由企业税收属地管理的县级市(区)财政负担。受周边疫情影响,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市级重点禽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给予部分贷款贴息补助。

     其他有关税收优惠、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市场流通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17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4 〕 19 号)精神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五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

( 2004-2010年)的通知

苏府〔 2004 〕 44 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现将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 2004-2010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 2004-2010 年)

     近年来,苏州市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大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努力推动国土绿化进程,成功创建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为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争当全省“两个率先”先行军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绿色苏州”的决定》,现制订 2004-2010 年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 2005 年苏州市率先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时,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 40% 以上,绿地率达到 35%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 8.6 平方米以上,实现公共绿地 300-500 米服务半径的合理布局;到 2010 年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 42% 以上,绿地率达到 37%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 10.5 平方米以上。

     二、任务分解

     按照 2003 年苏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统计口径,市区建成区面积为 132.6 平方公里,城市人口 172.9 万人,绿地总面积为 4269.7 万平方米,其中公共绿地总面积为 1314 万平方米。建城区绿地率为 32.2% ,绿化覆盖率为 37.1%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 7.6 平方米。

     按照目标要求, 2004 ~ 2005 年市区需要新增绿地 1330.3 万平方米,绿地总量达到 5600 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公共绿地 268.4 万平方米,总量达到 1582.4 万平方米。

     到 2006-2010 年,我市需要新增绿地累计 4020 万平方米,绿地总量达到 9620 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公共绿地累计 1147. 6 万平方米,总量达到 2730 万平方米(详见附件)。

     市区每年新增绿地任务如下:

年 度

新增绿地面积(万 m 2 )

2004

631.4

2005

698.9

2006

790.0

2007

810.0

2008

830.0

2009

850.

2010

740.0

合计

5350.3

     在年度新增绿地任务中,中心城区计划每年新增绿地 100 万平方米以上,到 2010 年累计可新增绿地 700 万平方米以上;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等 4 城区,按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新增绿地指标,结合各自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明确重点绿化建设工程,积极落实年度新增绿地建设任务。

     三、重点工程

     2004-2010 年,中心城区主要实施以下 10 大重点园林绿化工程:

     (一)环古城风貌保护绿化景观工程(二期): 2004 年底完成;

     (二)沪宁高速公路苏州西出入口景观绿化工程: 2004 年底完成;

     (三)虎丘景区西扩工程: 2005 年前完成;

     (四)中国园林博物馆: 2005 年前完成;

     (五)石湖滨湖东部景区工程: 2006 年前完成;

     (六)上镜湾动植物园工程: 2007 年前完成;

     (七)京杭运河(市区段)绿化景观工程: 2007 年前完成;

     (八)胥江景观工程: 2007 年前完成;

     (九)沪宁铁路防护林带工程: 2010 年前完成;

     (十)三角咀森林公园: 2010 年前完成。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绿地规划控制。

     要严格按照《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结合市区绿色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将苏州规划区内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明确地界定出来,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步进行绿化建设。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审批权限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审定绿化用地指标,项目竣工后,负责进行配套绿化验收,加盖绿色图章后交付使用。古城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要坚持达到 30% 以上;古城区外,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要坚持达到 37% 以上。同时,建立绿化易地建设补偿制度,对确实不能保证绿地建设指标的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收取易地建设款,用于城市绿地建设。

     (二)确保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的投入。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必需的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管护。仅中心城区每年新增绿地 100 万平方米,绿化建设费按 150 元计算,则每年需要 1.5 亿元(不含拆迁费和土地费)的资金投入。同时努力探索多元化投资机制,通过绿地认建、认养等形式,积极引进外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绿化建设。

     (三)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

     为保证市区绿色行动计划的实施和绿化建设任务的落实,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绿地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进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并由市政府与相关区、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各部门要逐级分解任务,细化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加强检查考核,确保绿化目标的实现。

     (四)强化城市绿化管理。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和成果保护,坚决制止侵占绿地、破坏城市绿化成果行为,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管道路绿化和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要继续进行市场化运作,实行招投标,同时进一步细化标准,加强考核,提高养护水平。各区要做好区级公园、街道小游园和区管道路的绿化养护管理,并对所管辖的老新村逐步进行绿化改造,切实保护绿化成果。

     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任务表( 2004-2010 年)(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苏府通〔 2004 〕 2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维护通航水域交通运输秩序,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经济、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装卸作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苏浏线、苏西线航道为水上交通管制区域,苏南运河苏州段为水上交通重点监控区域。

     待装卸船舶停泊、编队专用水域由交通主要部门根据通航情况指定。

     禁止水泥船在苏南运河苏州段航行。

     三、禁止船舶擅自超航道等级标准航行。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航道等级标准航行的,应当经地方海事部门同意,并由地方海事部门按规定限时、限量、登记、放行并根据通航情况指定停泊。

     四、禁止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船舶超载运输的,由地方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强制卸载;超载运输严重危及安全或者引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吊扣船舶、船员证书直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卸载地点为就近专业港区、码头。

     五、禁止在通航水域违规装卸作业。凡在通航水域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设置码头、装卸点应当符合安全停泊、航道技术方面的标准,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六、禁止违规占用航道设施及在通航水域设置渔网、渔簖。

     七、从事船舶运输及码头、装卸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违法航行、不违法经营。发现严重扰乱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八、公安、城管、水利(水务)、渔政、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水运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

     九、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航道岸线资源。航道沿线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设置渔网、渔簖的行为予以制止。

     十、对擅自设置码头、装卸点的,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的,不按规定停泊、装卸的,毁坏航道设施、绿化的以及阻碍航道畅通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件》、《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苏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苏府通〔 2004 〕 3 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控制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一、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北至苏州高新区华山路、北环路、虎丘镇区 312 国道以北 500 米、十字洋河、铁路、苏锦新村以北 312 国道、 312 国道、娄江;西至虎丘镇区长青路、珠江路、华能热电厂、新康花园、盘蠡路;南至竹园路、胥江、南环西路、大运河、机场路;东至金鸡湖、东环路和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染料厂、宝带桥一线;以及相城区建成区。

     市区禁燃区范围以外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市区各集镇建成区,各风景名胜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苏州至东山公路、苏州至西山公路、苏州至甪直公路沿线两侧 500 米范围,划定为控制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区(以下简称控燃区)。

     二、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烧设备都必须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轻质柴油、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燃用原煤、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向该区域供应的人工煤气必须符合硫含量小于 30 毫克 / 立方米、灰分含量小于 20 毫克 / 立方米(基准热值为 4000 卡 / 千克);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小于 0.3% ,灰分含量小于 0.01% (基准热值 10000 卡 / 千克);固硫蜂窝煤硫含量小于 0.3% (基准热值 5000 卡 / 千克)。

     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 4 吨 / 小时及 4 吨 / 小时以下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限于 2004 年 12 月底前全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轻质柴油、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2005 年底前所有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方可继续使用。

     控燃区范围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禁止新建燃用原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都必须在 2005 年底前改用清洁能源,方可继续使用。

     三、市区范围内所有超标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炉窑、炉灶都必须在 2004 年 12 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逾期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律在 2004 年 12 月底以后停止使用。

     燃用原煤的锅炉、炉窑必须使用含硫率小于 1% 、低灰分的原煤。

     四、在市区集中供热管网服务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在该区域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限于 2004 年 12 月底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况特殊、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经市计划、经贸、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市区所有 14 兆瓦( 20 吨 / 小时)以上的锅炉的单位必须安装固定的在线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仪。

     六、本通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计划、经贸、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通告的实施情况。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期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通告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

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 2003 〕 184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政府现有的平台优势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能优势,全面启动我市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营造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精心打造“诚信苏州”。特拟定《苏州市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务公开,打造诚信政府”为切入点,建设高起点、高标准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大力提升企业信用,进一步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推进苏州国际化、市场化,为我市建设应对入世示范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

     二、目标任务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以政府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提供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为内容,为市政府各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状况提供服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全面征集、资源共享、规范管理、市场运作、不断完善”的原则,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对各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重新整合,高起点、高标准构建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将“苏州市企业信用网”建成一个信息资料齐全、数据更新及时、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机制,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通、整合与共享,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为建立全社会统一联动的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 、构筑法律框架。研究起草有关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制化,为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制订相应的信用信息征集、公示、查询管理办法。

     2 、建立协作机制。系统建设由市信息办负责协调,市工商局组织实施,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全市互通、整合与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

     3 、征集整合信息。研究和拟订有关部门、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并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讨论、审定。在苏州工商局现有的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基础上,整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形成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建立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情况通报制度,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督促约束机制,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

     4 、建设诚信平台。建成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苏州市企业信用网”,并依法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发布。

     5 、实施市场运作。初期以市苏州工商局信息中心为的基础,今后不断引进人才,组建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运营和管理苏州市企业信用网。

     三、系统框架及运行模式

     1 、征信范围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

     外国企业驻苏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苏办事处的信用信息也纳入本系统信息征集的范围。

     2 、框架构成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以下四个信息子系统组成:

     ( 1 )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在市政府各部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事项及年度检验的基本情况,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所掌握的可对社会公布的各类企业登记、管理信息。

     ( 2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奖励、表彰情况。

     ( 3 )企业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等一般性违法行为或有一般性商业失信行为的情况。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 4 )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严重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商业失信行为,被依法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等情况。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限制行政审批提供依据,为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提供参考。

     3 、运行模式

     按照“内部无偿共享,对外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内实行信息共享,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无偿获取信息资料,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则收取一定费用,并按照信息来源返回信息提供单位。同时,按照信息保密级别,实行网上查询和特设窗口授权查询。

     四、工作步骤

     结合本地实际,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当前的重点是要抓紧形成以工商、税务、质监、药监、公安、海关、建设、金融等为主的企业征信网络,统一技术标准,促进信息共享,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市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第一阶段(拟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表》,并初步选定首批入网部门名单。

     拟定首批纳入本信息系统的机关和单位有:法院、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劳动社保局、统计局、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水利局、文广局、卫生局、环保局、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海关、人民银行、烟草专卖局、供电公司等 25 个部门和单位。

     后续将根据建设的进度,将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纳入系统。

     第二阶段( 12 月 31 日前)

     制定完成包含信息征集的范围、信息技术标准、提供的方式及时效等内容的《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上报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往首批进入系统的成员单位,征询意见后予以公布。

     起草上报《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及对诚信褒奖彰扬和对失信约束惩戒的管理规范。并起草与《办法》配套的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和信息发布、信用状况公示、信息查询和系统维护等行为规范,编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发布管理规范》、《企业信用网信用信息采集规定》、《企业信用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

     拟订《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的筹建方案》以及《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方案》。草拟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库建设方案(包括统一数据标准、设备购置及与省有关部门协调)和系统平台的建设计划,提交第一期建设工程的预算案。

     第三阶段( 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2 月底)

     建设方案和建设计划批准后,通过招标购置设备,搭建建立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库和苏州市企业信用网站。同时,汇总各方信息,测试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通道,导入信用库数据。

     成立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接管信息库的维护管理和网站的运营,并拟订收费价格标准,报物价局审批备案。

     第四阶段( 2004 年 4 月至 5 月底)

     调试系统平台,测试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通道,模拟运行“苏州市企业信用网”。同时征询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针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改进。

     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评审,做好迎接市领导验收以及网站宣传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调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专职人员,按照《实施方案》做好相关配套的工作计划,并尽快制定本部门录入及移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企业信息的操作规范。

     (二)及时准确,高度负责

     各成员单位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及时地向系统平台提供数据和信息,对本部门录入及移送的各类企业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尤其是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作出处罚的部门、处罚日期、警示或预警期限等内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分工明确,相互协作

     市信息办要认真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技术方案的论证、审定及进一步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有关信息数据的征集、汇总工作,并结合我市政务网工程的建设,加紧研究、制定系统所涉及的数据标准、安全加密措施及网站运营方案。市工商局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平台,为各部门整合数据及对社会查询提供操作平台,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各方支持,全力保障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和手段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市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市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完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苏州市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 2003 〕 194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为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我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投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

     (二)总体目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法人化、中介服务社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强化政府的投资监督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积极培育和逐步规范投融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推行“代建制”,创新管理机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在苏州博物馆新馆实行“财务代理制”和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殡仪馆新馆实行“项目代建制”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加快建立政府类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代建、代理制度。今后,凡政府类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代建制”。抓紧制定《苏州市政府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代建制”、“代理制”管理机制,由管理具体项目向管理规范市场转变。通过“代建制”“代理制”的实施,逐步破除现行“建设、管理、营运”三合为一的旧管理体制,建立“投资、建设、管理、营运”四分开的新管理体制。责任部门:市计委、财政局、建设局、法制办、信托公司。

     (二)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类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原则上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遵循政府事权与投资权责一致的原则,研究出台《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过项目审批、投资计划、预算列支、建设监管、法规约束、中介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投向。同时,要加强对已经建成的政府类项目资产等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责任部门:市计委、财政局、法制办。

     (三)全面落实非政府类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大力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的一般性项目以及非限制类项目,均实行登记备案制。除涉及环保、规划、土地、安全等环节必须依法办理外,任何部门不得再进行行政审批,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行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企业自筹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制定《苏州市非政府类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办法》,确定项目登记备案原则、范围及具体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计委、经贸委、法制办。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进程。稳步开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金采取融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元投资结构。政府将逐步退出高速公路、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投资,转而通过市场选择投资主体。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的经营单位,通过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制定《苏州市基础设施与社会公益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度,规范项目法人招投标行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单位要从原先的主业中分离出来,纳入建设市场统一管理,实行社会化运作。研究确定 1-2 家管网封闭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采用拍卖、 BOT 、 TOT 方式向社会开放。针对现有高速公路国有股比例偏大的情况,逐步向社会资本转让部分高速公路股权。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建设进程,进一步规范其 BOT 方式的运作,为我市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全面开放创造条件。加快市政公用单位的体制改革步伐,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市政公用企业化运作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责任部门:市计委、体改办、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市政公用局、法制办。

     (五)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收益权项目的有偿转让。抓紧出台《苏州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质押办法》,规范经营权收益权有偿转让。政府通过规范的制度设计,授权项目主管单位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获取新的建设资金,用于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桥梁道路、港口码头、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运用收益权质押方式增强融资功能,扩大融资渠道,并为这类项目采取 BOT 、 TOT 等方式融资提供现金流支撑。责任部门: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法制办。

     (六)加快卫生事业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坚持“管办分离、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原则,稳步推进卫生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政府对医疗卫生项目的“拨改投”管理制度,通过政府资本的引导,充分发挥政府性资本的放大作用。积极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引入市场机制,形成医疗卫生多元化投资格局,改革医疗管理体制。选择 1-2 家医院,进行体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体改办、财政局、人事局、法制办。

     (七)稳步推进文化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捐助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实现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国家现行法律禁止进入的文化领域外,其它领域都应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政府主要采用“冠名权”等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和外资踊跃捐赠。加快建立政府文化采购制度,通过制定文化采购计划,积极鼓励文化创新。今后,政府主要通过采购计划实施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实现政府对文化的引导。积极调整政府性文化投资结构,优化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配置,扶持体现吴文化特色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剧团,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加快深化公益性文化设施运行体制的改革,稳步推进大型文化设施经营与文化资源的重组。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对可以由社会力量经营的文化设施,全部面向社会进行经营权招标,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经营主体,政府依法监管。将开明影剧院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试点,逐步扩大其他文化设施经营权的招标。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文化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快制定文化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完善文化投资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和广泛吸收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对文化项目的投资。责任部门:市文广局、财政局、人事局。

     (八)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坚持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教育市场准入,畅通教育融资渠道,增强教育机构的融资能力,调动和提高民间资本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建立我市教育重大发展项目实行资本化运作的新机制,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与其他渠道筹措相结合、教育成本合理分担的投融资体制。继续深化和创新公办教育的办学体制,加大对教育存量资源的整合力度,加快建立多元化办学模式,特别是要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吸收和引进先进的教育管理经验,不断增强我市教育领域的综合竞争能力,全面构建“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学校自主”的现代教育发展格局。责任部门:市教育局、财政局。

     (九)积极有效扩大直接融资。加大企业上市力度,努力增加上市公司数量,增强上市公司融资能力。研究制定培育上市公司和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做大做强我市上市公司。加快优质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优势资源的整合。积极做好上市辅导工作,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积极推进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股债券,扩大融资规模,加快企业发展。积极扩大企业债券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具有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增强企业的市场化融资能力。重点继续做好工业园区 12 亿元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申报和发行工作。责任部门:市体改办(上市办)、计委、财政局。

     (十)积极稳妥发展融资担保主体。进一步完善现有担保体系,壮大担保主体规模,发挥担保支持作用。创造条件,积极稳妥支持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开拓面向市场的担保业务。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设立担保组织,加快建设多元化投资的担保体系,制定《苏州市加快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经贸委、财政局、法制办。

     (十一)充分发挥信托业投融资职能。加快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样化,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努力使信托业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争取用 3-5 年的时间,使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增加到 10 亿元。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以资金信托为手段,加快信托业务创新。加快构建以实业投资为主的信托产品体系,稳步推出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权为投向的资金信托,树立信托品牌,确立可靠稳定的公司盈利核心。综合运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托、融资租赁信托、房地产信托等创新信托工具,为盘活本地区国有资产、推动租赁业发展等提供综合性的融资平台和金融工具。利用信托投资职能,大力开拓投资银行业务,促进产业资本的扩张。大力拓展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为目标企业优化财务管理提供金融工具。研究制定《加快苏州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责任部门:市计委、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信托投资公司。

     三、完善投融资体制改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苏州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重大投融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改革步伐。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具体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二)完善政府投资决策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和专家评议制度,成立政府投资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建议,提高政府投资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坚持政府投资项目先决策、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严格执行基建程序。

     (三)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编制年度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政府投资信息和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国内外投资者投资。

     (四)建立政府投资招商平台。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加快建立政府投资招商网络平台,通过招商平台,定期发布政府招商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项目建设,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五)确立两级政府投资职能。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理顺市、区两级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兼顾到各区的实际利益。今后,凡属于跨区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在综合考虑土地资源基础上,明确投资比例,充分发挥区级政府的投资积极性,促进市、区两级政府之间的协调运作,保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今后,凡属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降低政府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全过程的跟踪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七)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地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针对具体行业和具体项目,制定可操作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全面推进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的主要精神,切实做好本部门的投融资改革工作,具体研究贯彻落实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开展创建绿色社区

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 2003 〕 15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保局、体改办《苏州市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苏州市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对创建绿色社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社区考核指标(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环委 \[2003\]1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创建绿色社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创建绿色社区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在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市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创建绿色社区,旨在树立一批社会文明昌盛、基础设施完备、环境优美洁净、生态良性循环、生活舒适便捷的人与自然和谐的典范,以进一步推进社区的环保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有利于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关心和支持环保工作,有利于逐步建立健全社区环保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有利于一些环保重点和热点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加快社区环境基础建设,有利于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更有利于推动全市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文明城市、健康城市建设。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我市社区工作与实现“两个率先”目标,满足广大社区群众迫切愿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发动,落实责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迅速掀起创建热潮。

     二、明确创建目标,全面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我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依靠创建文明社区等活动的重要载体,强化环境管理,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面提升社区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全面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贡献。

     我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2003 年,力争建成省级绿色社区 3 个,市级绿色社区 17 个; 2004 年,建成省级绿色社区 12 个,市级绿色社区 30 个; 2005 年建成省级绿色社区 30 个,市级绿色社区 60 个; 2007 年,各市、区建成的省级绿色社区占总社区数的 60% 。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我市创建绿色社区总体目标的要求,对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社区考核指标(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环委 \[2003\]10 号)考核标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择优先创、先易后难原则,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的社区,认真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三、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健全考核制度

     全市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府领导、街道(镇)负责、部门配合、公众参与”创建绿色社区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我市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在苏州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苏州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体改办、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园林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公用局、规划局、房管局、工商局、市广电总台分管领导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创建绿色社区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协调。苏州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绿色社区创建方案、年度计划、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对各地的创建工作、实施进度和阶段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督察,负责对市级绿色社区的考核验收和省级绿色社区的推荐。

     为使创建绿色社区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对各项指标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目标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负责社区考核标准并组织培训以及加强社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废弃物防治和管理等工作。市体改办负责创建绿色社区工作与社区其他创建工作的衔接、协调、沟通,并做好相应的指导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社区内治安和交通噪声治理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社区基本情况的调查、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等工作。市建设局负责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施工管理等工作。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社区绿化美化和指导、考核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对社区环境卫生、环境面貌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加强社区内“三产”管理等工作。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指导社区道路维护以及生活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社区规划管理等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对居住小区内部物业的管理、检查和考核。市广电总台负责做好社区环境宣传等工作。

     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各类工作例会,形成例会制度,通报情况,检查进度,指导面上的创建工作。

     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切实解决社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

     创建绿色社区是改善社区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创建文明社区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创建绿色社区契机,排查出社区在创建中的污染物排放、环境基础设施和社区区容区貌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一些重点环境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个别突出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充分履行职能,密切协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街道(镇)的工作。对一些污染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企业,要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限期治理、停业整顿或关闭停产。通过创建活动,真正解决一批社区市民周围的环境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吸引广大辖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更主动、更广泛、更积极地投身创建活动,发挥整体效应,充分体现创建绿色社区的根本目的,让群众感受到创建工作带来的实惠,从而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和健康地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掀起创建高潮。

     创建绿色社区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为群众办的一件实事,各级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把健全机制、宣传发动、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等各个环节和相应措施都落到实处。建立创建目标责任制,把各项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落实到基础条件好、确定为创建对象的社区,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能,发挥部门专业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支持社区的创建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拒不整改的单位个人,坚决查处,进一步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氛围;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社区群众参与创建绿色社区活动。要引导社区群众接受爱护环境、节水节能、绿色消费等理念;要加大创建的资金投入,完善绿色社区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创建经费以各地自筹为主,鼓励扩大其他融资渠道。市政府将对获得省、苏州市级的绿色社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创建计划的社区进行通报批评。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体改办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苏州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 、社区规模达到市设置要求

     社区以民政部门划定为准,居民户数原则上不得少于 2000 户。

     2 、获得县(市)、区级绿色社区称号

     通过县(市)、区绿色社区考核并获得县(市)、区级绿色社区称号。

     3 、工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社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由负责直接管理的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 、居民对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大于 80%

     考核组现场发放 50 份调查问卷,居民对社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要求大于 80% 。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一、清洁能源

     1 、社区内无 4 吨及 4 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 、 4 吨以上燃煤锅炉使用洁净煤

     ( 1 )社区范围内 4 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工业型煤、配煤及低硫低灰份煤种(硫、灰份含量低于 0.5% 和 10% )可视为洁净煤。

     ( 2 )考核检查时使用洁净煤单位必须提供供煤单位相关合同和煤种的监测报告。

     3 、区内烟囱烟气黑度、烟尘浓度优于国家排放标准

     锅炉安装符合要求的消烟除尘设施,烟尘排放浓度低于 GB13271-2001 标准。烟气黑度优于林格曼 1 级。监测方法同“烟尘控制区”复查和考核办法。

     4 、居民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 90% ,提倡使用太阳能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社区内居民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用户与总居住户数的百分比,提倡使用太阳能。

     5 、烟尘扰民年有效投诉量不超过 3 次

     ( 1 )由区或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 2 )对某一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二、噪声环境

     1 、无超标固定噪声源

     ( 1 )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对于无明确厂界、单位边界的固定声源(不含空调器),不得由于该声源的存在使得最近民宅界外一米处超过相应的声国家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

     ( 2 )由社区所在区或市环境监测站对社区固定噪声源进行统计调查,必要时补测边界噪声、填写社区固定噪声源调查统计表。

     ( 3 )出具社区内固定噪声源台账。

     2 、无小五金加工场所

     社区内无产生高噪声污染的小五金(铝合金、不锈钢、塑钢等)加工场所。

     3 、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禁鸣

     社区范围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包括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行使道路,设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禁鸣标志。

     在市区实行交通总量控制区域范围内,由公安部门在各路口统一设立禁鸣标志。

     4 、固定噪声源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 5 次,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 10 次。

     ( 1 )由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 2 )对某一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三、环境卫生

     1 、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

     社区内及行人道路保持清洁,路面平整,没有明显的破损现象。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2 、墙体及各种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社区内建筑外墙、院落围墙清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3 、生活垃圾袋装化,做到分类收集、日产日清

     ( 1 )生活垃圾袋装化,堆放在指定的相对密闭场所,分类收集。

     ( 2 )保洁车辆不得有整车垃圾滞留,当天垃圾当天清运完毕,最终送往卫生填埋或安全处置场所。

     4 、无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

     社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

     5 、饮食流动摊点规范管理,无占道餐饮排档

     ( 1 )饮食流动摊点证照齐全,在指定地点经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液化气灶,气罐。

     ( 2 )摊点周边不得有果皮、塑料袋、烟头等杂物,垃圾桶必须带盖。

     ( 3 )不得有一处占道餐饮排档。

     四、环境面貌

     1 、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社区内各种机动车和自行车按规定有序停放。

     2 、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 1 )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

     ( 2 )对城市排污管网还未到达的社区,生活污水要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3 、域内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无黑臭现象

     ( 1 )区域内各类水体有专职保洁员,定时打捞水面漂浮物,进行河道保洁;水面上无漂浮物;河道两岸无抛堆垃圾、杂物。

     ( 2 )社区由河道水体无黑臭现象。

     4 、无室外农贸市场

     社区内无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现象。

     五、绿化美化

     1 、新建社区和改、扩建社区绿化覆盖率分别大于 35% 、 30%

     ( 1 )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社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 2 )新建社区是指 2000 年以后建成的社区。

     2 、区域内四季有绿、三季有花,草坪、乔木、灌木合理搭配,绿化要有较好的设计布局,结构合理,基本上体现四季有绿、三季有花;新建绿化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3 、无裸露土地

     无裸露土地是指社区内无黄土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

     六、“三产”管理

     1 、“三产”的“三同时”执行率达到 100%

     ( 1 )社区内各类排污的第三产业必须持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

     ( 2 )“三产”污染防治措施要达到环保要求。

     2 、“三产”及单位食堂炊事炉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社区内各类“三产”及食堂全部使用石油液化气、煤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3 、餐饮企业、单位食堂油烟治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 1 )餐饮业营业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餐饮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排放必须经过治理。

     ( 2 )鼓励安装经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设备有关通知》(环办 \[2001\]104 号文件)所认定的环境监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净化装置;安装非认定产品,则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到国家油烟排放标准。

     4 、餐饮污水经滤渣隔油处理后排放

     社区内所有餐馆(食堂)均有滤渣隔油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理隔离出的渣油等污染物,用专用容器盛放,统一回收处理。

     5 、社区内无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批发、销售经营、使用点

     6 、“三产”污染扰民年有效投诉量少于 5 次

     “三产”污染扰民有效投诉指社区各类“三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扰民的有效投诉。

     七、施工管理

     1 、建筑工地实施围栏施工、市政工地实施围栏施工率达 100%

     ( 1 )建筑工地必须采用砖砌(粉刷)或彩钢板围栏,高度不低于 1.8 米,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沿市区主次干道工地围墙应做到美化、亮化。

     ( 2 )在建工程其外侧立面必须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施工。

     2 、施工车辆清洗及时,进出通道路面洒水消尘

     建筑工地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配备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工地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

     3 、易造成污染的材料、渣土等封闭运输、覆盖堆放

     工地内建筑材料须按总平面布局,做到合理整齐、堆放,并设置标志牌,各类松散建筑材料及渣土等应封闭或覆盖运输、堆放,确保不污染环境和路面。

     4 、不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施工污水,炊事使用清洁燃料

     施工工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湖。工地炊事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焚烧废旧建材和废弃物质材料。建筑工地有专职保洁工作人员。

     八、环境宣传教育

     1 、社区内有浓厚的环境宣传氛围

     社区内设有固定的环境宣传专用橱窗(橱窗规格不得小于 2 平方米),社区内的醒目处有“环保公约”或守则,能利用重大环境节日组织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2 、社区内环境教育有特色

     社区内学校全面开展环境教育,积极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社区内不定期开展环保知识讲座,社区阅览室设有公众环境书报架,征订环境报刊不得少于两种,存有环保书籍 10 种以上。

     3 、社区内倡导绿色消费

     社区内无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现象;家庭和单位主动购买和使用绿色建材和其它环保产品。

     4 、建立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由社区委员会组建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5 、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在社区内有计划地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 2003 〕 159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州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价值高。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文物保护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全国、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贯彻文物工作“五纳入”要求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

     (一)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应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和文物古建筑维修计划,力争三年内完成 49 处文物古建筑的抢修保护,五年内完成 200 处控制保护建筑的维修任务。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快古建筑的维修保护工作进程,提高文物的完好率。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文博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文博事业繁荣发展。

     (二)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切实落实《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控制文物遗存的城市紫线作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今后编制和调整规划的依据,严格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建设中,对不遵守规划、随意改造、拆除保存较好的历史街区、文物古建筑,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政府和文物丰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四)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社会保护网络体系,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较多、历史风貌较好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文化行政部门增挂文物局牌子。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其他文物管理单位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

     (五)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物保护工作。通过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签定《保护管理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网络体系。明确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并将文物保护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应同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大力推进文物法制建设

     (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地方配套性文物法规规章体系。目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有:《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今后,在地下文物保护、民间民俗文化保护、博物馆管理、文物市场管理等方面,也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一个与国家文物法相配套,符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二)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稽查力度,成立文物执法稽查队,配备专门的执法车辆,统一着装。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工作,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地面文物保护和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快地下考古规范化管理步伐。建立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和预警制度。文物、公安、海关、规划、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通力合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保障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是文物工作的必要依据,必须高度重视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把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文物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作为每年文物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建立文物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文物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抓住第二十八届世界遗产大会在我市召开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图书、展览、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文物宣传力度,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形成人人自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新机制

     (一)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要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根据不断发展的形势,根据有关程序和要求适时地作出科学、合理的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规划保护范围内应当尽量安排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设项目,原有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建筑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拆除或者加以整改。

     (二)切实做好古镇、古村落的保护工作。除了九个已被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外,苏州还有一批风貌保存较好的古镇、古村落,已被纳入规划保护。要加快古镇、古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对古镇、古村落风貌和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力度,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古镇、古村落的文物资源优势,深刻挖掘历史文化内涵,积极发展古镇、古村落旅游事业,努力形成古镇、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三)积极探索文物古建筑保护新途径。我市文物古建筑遗存数量多,价值高,但有一部分因长年得不到必要的维修保养,破损严重。必须进一步探索社会化保护的新思路、新办法。在坚持国家保护为主、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吸收社会资金,维修保护好古建筑。只要是有利于文物古建筑保护,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的,都应当大力支持。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维修、依法购买或租用古建筑。通过采取责任单位维修贷款政府贴息,按计划完成维修实行奖励的资金扶持等新办法,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保护。

     四、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一)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文物古建筑、古构筑物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管理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切实承担好日常维修养护责任,并尽可能加以合理利用。

     (二)博物馆要利用馆藏文物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优秀文物陈列展览,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国有公益性的博物馆应当逐步实行免费开放,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社会教育手段,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教育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或其他文物开放单位,使文物单位成为青少年爱国主义、爱家乡教育的重要课堂。

     (三)以苏州博物馆新馆建设为中心,推动博物馆事业新发展。苏州博物馆新馆建设是我市“十五”期间的重点项目,也是新世纪我市文化建设的一大标志性工程。必须严抓工程质量,同时抓好新馆陈列设计研究和文物征集工作,确保在 2005 年年底前,新馆建成开放。其他博物馆要深化内部体制改革,面向社会求发展,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民间博物馆、纪念馆,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博事业。充分发挥苏州市博物馆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规范博物馆业务活动,加强馆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四)充分利用我市的文物优势,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展示苏州城市文化个性和魅力。进一步做好苏州特色古街巷、名人故居的标志说明工作,积极开展文物的境外展示和科技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宣传苏州,提高苏州知名度,为苏州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和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的通知

苏府办〔 2003 〕 16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3 〕 109 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保局《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和《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修订)了城镇环境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城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五)城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六)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基本满意。

     二、考核指标:(略)

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

     一、自来水入户率达到 98% 以上。

     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 85% 以上。

     三、绿化覆盖率:

     村庄绿化率达到 16% 以上;

     宜林荒山荒地绿化率达到 90% 以上;

     江海河湖堤岸和沟渠路边绿化率达到 85% 以上;

     农村林网化率达到 70% 以上。

     四、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覆盖率达到 85% 以上。

     五、亩均农田有机肥使用量达到 1 吨以上。

     六、生态型户厕率达到 45% 以上。

     七、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占农田面积 40% 以上。

     八、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

     九、可再生能源入户率达到 10% 以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十一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21 号

市各委办局:

     为准确把握“十一五”期间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趋势,研究确定“十一五”期间发展的重点、方向、目标和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十一五”编制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市规划体制改革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了《苏州市“十一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点课题研究要以 2006-2010 年为重点,同时对中期 2020 年和远期 2050 年的发展远景进行展望;在空间上要覆盖苏州大市,在人口规模上要涵盖所有常住人口。上述课题,必须在 2004 年 7 月底之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报市规划体制改革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计委)。在做好重点研究课题的同时,各部门可以根据条线安排和编制专项规划的需要,选择一些课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抄送市规划体制改革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计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日 

苏州市“十一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

     一、未来一段时期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

     研究要求:围绕富民强市的总体要求,评估苏州市科教兴市、经济国际化、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四大战略的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研究提出“十一五”期间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解决的主要途径,提出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和发展战略。研究分析苏州市到 2010 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与世界发达国家对比,通过量化分析和评价,提出苏州中远期发展的战略和思路。(主要责任单位:市计委)

     二、苏州农业的定位及其发展对策研究

     研究要求:按照苏州市人口总规模,预测未来全市对粮食和蔬菜副食品的需求量及自给比例。提出新时期基本农田保护,农村绿化、湿地保护和生态建设,构建粮食储备、应急保障、市场调控等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机制的对策措施。提出苏州农业空间布局的初步方案。(主要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农办、粮食局)

     三、苏州提升制造业发展层次和水平的对策研究

     研究要求:按照现代竞争力理论,科学评价苏州工业发展的发展水平和所处阶段,提出苏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制造业竞争力,转变工业经济增长方式,逐步构建先进制造业体系的思路和具体措施;提出促进产业集聚,形成产业集群的做法;提出苏州市工业空间布局的初步方案。(主要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科技局)

     四、提升苏州市服务业发展规模和水平的对策研究

     研究要求:研究服务业发展与工业化、城市化的关系,分析苏州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主要原因。提出苏州市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包括发展重点和目标,体制机制创新的内容和途径,加快发展的具体领域;提出苏州服务业空间布局的初步方案。(主要责任单位:市计委、交通局、旅游局、贸易局)

     五、苏州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研究

     研究要求:分析我市综合交通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趋势,预测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的交通运输总量和运输方式,重点分析人流、物流的发展趋势,提出规划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四大交通体系的具体步骤和交通重大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计委、建设局)

     六、苏州市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研究要求:分析我市各类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供需现状、能源结构和存在的问题,预测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的能源总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苏州市能源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的目标和能源重大建设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市计委、经贸委)

     七、苏州市信息化建设研究

     研究要求:评估苏州市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具体举措;提出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扩大信息资源的应用领域、途径和具体措施;研究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市计委)

     八、提升苏州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思路和对策研究

     研究要求:分析苏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控制合理商务成本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扩大利用外资领域的新途径;研究如何促进企业走出去的有效机制及对策措施;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优势,探索建设自由贸易区和大出口加工区的途径。(主要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

     九、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的思路和对策研究

     研究要求:分析当前财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财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保持财政可持续增长的途径;界定公共财政的范围,市级财政如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政策相配合;如何使财政收入与支出、与政府事权相适应;如何使用财政转移支付来缩小城乡差距;如何建立规范的财政资金使用制度和评估制度等。(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

     十、扩大消费需求,加大消费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思路和对策研究

     研究要求:通过对居民消费的量化分析和消费率的国内外对比,找出影响我市城乡居民消费的主要原因;分析消费型增值税如改为从消费环节征收后对消费市场的影响,提出扩大消费需求,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的思路和对策。(主要责任单位:市贸易局)

     十一、协调苏州市域空间开发秩序,规范和调整区域空间布局结构的思路和对策研究

     研究要求:分析苏州市空间开发秩序及空间结构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对未来空间结构的展望和调整空间结构的必要性。结合“四沿”生产力布局对空间结构进行划分,包括经济、社会、资源、生态、城市与农村、居住、休闲、基础设施、地上与地下等各类空间单元的分布;用科学的功能区划分方法和功能定位的原则,界定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工业化地区、生态环保地区、旅游休闲地区、农业地区等功能区;提出按功能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体系布局、公共财政支出和投资政策调整等措施;提出产业空间布局、居民区空间布局以及各功能区布局的方案。(主要责任单位:市计委、规划局)

     十二、苏州市人才战略研究

     研究要求:分析我市人力资源的现状、结构和供需矛盾,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全市的人才需求和结构;按照构建“三大平台”的要求,提出人才培养方向、重点和对策,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措施;研究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途径和措施。(主要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十三、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的思路和对策研究

     研究要求:预测建设用地需求量,进行土地资源的供需分析,提出未来一段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提出建立有效的土地供应机制、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等对策措施;提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市场化配置资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