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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4期(总第28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4 年4月20日

目 录

规章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48 号)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04 年苏州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 2004 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着力优化投资环境的对策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非典和禽流感预防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文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4(Total 28)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pril 20,2004

 Contents

Regulations

Way of Managing the Basic Medicare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in Suzhou

(Decree 48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omulgating the Price of Realty Market in 2004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mitting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Assessment of Administrative and Trade Moods in 2004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Countermove and Measurement of Focusing on Perfecting th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mitting the Standard for Establishment of Vehicle-washing Stations in the Urban Areas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actically Enhancing the Legal Work in School Education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Temporary Provision of Overall Management of Local Supplementary Medicare Insurance in the City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Countermeasure of Concentrating Ourselves' Efforts on Solving Some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People's Immediate Interes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Intensifying the Work of Preventing SARS and Avian Influenza Across the Greater Suzhou 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Plan Issued by Suzhou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e,Radio and Television and Departments Concerned for Carrying Out the Specific Rectific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Internet Bars and Business Venues Engaged in the Internet Service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in the Grand Activities of Culture and Sports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48 号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3 月 23 日 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四月一日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医药卫生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医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六条 建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对举报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行为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其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 ( 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 和退休人员,均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 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 。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社保中心实行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苏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照顾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大专院校在校生,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医疗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尚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仍按照原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 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9%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 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 按月缴纳;社保中心在 11% 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中划出一个百分点,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 100 元标准补贴,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自谋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 1% 按月缴纳。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来源为参保人员每人每月 5 元,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按照《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3% 以内计提,从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其它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承包者应当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费由社保中心或税务部门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列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 社保中心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编码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和金额。

     ( 一 ) 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含个人缴纳部分)记入: 45 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 3% 记入; 45 周岁以上(含 45 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 3.5% 记入。

     ( 二 ) 退休人员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 70 周岁以下按全年 500 元记入; 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按全年 550 元记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 900 元;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的个人账户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 400 元,省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 200 元。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往年个人账户既可以用于门诊也可以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个人账户中当年如有结余,可按规定计息。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中,应当由社保中心按规定结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门诊特定项目是指经指定医院诊断,社保中心确认的门诊特定治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包括:门诊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以下统称重症精神病)以及家庭病床等。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持社保中心发放的《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 IC 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就诊配药,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补助。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以及基本医疗费用封顶办法:

     ( 一 )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 1000 元,退休人员 800 元;区(县)级医院:在职职工 750 元,退休人员 600 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 400 元。中医及其它专科医院的起付标准另定。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 50% ;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 200 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 180 天的,每 180 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 180 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的,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计算。起付线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也可用上年个人账户结余基金予以抵冲。

     ( 二 ) 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在 4 万元以内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办法,个人分段负担比例为: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 20% ,退休人员自负 15% ;

     1 万元至 2 万元(含 2 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 15% ,退休人员自负 10% ;

     2 万元至 4 万元(含 4 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 10% ,退休人员自负 5% 。

     第三十六条 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由社保中心按以下办法结付:

     ( 一 ) 重症尿毒症透析 ( 包括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 ) 费用、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在 4 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 90% ,个人自付 10% 。

     ( 二 ) 重症精神病人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每医保年度内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 2000 元。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 60% 、退休人员 70% 的比例结付。

     ( 三)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以及重症精神病人,按医保年度计算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期,在结付期内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按以上标准结付。

     (四)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每 180 天做一次结算,每次起付标准为 500 元,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 3000 元(不含起付标准),在此限额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 80% 。

     第三十七条 根据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职工一年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 4 万元为封顶线,超过 4 万元封顶线以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三十八条 全年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过 4 万元封顶线至 20 万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 95% ,个人自负 5% 。

     第三十九条 对低收入和家庭困难的职工,由于医疗费用支出过多而影响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由职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适当补助,或通过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进行帮助。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当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的,社保中心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应当连续不间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十二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不足年限的需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缴足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在苏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时限( 2002 年 7 月 1 日 )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调动、死亡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凭有关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或持医保专用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用药,参保人员可凭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买。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参保人员就医配药时,应当核对《职工医疗保险证》,并在《职工医疗保险病历》上做好就医配药情况的明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社保中心搞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

第七章 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结算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直接从个人账户 (IC 卡 ) 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超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规定的自负金额后,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的金额和比例予以补助;住院费用除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重症精神病人发生的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可直接凭 IC 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后划卡结付。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然后凭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到社保中心按规定结付。

     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社保中心和职工个人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同时向付费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

     第五十四条 定点单位与社保中心实行按月结算。社保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结算单据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 90% ,其余 10% 待年终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员经社保中心审批同意长期居住外地和转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付。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可在当地乡镇 ( 街道 ) 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凭单位证明、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到社保中心按规定结付。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行为的,除扣回违规费用外,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查验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生冒名就医、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二)以医保药品换取自费药、保健品、生活用品等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分解处方或超量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四)非法获取和使用医保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收费项目等多收多记医疗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或参保人员负担的;

     (七)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八)任意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分解住院等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九)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行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十)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除追回应收的医疗保险基金或不合理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将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用的;

     (四)将不符合健康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

     (五)未及时办理变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的,除扣回违规费用外,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 IC 卡就医配药,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利用医保政策,大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三)与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

     (四)短期内大量重复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将本人 IC 卡借给他人使用的。

     第六十一条 社保中心及其下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与参保人员或定点单位串通,将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费用列入基金结付的;

     (三)征缴医疗保险费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作相应调整。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2004 年 4 月 1 日 之后,本办法施行前的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公布 2004 年苏州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通知

苏府〔 2004 〕 42 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 2004 年苏州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测算论证,现予公布。

附件: 1 、苏州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区位划分表(略)

       2 、苏州市市区商业用房道路类别表(略)

       3 、苏州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区位图(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苏州市 2004 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 2004 〕 45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苏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苏州市 2004 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苏州市 2004 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加快构建服务型政府,现就 2004 年全市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议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以率先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总要求,以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二、评议对象和方法

     评议对象为 51 个部门和单位(见附件)。其中,环保、城管、供电 3 个系统为重点评议部门,由市廉政办统一组织评议;其他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评议。

     苏州市区的评议工作由市廉政办统一组织。各县级市的评议工作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自行组织实施。

     三、评议内容

     政风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有 4 个方面:

     (一)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重点突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切实提高公众监督栏目中的回复率和回复满意率。

     (二)提高办事质量、办事效率和改善服务

     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制定方便服务对象的具体措施,积极履行承诺事项,做到“三句话 OK ”,有事即办、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零距离”、“零障碍”、“零杂费”的服务,切实提高“公信力”。

     (三)规范执法和加强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办事,全面施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转变职能,改进管理,强化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

     (四)坚持廉洁奉公

     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清正廉洁,为民服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四、评议步骤和时间

     评议工作具体分为 4 个阶段:

     (一)制定计划阶段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评议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和责任,并将该计划于 4 月 5 日前 报市廉政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

     1. 动员部署( 3 月下旬)。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对今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作出部署。

     2. 选聘、培训评议员,建立评议组( 3 月下旬)。苏州市区建立 3 个评议组,分别负责 3 个重点评议部门的评议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选聘评议员,建立评议组,并对评议员进行培训。

     3. 被评部门公开承诺( 3 月 -5 月)。主要负责人通过电视台开辟的“局长誓言”专栏、电台开设的“政务公开双通道”及《苏州日报》向社会公开承诺本部门今年政风行风建设上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目标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4. 被评部门进行自查( 3 月下旬 -7 月)。被评部门结合工作目标和政风行风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自我对照,做到未评先改,边评边改。

     5. 评议小组开展调查( 4 月 -7 月)。评议组深入重点评议部门,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明察暗访、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重点评议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调查。

     (三)监督检查阶段

     1. 组织社会测评( 7 月 -8 月)。市廉政办会同市文明办、市统计局城调队将 51 个部门和单位按综合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公共管理部门和服务行业四类进行社会调查和测评,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2. 召开评议大会( 8 月)。重点评议部门的领导汇报自评情况,评议组通报综合社会各界意见的评议报告,市统计局城调队作出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3. 践诺公示( 10 月)。被评部门对照公开承诺的内容,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改总结阶段

     1. 落实整改措施( 8 月 -11 月)。被评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提出整改计划,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长效管理。评议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落实整改的情况年底前书面报送市廉政办。

     2. 考核评比( 11 月)。根据社会测评综合满意率和政务公开“公众监督”栏目中的回复率、回复满意率,综合作出评估,对综合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公共管理部门和服务行业 4 个类型分别进行考核排序。

     3. 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年底前)。对测评结果排名列前的部门进行奖励,对排名列后的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附件:被评部门和单位名单

苏州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五        

 

被评部门和单位名单

     (一)综合管理部门(共 16 个):市计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局、市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外办、市侨办、市体改办。

     (二)执法监督部门(共 19 个):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苏州药监局、苏州检验检疫局、苏州海关。

     (三)公共管理部门(共 9 个):市教育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贸易局。

     (四)服务行业(共 7 个):苏州市燃气集团、苏州供电公司、江苏电信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移动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邮政局、苏州火车站。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关于着力优化投资环境的

对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苏府〔 2004 〕 48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着力优化投资环境的对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着力优化投资环境的对策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 提高综合竞争力,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对策措施。

     一、改进电力服务

     (一)增强供电部门施工过程的透明度。公布现行施工管理、设备管理、工程收费等方面工作规范,加强沟通,提高透明度。提供具备施工资质、运行经验优良的承装单位及电气设备供应商清单,方便企业选择。加强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预决算、审计及付款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二)切实加强电力供应工作。统筹计划检修和新客户接入施工的时间安排,做到提前安排,把企业内部预防性试验安排在相关供电线路停电时进行。努力提高电网设备健康运行水平,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减少故障停电。在制定避峰措施时,事先征求意见,充分考虑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生产用电的实际需求,努力降低停电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

     (三)加快电厂建设,确保 2004 年新增发电能力 120 万千瓦以上, 2005 年基本缓解电力紧张状况,用 3-4 年时间,使人均装机容量达到 2 千瓦左右。扩大热电厂供应范围,减轻对电力的依赖程度。

     二、改进消防服务

     (四)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坚持“重点工程重点服务,一般工程优质服务”的原则,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全面推行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全程跟踪、急事急办、快审快验等“亲商便民”举措,推广网上申报、网上发布信息、网上接收投诉举报和简易审批程序,调整监督权限,减少审验环节。加强服务指导,进一步缩挤审验周期,把一般建筑工程的审核由法定的 10 个工作日缩短到 7 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由法定的 30 个工作日缩短到 20 个工作日,建筑工程验收从业主申请到组织验收出文由法定的 17 个工作日缩短到 15 个工作日。

     (五)不断规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全面贯彻公安部 68 号令,保障消防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设计、施工、消防产品等单位的管理力度,集中开展消防市场的专项整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条线管理和资格审查、评定等约束措施,借鉴“质量监督公报”公布红黑榜等有效做法,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各单位工作质量抽查情况,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

     (六)继续抓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对管理严格、消防设施齐全、员工消防训练过硬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或免于检查,逐步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目标,努力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

     三、改进人力资源服务

     (七)加快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中长期培养规划。由市人事局会同劳动和社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人才需求量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重点掌握三年内在人才数量、专业等方面的需求情况,尽快出台苏州人力资源中长期培养规划,规划要适应我市今后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所带来的人力资源结构的变化,满足企业对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的需要。

     (八)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充分利用现在全国人才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需求,积极帮助企业面向全国人才市场招聘各类人才。为鼓励外地技能人才来苏就业,凡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可以优先办理调动手续,持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以优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与此同时,加强与全国各地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联系,建立人才供应网络,选择一批质量高的院校作为苏州人才的来源基地,形成稳定的人才供应渠道。

     (九)加紧构筑全市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做大做强一批中职学校,使高职和中职在校生 3-4 年内翻一番。大力开展区域合作,充分利用我市职教资源和劳动就业的优势,采用“ 1+2 ”、“ 2+1 ”等合作办学的模式,不断扩大对苏北、安徽等地的招生,全市职业学校每年面向外地招生人数达到 3000 人以上。推进职业教育与国际融合,利用国际教育园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境外优质职教资源,不断提升我市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有针对性开展对本地下岗职工技能培训 , 不断扩大“定单式”培训的工种和人数。适应城市化进程需要,加快启动现代农民培训工程,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市场。

     (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人才保障。选择一批用人数量大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重点保障单位,市人事、劳动和社保、教育等部门要主动联系,积极帮助解决人才上的问题。对新开工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前做好人才保障服务工作。与此同时,加快建立人才保障流动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合理用人的指导,降低流动率,减少流失率。

     四、改善对外交通状况

     (十一)公路。加快省际和市际公路的沟通衔接,结合全省路网规划和市域路网规划,做好省际间、市际间公路的配套衔接工作,增加出入口数量,提高公路的标准,实现与周边城市的便捷沟通。重点加强与上海的对接,确保 2004 年建成沿江高速公路, 2005 年建成苏沪、苏昆太高速公路和完成 312 国道拓宽改造工程, 2006 年完成沪宁高速公路拓宽改造工程,使通往上海的干线公路行驶能力大幅提升、时速大幅提高 , 进一步缓解苏州至上海的进出口通道的压力。同时 , 根据需求量增加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各地至上海机场的直通班车。

     (十二)航道。加快完善航道网建设 , 构筑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协调、与周边省市联网畅通的水运体系。加强航道的养护管理和综合整治,保证航道安全通畅;加快船舶标准化进程,努力推动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加大航道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通航环境及服务水平。

     (十三)港口。进一步整合港口资源,加快沿江港口的开发建设力度,把太仓港区建设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一翼, 3-4 年内实现苏州港年货物吞吐量突破 1 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突破 100 万 TEU 的目标。加快港口配套设施的建设,加大沿江港口后方集疏运公路、航道的建设力度,延伸沿江港口的经济腹地,完善多式联运的配套协调。

     五、改善公共交通状况

     (十四)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以适应城市化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以及高效、畅达、舒适、便捷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为目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 加大对公交事业的投入,用 3-4 年时间,使苏州中心城区公交车总数达到 2400 辆,实现车辆总数翻一番,同口径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数翻一番;空调车拥有量翻两番,占公交车总数的比例由目前的 12% 提高到 14% ;公交出行率由目前的 10.2% 提高到 20% 以上(其中古城区力争达到 50% );站场设施适应公交营运需要,使公交出行逐步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方式。

     (十五)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以适应社会需求,提升出租行业形象为目标,有计划地发展市区客运出租车,提高新增出租车的档次。建立出租车营运控制中心,努力提高出租车的供车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出行需求。建立出租车服务标准与监督机制,加大查处违章的力度,维护出租车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广泛开展文明诚信活动,制订行业规范,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监督考核,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六)加快城乡交通一体化步伐。在 2004 年底前完成全部中巴车的收购改造 , 分别进行公交化和班车化改造,力争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苏州市区为中心,以五个县级市为节点,以高等级营运车辆为工具的“一小时交通圈”的高速直达客运网络。加快农村班车通达工程,力争在 2005 年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客运班线通达率达 95% 以上, 2007 年达到 100% ,满足农村居民的出行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六、改善交通秩序

     (十七)加大执法整治力度。以治乱为重点,在市区主、次干道、口地区、旅游景区,以及沪宁、苏嘉杭高速公路各城市出入口,加大对严重交通违章的执法整治力度,力争从执法管理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市区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隐患。

     (十八)增加交通服务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交通参与者的各方面需求,根据设置规范和安全要求,在主干道上适当增加人行横道线和左转弯道口,对于实施中央隔离或者有限制和禁行措施的路口、路段,加强机动车诱导指示指路标志的设置,提前指明通行方向,方便了解行进路线。同时,进一步加快发展停车场建设,继续大力实施道路亮化工程。

     (十九)强化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抓住《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实施文明交通工程,强化市民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七、改善物流条件

     (二十)全面实施“ 5+2 ”工作制,探索建立保税物流中心。在工业园区和新区口岸实施“ 5+2 ”工作制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在苏州辖区内所有通关现场全部实施“ 5+2 ”全天候工作制,并逐步实施全年 365 天、全天 24 小时“全天候、不间断”的工作制度,创造更便捷的通关环境。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心海关管理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建立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协调、与企业进出口需求相适应的高效统一的海关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在加工贸易聚集区的工业园区、常熟、太仓沿江口岸,加快建立与现代化物流和新型加工贸易同步发展的保税物流中心,为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提供配套的物流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物流需求。

     (二十一)改进通关模式,提高通关速度。进一步扩大“网上申报、工厂径放”模式试点,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加强指导,防范风险,为绝大多数守法经营的企业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服务内容。全面推进网络数字化管理,推进出入境报检的电子申报和通报通鉴,扩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将物流园区、直通式通关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等通关载体进行整合,打造高效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

     (二十二)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对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对重点类和一般类企业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扩大直通检验检疫、无纸报检和“绿色通道”的覆盖面,形成信任放行、守法便利、诚信管理的进出口监管机制。对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的审批,拟将逐票审批改为集约审批,将批量备案改为联网备案;改革原有的前置审批方式,减免税限上设备可先出具保函,再集中报批,对限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备清单需更改和外经贸部门未能及时签发设备清单的,同意企业可在出具担保函后先行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与此同时,扩大旧机电备案点,力争将园区进口旧机电备案点扩大到苏州市区所有进口企业。

     (二十三)高效运作,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实行政策法规公开、岗位职责公开、作业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时限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监督渠道公开,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首受负责制和限时办理承诺制。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坚持做到提前介入,监管前置,实施全过程跟踪服务。

     八、改进信息咨询服务

     (二十四)完善《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英文版。加强和招商引资相关的资讯,及时发布最新信息,为投资者全面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重大事项等投资环境情况,并在政府网站上收集外商和旅游者提出的问题,挑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以问答形式在网上公布,方便来访者查询。

     (二十五)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广泛征集本市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对各种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建成一个信息资料齐全、数据更新及时、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通、整合与共享,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企业信用状况查询。

     (二十六)加强信息化领域的国际国内合作。在信息技术、信息人才、信息产品和信息咨询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吸引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增强信息产业企业的创新研发能力、规模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开展与周边城市以及兄弟城市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学习和交流信息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实现与其他城市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区域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九、改善人居环境

     (二十七)合理调控房价,规范开发经营行为。切实增加商品房的有效供给量,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充分利用土地供应杠杆,合理调控整体房价水平,使房价上涨速度处于合理范围内。同时,建立和完善协同配合机制,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尤其是对未领取预售许可证就擅自预售或收取定(订)金的要严肃查处,杜绝期房进入中介炒买炒卖,遏制短期投机行为,防止不法开发商、中介商扰乱市场秩序。

     (二十八)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的国际化水平。积极支持和推动各类国际学校的发展,在继续办好昆山台商子弟学校和工业园区新加坡国际学校的同时,加快建设日商和韩国子弟学校,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子女特殊的教育需求。与此同时,积极引进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加快医疗机构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改善医疗条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力争 3-5 年内新建现代医院( 500 张床位以上) 2-4 所,每千人口执业医师 2.5 人,每千人口床位数 3.5 张,注册护士每千人口 2.7 人,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医疗水平。

     (二十九)加强出租屋管理,培育和完善房地产租赁市场,扩大租赁式住房供应量。进一步降低房屋租赁税费,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完善市场中介机制,培育发展大型化、规模化的中介服务和专业化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长线投资比重,向社会出租房屋;鼓励私营业主和城镇居民购置商品房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在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下,鼓励住房承租权上市交易,个人购买住房承租权的可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申领购房补贴并可申办政策性贷款。

     (三十)统一规划,合理布置服务设施。在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统一规划,集中设置一定比例的配套服务设施,如餐饮、超市、银行、邮政、干洗等生活必备设施和服务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出适当比例的配套居住用地建造“打工楼”,用于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既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又便于统一管理,防止社会问题发生。在建设“打工楼”过程中,要规范土地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上市交易。

     十、改善社会治安状况

     (三十一)开展集中打击和整治行动。深入持久地开展“捕狼”行动,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专项整治,从重从快,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效果。

     (三十二)不断完善社会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以 110 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整合路面警力,建立专职路面巡逻队伍。市区两年内统一招聘 4000 名治安辅助人员,各市也要相应配备治安辅助人员,投入路面治安巡逻,并将巡逻力量向易发案、多发案的地区、路段和时段延伸,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治安环境。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

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苏府〔 2004 〕 49 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城管局、规划局、交通局制订的《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

     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维护等经营活动,根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7 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 试行 )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机动车辆清洗站是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潢、美容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辆清洗维护服务站(场、点),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均必须符合本标准。

     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四、开设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五、苏州市区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必须在室(院)内开展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

     六、提倡无水洗车和洗涤水循环使用,严禁开井取水。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

     (一)“一城、两线、三片”保护范围内及其他名胜、古迹、景点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商业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经营场地面积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室内或场(院)内作业的;

     (三)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建筑与周边风貌不协调和其他不符合《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

     八、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设有专用进出口,标志醒目,进出口及作业场地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污染人行道板,不得损害城市绿化。

     (二)机动车辆清洗站经营场地面积符合以下规定:

     1. 从事汽车装潢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 60 平方米,其中作业间不小于 30 平方米,仓库不小于 10 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小于 20 平方米。

     2. 从事汽车美容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其中作业间不小于 80 平方米,展示厅不小于 20 平方米。

     3. 从事汽车清洗维护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 120 平方米,其中作业间不小于 80 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小于 40 平方米。

     (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应设有不小于 1.5 立方米 沉淀池,洗涤水要经过隔油池和沉泥池二级分隔沉淀处理方可排放。

     (四)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地点在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控制区域内的,洗涤水必须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道;不具备条件的,洗涤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环保和水务管理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水管道。

     九、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江苏省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质量标准(暂行)》、《车辆清洗站污水和污泥排放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收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文明、卫生、有序地开展经营,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机动车辆清洗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文明、卫生、有序。

     十一、机动车辆清洗站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合理收费,并在站内挂牌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十二、机动车辆清洗站违反设置规定和管理要求的,由城管、交通、工商、水务、公安、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分别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苏 州 市 城 管 局  

苏 州 市 规 划 局  

苏 州 市 交 通 局  

二 ○ ○ 四 年 三 月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通知

苏府〔 2004 〕 51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为新时期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现就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认识

     (一)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这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指导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针。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教育现代化,这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使命,也是我市实施依法治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学校是教育法制工作的主体,是重要的社会组织,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只有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实施学校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培养具备现代法律素质的合格人才,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中全面贯彻。

     (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学校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文化活动越来越广泛深入,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对自身开展的各种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同时,随着教育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教职员工之间、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等等,已经形成了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在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家长和学生等切身利益的关系及管理环节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这对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明确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四)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出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保障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学校教育法制工作。

     (五)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目标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国家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现教育公平,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规范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与手段,依法履行对学校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对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导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开展,定期对学校教育法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此作为相关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七)各级各类学校要统一思想,把抓好学校教育法制工作作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的全局性目标,列入议事日程。学校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学校教育法制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目标,及时解决学校教育法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八)要充分发挥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的作用,按照法治的要求,结合学校的整体改革,明确各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全面指导和协调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开展,积极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法制辅导员等形式,加强对学校管理行为的规范,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全面推进学校建章立制工作

     (九)要不断完善学校章程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依法制定的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性质、发展目标、学校的组织机构与决策程序、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做出了规定,是学校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各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完善学校章程;同时,要根据学校章程,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效率。要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要求的贯彻落实;要依法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制度及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招聘、录用和管理教师;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学校内部财务制度,健全监督机制,依法管理好学校的法人财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符合法治要求的学生管理制度,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要认真贯彻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不断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限制或剥夺师生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自由与权利;要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法制统一要求的学校管理制度和内部文件。

     五、深入实施校务公开,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健全学校的领导体制,明确学校校长及行政组织、党的组织、其他群众组织的职责权限,建立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符合法律的要求。要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学校的决策机构与程序,保证学校的重大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能够通过各种方式,让教职工充分了解和参与。

     (十二)校务公开是加强学校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的具体体现。要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的政策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都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开;学校的招生政策、收费的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积极探索推进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要在中小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权限和议事程序,在涉及学生教育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上,充分听取家长的意见,促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支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同时加强学校与所在社区的联系。

     六、进一步开展教育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

     (十三)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对广大教职员工、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学法用法水平。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在保证国家规定课程计划实施的同时,尤其要组织安排好中小学法制课程,切实抓好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并把法律知识作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必修课内容,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的“四落实”。在通过课堂教学主渠道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学校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以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把法律知识作为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执行教育法律规定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考核校长和教师的重要方面,通过制度建设促进校长、教师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

     七、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四)学校要建立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机制,保证学校做出的重大发展规划、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学校要依法抵制乱收费、越权管理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处理程序,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教师聘任合同要在学校与教师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学校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障和落实教师待遇,尊重教师权利。要充分发挥教师申诉渠道的作用,按照《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的规定,保证广大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要严格学籍管理,规范对学生处分的程序,保证处分符合公平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完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依法处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八、全面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十五)学校教育法制工作涉及到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开展学校教育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努力将学校教育法制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要在全市认真开展依法治校先进学校的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全面促进学校教育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进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到 2007 年要有 80% 的学校达到依法治校先进学校建设标准,争取到 2010 年使我市所有学校都要成为依法治校先进学校,其中相当一部分要成为全省和全国的先进典型,真正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和学校教育管理的法制化。

     (十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推进学校教育法制工作作为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推进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以教育法制化推进教育现代化,为创建法治化苏州作出贡献。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55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是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是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基础条件。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集中管理,主要用于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 按月缴纳;市社保中心在 11% 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中划出 1 个百分点,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 100 元标准补贴,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自谋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 1% 按月缴纳。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自谋职业人员应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保中心和税务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步按月征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划拨;市级财政对退休人员的补助费用由市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每年 6 月末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单位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第七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内,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负 800 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 600 元,超过自负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 2500 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 60% 、退休人员 70% 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门诊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严格考核、规范运行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定点管理,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次均费用控制结算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门诊特定项目中办理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以及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的患者可同时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办理家庭病床的患者在享受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期间暂停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它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规范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不符合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社保中心除不予支付外,应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为切实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对企业改制时剥离留存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的实际结余额,应由企业一次性或分期交市社保中心托管。市社保中心对此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 3-5 年时间分摊追记入资金托管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按照《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 2002 〕 45 号)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3% 以内计提,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财政全额拨款、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仍按《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参保职工的负担水平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其中用人单位缴纳 1% 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 执行。各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的通知

苏府〔 2004 〕 60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细化对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做到取信于民。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九日

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

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把苏州市各级政府建成清廉政府、人民满意政府,现经研究,制定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利益。

     (一)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列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农民负担项目,不再实行农村“两工”制度,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不再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或再向农民摊派劳务。

     (二)贯彻落实各项减负政策,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1997 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完善涉农价格和经营性收费公示制,严禁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信访及举报制度和涉农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依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建设用地项目的调控力度,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建设用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坚持按投资量配置土地资源,今后供应土地每亩不能少于 150 万元的投资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在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价的调控作用,完善地价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低价出让土地行为。建立健全“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征地前听证制度,尊重农民意愿,保障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补偿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四)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清理对被征地农民的历史欠账,严处拖欠、挪用和克扣征地拆迁费的行为,确保补偿金足额到位。开展以“土地换保障”为重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以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为主要内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对被征地农民分不同年龄段发放生活补助费和提供养老、医疗保障。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等形式,让农民“持股进城、按股分红”,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

     (五)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在执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宅基地置换和统批联建的办法,建造农民多层公寓,并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市场评估补偿、拆一还一、产权置换等方式,改单一货币安置为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切实维护被拆迁者的利益。

     (六)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查处用工单位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严查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划出适当比例的配套居民用地建设“打工楼”,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鼓励公办学校吸纳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民工子弟学校,规范借读费收取标准,保障农民工子女公平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规范教育收费,减轻学生家庭负担。

     (七)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中小学校一律按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一学期只收一次,并开具统一的财政票据;学期结束时,开具明细清单,代办费实行多退少补,其它服务性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逐步增加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加强对市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八)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试行收费“听证制”,各中小学校必须把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情况和支出情况,张贴在学校门口或公示栏内。建立“收费卡”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

     (九)加大帮困助学力度,在市觅渡中学、市三十三中学继续招收免费班;在各学校建立帮困助学基金,采取减免或全免学费、发放助学金等办法,确保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三、控制药品价格和医疗卫生收费,保障市民健康权益。

     (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医疗机构必须主动公示主要医疗服务费用和常用药品价格,并向患者提供门诊药费清单、住院一日清单和出院总清单,让患者明明白白缴费。

     (十一)建立健全行风巡查制度,组织人员深入医疗机构查处大处方、滥检查和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拿药品“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十二)做好药品集中招标工作,规范招标程序,扩大招标范围,提高招标透明度,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探索进行常见病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促使医院加强内部成本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鼓励生产厂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查处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降低医院采购成本,让利于群众。

     (十三)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医疗机构平均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主要病种收费标准;建立满意度调查结果公开通报制度,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疾病的诊断情况、治疗方法、治疗效果和医药费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

     (十四)加快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健康服务、上门服务、签约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逐步达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要求,使居民享受优质、低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四、控制商品住宅价格,保障被拆迁者利益。

     (十五)坚持市场化方向和供求总量平衡、结构合理的原则,完善土地上市交易制度,定时、定性、定位、定量供应土地,保持适度土地供应量,调控商品住宅价格,将房价涨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已批用地(含保留性用地和招标拍卖用地),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除不可抗拒力外,对不能执行合同要求的,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六)结合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和商品房供需状况,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总量,并根据老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五大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开发计划,避免盲目攀比,造成资源浪费。

     (十七)扩大中低价住房供应,试行苏州居民第一次购房基准价制度,加快形成分层供房体系。适当增加中心城区中低价房开发地块供应量,按照供略大于求的原则确定供地规模,促进市场竞争,控制商品房价格。根据年度城市建设计划,超前确定拆迁量,并按照拆迁总量 2/3 的比例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规模,妥善解决拆迁安置问题。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适当增加供应量,改善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八)降低房屋租赁税费,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完善市场中介机制,培育发展大型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长线投资比重,向社会出租房屋;鼓励私营业主和城镇居民购置商品房用于出租,增加资产性收益;在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住房承租权上市交易,个人购买住房承租权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申领购房补贴。

     (十九)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和价格管理。禁止未取得产权关系的期房进入中介炒买炒卖,依法加大对投资商品房获利的征税力度,遏制短期投机行为。全面推行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增强价格透明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中不按批准的价格恣意涨价、炒买炒卖楼花、违规收取定金等行为,杜绝开发企业违规收费,并加强执法稽查,规范市场行为。

     (二十)加快实施无地队(城中村)、低洼地改造,调整土地供应结构,缓解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紧张状况,重点加快平江、沧浪、金阊三个新城区的综合开发,扩大土地供应量,逐步增加中心城区房源。加强居住小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费标准,加大对小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和小区周边建筑施工噪音污染整治力度。

     五、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商业欺诈行为。

     (二十一)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重点整治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对肉制品等 10 类食品,今年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抓好“菜篮子”工程,丰富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二十二)切实加强药品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认真抓好对麻醉品等特殊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用药的监管力度,规范药品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十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对食品、药品、种子、农资、棉花、食盐、卷烟、非法拼装汽车和汽摩农机配件、建筑装潢材料、房屋面积、旅游商品、淘汰产品等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开展反对价格欺诈、提倡价格诚信活动,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让群众吃得放心、用得满意。

     (二十四)全面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完善重要案件、区域质量问题报告制度和督查督办制度,形成“打假”、“治劣”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预警监控制度,及时认真分析群众举报、质量申诉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价格变化等信息,对假冒伪劣产品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市出租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加大对各类大型批发市场的巡查力度,并把“打假”与实行“召回”制度结合起来,不让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假广告、假商标、假发票、假包装的制印窝点,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建立和完善奖励举报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十五)根据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制定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利用现有网络,整合工商、税务、质监、公安、司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资源,定期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布诚信与失信企业“红黑榜”,向社会披露和提供企业信用资料,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六、切实保障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解决拖欠职工医药费问题。

     (二十六)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督促企业在工资预留户中留足资金,保障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向工会报告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并与工会协商签订偿还协议;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总工会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履行偿还协议,对拒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立案监察。

     (二十七)开展对企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的巡查监察,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加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大对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二十八)快速处理有关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处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建立追薪“绿色通道”,对于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并逃匿的企业主,依法查封其财产和银行账户,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九)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定期向社会公布欠薪企业名单,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发动基层工会组织监督企业主对职工按时足额付薪,把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法制观念和职工依法维权意识。

     (三十一)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制度,按规定适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十二)认真落实市属工业企业清欠职工医药费三年计划,提前于今年上半年完成任务,彻底解决市属工业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问题。加大对改制企业改制时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的监管、查处力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维护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十三)深入持久地开展“捕狼”行动,适时组织针对性强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完善以 110 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整合路面警力,建立专职路面巡逻队伍,配备治安辅助人员投入路面治安巡逻,重点在易发案、多发案地区、路段和时段加强治安巡逻,坚决遏制路面“两劫”案件的发生。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强化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基础工作,健全“保稳定、创安全、促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群防群治局面,建设“平安苏州”。

     (三十四)加强对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三合一”建筑物(生产、住宿、仓储合一)和水上交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扎实做好企事业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及时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和高危工种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逐步建立生产经营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并实行自行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十五)增加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投入,财政每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要的装备建设。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与 110 、 119 的联动机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预演工作,提高事故救援速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试行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制”,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努力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

     八、控制殡葬收费,加强墓葬监督管理。

     (三十六)大力推进殡仪服务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殡仪馆除接收储存尸体、尸体火化、拣装骨灰、骨灰临时寄存和尸体整容等基本殡仪服务项目实行专营外,其他服务项目全部放开,实行社会化经营,并依法加强管理。通过市场调节、市场竞争,为办丧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殡仪服务。

     (三十七)理顺殡仪服务价格,规范殡仪收费行为。殡仪馆必须公开丧葬服务收费标准、丧葬用品价格,接受群众监督;发放办丧客户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和服务投诉电话,增聘行风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八)规范管理丧葬用品销售,对殡仪馆内丧葬用品采用商家直销或公开竞标、竞价代销等方式销售,防止暗箱操作。加强对花圈、花篮的使用管理,杜绝重复出售使用丧户遗留花圈、花篮的行为。区别不同情况,限制或取消在殡仪馆内从事丧乐服务的民间乐队。推行“菜单式”消费,由办丧客户自愿选择所需丧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

     (三十九)实行承诺服务,做到便民利民。苏州市殡仪馆承诺为城乡低保户(凭低保证)提供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减半收费,对“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实行免费服务。

     (四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公墓管理。制定全市经营性公墓等级评定标准,杜绝非法公墓,禁止出售活人墓、宗族墓、家族墓、超规定面积墓,推广树葬、草坪葬等新型墓葬形式。反对封建迷信,提倡移风易俗,文明办葬。

     九、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经营秩序。

     (四十一)严肃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对累计 2 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 3 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十二)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黑网吧”、电脑房等,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四十三)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落实网吧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在线运行;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并纳入“全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一并开展。

     (四十四)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做到明码标价,规范网络游戏收费行为。

     (四十五)开展专项整治,促进网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完善监控系统,对网吧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积极加以引导,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非典和禽流感预防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针对前一段时间新加坡以及台湾、广东相继出现非典病例,越南、韩国、日本出现禽流感暴发并已有多人死亡的严峻形势,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分别发出紧急通知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加强当前非典和禽流感防治工作作出了部署。我市经济发展迅速,对外交流众多,人员流动量大,当前春节将至,疾病防制任务非常繁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全市非典和禽流感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非典、禽流感预防工作的部署。各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要坚持队伍不散、工作不间断,统一负责非典和禽流感预防的日常指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实施《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和《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把非典和禽流感的预防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领导带头组织指挥,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人民健康安全。各级政府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非典防治指挥体系。卫生、农林、质监、检疫、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非典、禽流感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管和检查。

     二、加强专业防控工作

     各地要按照“早、快、准”的要求,加强非典、禽流感的专业防控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控能力,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及周边地区的疾病信息,加强监测、检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控制”,快速反应、快速防控,信息准确。各级卫生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设置合格的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和留观医院,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确保万无一失。农业部门、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工作,加大对 H5 和 H7 亚型禽流感的监测力度。要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的功能,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抗体检测工作,并扩大疫情监测的面和量,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疑似禽流感疫情,要迅速报告,及时确诊,并迅速扑灭。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和要求,有效落实免疫接种等各项防治措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节日值班制度

     各地卫生、农林等部门要在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和节日值班工作。非典与禽流感都要实行零报告制度,非典报告由卫生局负责,禽流感报告由农林局负责。一旦出现人感染禽流感,卫生部门要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要加强节假日期间 24 小时值班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带班,确保信息畅通。领导同志外出活动要向上级部门请假。

     四、加强宣传舆论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做好防控的正面宣传工作,重点宣传科学防治的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意识与保健水平,防止出现恐慌与不稳定局面,确保过好健康、安全的春节。要继续坚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疫情疫报及相关信息要由专人负责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开、准确地发布信息,防止误报误导。

     五、加强后勤保障工作

     各地要按照防非、防禽流感的要求,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认真准备消杀防病物资,确保消毒消杀科学到位。计委、财政等部门要切实作好安排,确保防非与防禽流感的物资到位。

     六、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的防控工作

     当前,正值春运高峰,交通、铁路等运输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与条线的要求,做好体温检测与健康申报工作。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络沟通,共同协调应对,保障返乡、探亲人员的安全、健康。

     以上通知请迅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文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23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文广局、苏州工商局、市公安局、苏州电信分公司、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团市委《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近来,我市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黑网吧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对此,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清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次专项整治实行各级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守土有责,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五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市文广局、苏州工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和有关规定,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网吧过多过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有所遏制,经营秩序趋于规范。但是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尚未根本消除,仍时有发生,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贯彻落实《条例》,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决定于 2004 年 3 月至 8 月在全市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房、电子阅览室等名义变相经营的网吧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 2 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 3 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 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措施,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黑网吧”、电脑房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将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名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接入服务的,报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全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3 月 1 日 至 3 月 10 日 )。文广、工商、公安、教育、电信等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清理整治阶段( 3 月 10 日 至 8 月 1 日 )。 8 月 1 日前 ,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 8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敷衍失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要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入检查《条例》执行情况,大力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和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电脑房等无证照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文明办、法制办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七、实行群防群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创建放心网吧。

     凡发现各类“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可拨打下列举报电话: 65158267 (文广局)、 12315 (工商局)、 110 (公安局)。

     八、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网吧经营管理实名制监控系统,实现对网吧全程实时监管,采取日常检查、突出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追究责任。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市文广局牵头,会同工商局、公安局、电信分公司、教育局、财政局、法制办、文明办、团市委成立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解决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

     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苏州市文广局  

苏州工商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电信分公司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苏州市文明办   

共青团苏州市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十五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大型文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38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前阶段,我国有些城市在组织大型活动中连续发生特大恶性人员伤亡事故,引起了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大型活动防范事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的管理。为规范全市大型文体活动的秩序,预防并有效控制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就加强我市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必须获得批准。申请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所在地文化或体育部门认定的合法身份;申请举办文体活动的个人,必须经所在地文化或体育部门批准,并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有关活动方案和说明、安全保卫措施、场地管理者的同意证明、参加人数、按规定须文化或体育部门批准的文件等书面申请,并报所在地政府备案。

     二、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逐级签订治安责任书。申请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各级公安部门是各类大型文体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严格审批,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者的同时,将书面决定抄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四、大型活动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获批准的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情况使活动无法举行的或有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前的一段时间里向作出批准的文化或体育、公安部门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五、要完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案和紧急事件的处置预案,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在进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中,出现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直至责令停止活动,主办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

     六、参加大型文体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如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级公安、消防、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活动举办者、场地管理者在进行大型文体活动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如有徇私舞弊,脱离岗位,因失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八、全市各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宣传管理。新闻单位在发布大型活动信息、刊登广告时,必须要求活动举办者提供公安、消防、文化或体育部门的相关批文,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批文内容发布信息,保证新闻宣传及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一日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苏州名城信息港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江苏苏州市竹辉路天薇巷1号
中国苏州网站联系电话:0086-512-65106462 电子邮件:webadmin@xxb.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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