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规章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苏州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全面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实施意见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12(Total 48)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December 20,2005
Content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Statute for Emergency Response to Major Animal Epidemic Situation
Local statute
Statute for Secur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Regulations
Measures for Managing Refuse Produced from Urban Construction in Suzhou Municipality
Regulatory documents
Decision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Naming the Enterprises Honoring
Contracts and Punctuality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Catalogue
of Centraliz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2006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Opinions of
Construction of Special Industrial Bases and Measures for Their Identification,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in Suzhou Municipality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Bestowing
Incentives to the Enterprises That Honored Contracts and Punctuality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Work of Popular Science and Over All Enhancing the Scientific Quality
of Citizens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0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日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油、蔬菜、豆制品、瓜果、食用菌、茶叶、奶类、畜禽及其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食用农产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内部监控管理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第七条 鼓励并扶持设立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加工、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生产与加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禁止在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建设。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
蔬菜、瓜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出栏或者捕捞必须符合规定的休药期。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易降解薄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记录档案,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时间、使用量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并就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
其他生产场所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农业投入品;
(二)使用杀虫脒、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国家、省禁止或者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久效磷、甲拌磷(3911)、氧化乐果、克百威(呋喃丹)、三氯杀螨醇等剧毒、高毒农药及其混配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销售前款规定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等非食用化学品;
(二)使用敌敌畏等杀虫剂;
(三)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四)使用硫磺、矿物油、再生油脂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加工、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
经过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添加物、生产或者加工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事项。
第十六条 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饲养场、屠宰厂(场)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排泄物,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在其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和食堂等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承诺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对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管理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流通档案,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建立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四)开展产品检测,按照规定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组织有关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本市依法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法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安全标准。未经依法检验、检测、检疫的食用农产品不得经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一)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
(五)非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加工的畜产品以及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已经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可以凭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不得以其他产品冒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第二十条 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一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制止经营者销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
(二)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
(三)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按照规定索取、出示、保存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等有关凭证。
第二十四条 宾馆、饭店和食堂等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台账。不得采购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检疫证明的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大型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实行定点采购。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食用农产品交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测,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认定为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已销售的应当立即追回。对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采取产品安全风险预警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基地不建立质量安全记录档案或者伪造质量安全记录档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基地不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不按照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及其混配剂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农药及其混配剂,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农业投入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未建立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或者不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制止经营者销售和转移或者不报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或者冒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书、标志、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加工、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责任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 4月2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下同)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混装,不得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
第九条 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可自行清运并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无自运能力的,应当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
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应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需要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处置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命名苏州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决定
苏府〔2005〕1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全面打造“诚信苏州”,为我市率先实现现代化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根据《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市政府决定命名苏州供电公司等809家企业为苏州市第三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希望被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扬成绩,不断进取,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苏州市第三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苏州市第三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一、苏州市区(375家)
苏州供电公司
苏源电力广告图片印刷有限公司
苏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源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苏源电力物业管理经营公司
苏州苏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
苏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苏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电力设计研究院
苏州苏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公司
苏州新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长城拍卖有限公司
苏州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莱德纺化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门拍卖有限公司
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苏州水木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建院营造有限公司
苏州恒孚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辛海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市鼎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苏州第三制药厂有限公司
苏州六六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君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苏州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苏州本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
苏州市医药对外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第四制药厂有限公司
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城拆迁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苏城广告有限公司
苏州市蓝林特种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
苏州礼安医药有限公司
苏州市亿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双顺电器成套设备厂
苏州创锐高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捷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艾诗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贝斯特电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世嘉电梯装饰装潢厂
苏州市康伟物资贸易公司
苏州市南门市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顺电工电缆机械厂
苏州交通电器厂有限公司
苏州市振华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南环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工商会议中心
苏州乾泰祥丝绸有限公司
苏州市城北锁具厂
苏州平江区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诚服装厂
苏州东中市五金机电市场经营中心
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万宝银楼有限公司
苏州物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皮市运输有限公司
苏州农业药械有限公司
苏州绿叶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电压调整器厂
苏州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电器元件有限公司
苏州稻香村食品厂
苏州市虎丘熔化设备厂
苏州好邦粮油副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南广电加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时高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市龙凤金店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东方电气成套厂
苏州市凌云广告有限公司
苏州市宏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苏州冠芝霖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
苏州市花锦铸造设备厂
苏州市金益来时装有限公司
苏州大学印刷厂
苏州消防器材总厂
苏州恒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小吕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亨泰工贸有限公司
江苏金腾拍卖有限公司
苏州空压机厂
苏州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诺尔士精密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邮政局
苏州市天顺酒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浩程物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欧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苏州市变电设备厂
江苏猛世隆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华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阊区江南五金标牌厂
苏州东吴香精有限公司
苏州大东纸张公司
苏州市中文纸业有限公司
苏州恒星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兰莉园旅游有限公司
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
苏州市鑫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世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晶骅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公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汇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苏州友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贝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君怡大酒店
苏州市协和门诊部
苏州市医用仪器厂
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办公伙伴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奇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州市政维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三缘制衣有限公司
苏州市宏宝电器有限公司
苏州新区宝兴服饰工艺厂
苏州永乐家电有限公司
苏州瑞富祥丝绸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阊区五湖珍珠苑
苏州市强强红木工艺家具厂
苏州申辰纺织品有限公司
苏州灵通发夹有限公司
苏州汇众模型有限公司
苏州市恒达塑料制品厂
苏州市吴越塑料制品七厂
苏州华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电镀有限公司
苏州卡麦隆鳄时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利飞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迪飞达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市惠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市协力搪瓷设备厂
苏州市飞龙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市康普来电镀有限公司
苏州市恒通开关有限公司
江苏鑫宇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木易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永金正(苏州)皮革有限公司
江苏张氏航空精塑有限公司
江苏阳澄湖大闸蟹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宏福纺织品有限公司
苏州南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弘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
广东汇海隆集团苏州家具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
上海铬黄颜料厂苏州市分厂
苏州天香乳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逸恒家具厂
苏州凌琳日化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米兰家具有限公司
苏州景泰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名家家具厂
苏州市世纪星家具厂
苏州市月宫金粉有限公司
苏州银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恒威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苏州市飞龙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苏灵仪表有限公司
苏州市珍妮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金忠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望亭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苏州市爱乐制衣有限公司
苏州三鼎升降机有限公司
苏州望电印刷有限公司
苏州万佳液压升降机有限公司
苏州市亚泰升降机厂
苏州市苏立液压升降机有限公司
苏州市南方升降机厂
苏州康博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市同创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市迅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立中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宏广达电器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宏气体有限公司
苏州嘉乐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雅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苏州鸿越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东吴染料有限公司
苏州市海洋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金近幕墙有限公司
苏州大东洋油墨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通河纸管厂
苏州市东桥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新宏基木业制造厂
苏州圣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云洪家具厂
苏州市春苑制锁有限公司
苏州宝姿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澄湖皮革化工厂
苏州富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贝利医药原料(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剑宇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福达羽绒制品厂
苏州市新球输送链条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昌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宁吴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华东橡胶厂
苏州市新丽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兰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事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意隆针织服装厂
苏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海发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南亚宾馆有限公司
苏州中翔木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晴电器有限公司
苏州市万达汽车内饰件厂
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兴保健品厂
苏州博邦电器有限公司
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大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苏州方圆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宝装饰公司
苏州市永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升喷灯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天丽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苏州锦莱时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阳澄塑胶电器厂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蟹王水产有限公司
苏州吉利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山石雕艺术有限公司
苏州吴越合成化工厂
苏州市恒富威门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富达化纤印染有限公司
苏州林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吴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
江苏澳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和平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玩具二厂
苏州市华庆物资有限公司
苏州天平大酒店
苏州市伟业印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兴茂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
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苏城电器厂
苏州市新源线缆有限公司
苏州市卫华纸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魅姿丝绸服饰品厂
苏州福斯迈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南方电动工具厂
苏州市申越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木材包装材料厂
苏州市苏豪丝绸服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实业总公司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振兴市政工程公司
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香山古建有限公司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
江苏吴中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格利奇(苏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吴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保圣服饰品有限公司
苏州吴城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东苑房地产开发公司
苏州巨人动力链条有限公司
苏州禾田香料有限公司
苏州甪直房地产开发公司
苏州市帆顺织染有限公司
苏州市嘉美针织有限公司
苏州市长江锁业有限公司
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永兴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新世纪服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创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七叶乳胶有限公司
苏州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文化印刷厂
苏州市东山标准件有限公司
苏州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天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庭山碧螺春茶叶有限公司
苏州市西山金龙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神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邓慰喷胶棉厂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花木有限公司
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玉屏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
苏州实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凯生物制药厂
苏州欢喜玩具有限公司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苏州市灵海铁塔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华迪净化系统有限公司
苏州市灵岩电信电力铁塔有限公司
苏州东山防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
苏州市红卫橡塑滚轴有限公司
苏州吴城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器材分公司
苏州东吴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富鑫涂层有限公司
苏州市邓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少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福源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永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木渎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东雄精密模具塑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林峰木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洪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
苏州市柏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东吴医药有限公司
苏州市鼎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张麟纺织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富盛染整有限公司
苏州盛昌针织有限公司
苏州三象针漂有限公司
苏州市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
苏州巨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输送链条厂
苏州中控自动化仪表系统成套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天然泉水厂
苏州市光福茶场
苏州西山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园
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新区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市长盛机电五金厂
苏州新区黄山装饰材料交易中心
苏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金鸿工艺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星宇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华成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斯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友明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行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蔡氏石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安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祥柝建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苏州市安达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的电工有限公司
二、张家港市(113家)
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天一纸箱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
张家港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永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张家港华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宏裕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皇冠鞋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泉龙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勤业纸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露喷雾器有限公司
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云雾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盛丰药化机械厂
张家港市爱华化工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轻工设备厂
张家港富丽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常余化工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乐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科迪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省远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泰顺园林景观艺术装饰有限公司
张家港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李文进时新眼镜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宏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夏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绿叶经纪有限公司
张家港兴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实业房地产公司
张家港市港通线缆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西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惠泰化纤有限公司
江苏港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通达钢绳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张家港金利织带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福源纺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易华塑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海洋制衣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泰制衣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仲氏纺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鑫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澳洋毛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帆电源有限公司
张家港南建钢网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时鞋帽辅料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荣泰特种纱线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德华乐服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良峰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大力制罐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百禾医药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面粉食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顺兴染色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特种油墨厂
张家港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宇毛纺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港城印铁制罐厂
张家港诚信皮件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合众铜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新航印花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神舟铝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针绵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成绿地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荣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盛虹电子有限公司
张家港爱丽塑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丰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中原制管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东信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永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厂
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安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神农药机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同大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塘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俊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盛天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大成纺机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康宏纸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一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
张家港港星针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亿利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精良刀剪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康力骨科器械有限公司
苏州市欣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圣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润浦型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德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洲医械制造有限公司
三、常熟市(90家)
常熟市天旺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新宇织造有限公司
苏州市惠得利服饰有限公司
常熟市电子仪器厂
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
常熟市虞宏异型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沙家浜商业设施厂
常熟市山塘橡胶有限公司
常熟市建筑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江湾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佳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轧辊厂有限公司
江苏雪中飞制衣有限公司
常熟市同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常熟市东方染整厂
常熟市上海飞奥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厂
常熟市神灵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常熟市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人立(常熟)服饰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博精毛纺厂
常熟市良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保洁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懋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宁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华林塑料有限公司
常熟市煤矿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荣华铁路机车电器厂
江苏凯诺电缆有限公司
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江苏良基纺织有限公司
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
常熟市电动平车厂
常熟常红织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杨园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萃隆铜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长胜铝制品有限公司
常熟市特种焊管总厂
常熟市安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常熟市幸福化工厂
常熟市南湖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长江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常熟市江林耐酸搪瓷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铁红厂有限公司
常熟市金虞山染料有限公司
常熟市金星化工有限公司
常熟市招商城印染厂
常熟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达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利巨印染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海船舶设备厂
常熟市船用配件厂有限公司
常熟市雄娇服饰有限公司
常熟市荣春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宏峰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市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农电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
常熟市花边厂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熟市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书写式具厂
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
常熟市花溪橡胶有限公司
常熟市汽车广告装璜经营部
常熟市宝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起重机械设备厂有限公司
常熟涤纶有限公司
常熟市联创化学有限公司
常熟市化纤设备厂
常熟市阻燃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伟达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远洋化学有限公司
常熟市天星冷轧带钢厂
常熟市锡丰毛纺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不锈钢制品厂
常熟市减速器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中兴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四、太仓市(93家)
太仓市弇西树脂化工厂
太仓东成工贸有限公司
太仓市佳稼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梦娇服装厂
苏州长林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精艺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锦凯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祥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太仓市尚大包芯线有限公司
苏州康辉纺织有限公司
太仓市强生贸易有限公司
太仓市宝太粉帕包装有限公司
太仓市永发针织机械厂
太仓市康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太仓市开林油漆有限公司
太仓市通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太仓市申港电子仪表有限公司
太仓华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太仓市哈工金属工具有限公司
苏州广发纺织有限公司
太仓市海鸥纺织有限公司
太仓市宝祥塑业有限公司
太仓市苏晨塑业有限公司
太仓市繁强化纤纺织厂
太仓市文祥食品有限公司
太仓市明光纺织有限公司
太仓市宏大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太仓佳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
太仓市金鑫铜管有限公司
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
太仓市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荣生达胶辊厂
江苏大创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盛达羊毛衫厂
太仓市太新造纸机械厂
太仓市勤兴五金电器厂
太仓市华联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长乐化纤有限公司
江苏仓环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汇丰化学肥料有限公司
太仓市新创力科技拓展有限公司
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
太仓市奔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太仓市恒力砂轮有限公司
太仓登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太仓市明辉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太仓市宝昌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太仓市变压器有限公司
太仓市环龙电磁线厂
太仓新太酒精有限公司
苏州兴亚钉业有限公司
太仓市浏河塑料包装厂
太仓新塘毽绳厂
苏州远强包装纸品有限公司
太仓市东安弹力丝有限公司
太仓市金世纺织有限公司
太仓市洪兴非织造布厂
太仓市昆仑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鼓风机厂
太仓市兴益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太仓市金星獭兔有限公司
太仓市京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太仓市海达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莱尔特清洁器具有限公司
太仓凤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苏州荣建制衣有限公司
太仓市华太消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除尘设备厂
太仓市蓄电池厂
江苏佩佩文具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
太仓市恒益医药化工原料厂
太仓亿申玩具有限公司
太仓市红旗玩具有限公司
太仓市海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太仓市华东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太仓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仓市宝马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太仓市宝马油脂设备有限公司
太仓市设备安装发展有限公司
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
太仓华丰塑化有限公司
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太仓市明宇密封件有限公司
太仓市华盛服饰有限公司
太仓市城厢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
五、昆山市(102家)
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华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嘉年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汽车昆山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市振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昆山)配销中心
昆山开发区中天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昆山交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天地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昆山市前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富山印刷有限公司
昆山市林达广告策划印务有限公司
昆山星海营造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吉隆制衣有限公司
昆山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昆山市阜隆工贸有限公司
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昆山市供电公司
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恒发工业基布有限公司
昆山市静明眼镜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正中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昆山彩之源化学有限公司
宜兴太湖地基工程公司昆山分公司
昆山永固化工容器有限公司
昆山仁康电线电气有限公司
昆山市生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富华包装用品厂
江苏华富电子有限公司
昆山荣星动力传动有限公司
昆山市天灵开并有限公司
昆山市昌立电工线缆有限公司
昆山市达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蓝天印务有限公司
昆山市新大陆建设发展公司
昆山市线路板厂
昆山市凯宫机械有限公司
昆山市同心电镀厂
昆山市金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昆山信友服装有限公司
昆山三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昆山申福服装有限公司
昆山巴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AB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昱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昆山鸿峰制衣有限公司
昆山市欣鑫异型铝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昆山瑞泽农药有限公司
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
星光树脂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市望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山市信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市博尔日化工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伟外运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伟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先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东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骏玉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震雄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鹿鼎涂料有限公司
昆山市众兴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昆山市天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哈利盛东芝照明(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市金城电子设备厂
昆山市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昆山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张浦)
昆山市东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佳腾光电塑胶有限公司
昆山市永佳制衣纺织有限公司
昆山远新制衣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
昆山生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苏元电子有限公司
昆山市金翔线缆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东港感光材料厂
昆山小小恐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昆山市永生涂装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镇申达手套厂
昆山市锦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昆山昆塑工贸有限公司
昆山市锦溪镇房屋开发公司
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好孩子丝织有限公司
昆山市周庄复兴印刷厂
昆山市周庄新兴彩印厂
昆山市周庄镇澄湖包装厂
昆山民安时装有限公司
六、吴江市(36家)
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吴江市分公司
苏州众城鸭业有限公司
吴江市新三联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利五金电器厂
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江城数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吴江市聚杰微纤服饰面料有限公司
吴江松陵饭店有限公司
吴江市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
吴江市恒达喷织厂
吴江市伟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南华喷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新吴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顺峰达针纺有限公司
吴江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中春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达胜热缩材料有限公司
吴江南亚化纺有限公司
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吴江德伊时装面料有限公司
吴江市宝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美好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神龙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
吴江市飞乐净化彩板有限公司
吴江鹰翔化纤有限公司
吴江市宝龙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祥盛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吴江市胜天包装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太湖绢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盛虹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的通知
苏府〔2005〕1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本级以及各有关市、区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已经编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本级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起点金额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冷热源系统及除湿设备)等电器设备。
本项目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称“起点金额”):单项或批量3万元以上。
(2)办公自动化设备:
a.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等设备实行协议供货。起点金额:单项或批量0.5万元以上。
b.传真机、速印机、碎纸机、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起点金额:单项或批量3万元以上。
c.通用办公软件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3)各类家具:
a.学校课桌椅。起点金额: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b.其他家具。起点金额: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2.专用设备。
(1)通信设备:对讲机、电话机等。起点金额:批量3万元以上。
(2)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智能化信息系统等网络设备。起点金额: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3)机电设备:电力设备、电梯、起重机、锅炉、农用机械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等机电设备。起点金额: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4)医疗设备。起点金额: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5)档案、保密设备等。起点金额: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6)影音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等。起点金额: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7)教育设备:体育设备、文艺设备、实验室仪器仪表等。起点金额: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8)厨房设备。起点金额:单项批量3万元以上。
(9)消防设备及耗材。起点金额:单项或批量3万元以上。
3.办公消耗用品。
包括:档案夹、软盘、可写光盘、墨盒、墨粉、色带等办公消耗用品。起点金额:批量3万元以上。
4.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试剂。
5.交通工具。
包括:汽车、艇、船、摩托车、特种车辆等。起点金额: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工程类项目。起点金额: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类:
1.印刷、包装。起点金额:批量3万元以上。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定点维修。
4.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5.绿化养护。
6.工程造价评审。
7.一类会议。
8.物业管理。
9.街巷、道路、新村环境保洁。
“起点金额”的界定以本单位年度内同类项目采购总额为标准。采购单位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可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006年度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的具体实施参照《关于苏州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指导意见》(苏房管〔2005〕16号)执行。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各预算单位使用含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一)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标准。
(二)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采购项目(其中有部分财政性资金),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三)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四)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6年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参照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相关说明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6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尤其是软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价格从低的原则,优先购买国产正版软件。
(四)政府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信息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苏州高新区和驻苏的相关部、省属单位按照本目录执行。
张家港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
(1)微机及外部设备。包括:计算机、小型机、显示器(屏)、服务器、触控一体机、数据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仪)、UPS、路由器、交换机、集成器、GPS及其他网络设备。
(2)复印设备。
(3)传真设备。
(4)碎纸机。
(5)数码(印刷)一体机。
2.家用电器设备。
(1)洗衣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3.空调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及增(除)湿机。
4.摄录编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音响设备。
5.公务用机动车船。
6.电梯。
7.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
8.药品。
9.教学仪器设备。
10.学生用品。包括:学生校服、学生用练习本。
11.办公家具。包括:批量在5万元以上办公会议桌椅、电脑桌椅、档案柜等。
12.工程及装饰材料。包括: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木材、水泥、铝合金、塑钢门窗、外墙涂料、石材、地砖、地板、灯光设施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钢材。
13.园林机械设施。单价5000元以上。
14.体育设施。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上。
15.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施、交通隔离护栏设施、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等。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绿化工程和灯饰工程。
2.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包括:办公智能化、通讯、消防、保安(监控)自动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
2.公务用纸。包括: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油印纸等定点供应。
3.印刷。包括:5万元以上的文件资料、内部刊物、信封印刷业务。
4.会议及接待。
二、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将该项目采购方案分别报市监察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50万元以上。
服务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工程类: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镇级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一次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常熟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冰柜(单件或批量采购预算5000元以上)、摄影、摄像器材、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计算机配件、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移动存储设备、UPS等。
3.办公用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橱、柜等批量5万元以上。
4.会议系统。包括:视频系统、音响、灯光系统等。
5.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等,单价3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的属计算机配件。
6.档案保密设备。包括:密集架、保险箱等。
7.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
8.通用办公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及1万元以上其他成套应用软件。
9.医疗设备。单价5万元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0.教学、科研设备。
1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2.体育设备。单价5万元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3.电梯。
14.锅炉。
15.交通工具。
16.药品。
(二)工程类。
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定点印刷。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信笺等。
2.汽车定点保险。
3.汽车定点维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10万元。
三、常熟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全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的供应商。
太仓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
(2)电冰箱。包括:冰柜。
(3)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4)空调。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UPS、硒鼓。
(2)打印机。
(3)传真机。
(4)复印机。
(5)速印机。
(6)投影仪。
(7)扫描仪。
3.家具。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1)办公家具。
(2)宿舍家具。
4.办公消耗用品。定点自行采购。
(1)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5.专用材料。
(1)图书资料。
(2)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3)工具与仪器。
(4)专业制服及劳保用品。
(5)应用软件。
(6)药品及医疗耗材。
(7)其它专用材料。
6.专用设备。
(1)通信设备。包括:传呼机、对讲机、电话机。
(2)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3)网络设备。
(4)服务器。
(5)路由器。
(6)交换机。
(7)医疗设备。单价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8)计划生育设备。
(9)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0)消防设备。
(11)道路清扫设备。
(12)档案、保密设备。
(13)教学、科研仪器。
(1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16)体育设备。
(17)电梯和起重机。
(18)炊事设备。
(19)锅炉。
(20)其它专用设备。
7.汽车。
(1)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车)。
(3)卡车。
(4)载客汽车。
(5)专用汽车。包括: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8.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单项造价金额达3万元以上项目纳入集中采购。
1.建筑物。
2.市政建设工程。
3.环保、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工程。
5.交通运输工程。
6.修缮、装饰工程。
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8.其他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3.机动车统一保险。
4.机动车定点加油。
5.机动车定点维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全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的供应商。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雇用等行为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限额和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凡列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在编制2006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清单,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昆山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各类交通工具(车、船、艇)。
2.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包括: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打印设备、电源设备等其它网络设备。
3.复印机、传真机、一体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4.摄像机、摄录一体机、5000元以上相机及其器材。
5.空调机及空调机组。
6.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各类家具。
7.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教育仪器设备。
8.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
9.各类电梯。
10.各类锅炉。
11.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
12.其他单项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的货物。
(二)服务类:
1.10万元以上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软件、集成软件的开发和设计。
2.其他单项超过10万元的服务。
(三)工程类:
30万元以上改、扩建装饰工程;50万元以上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等。
(四)市政府指定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项目。
(注:乡镇如有采购需求时,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吴江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机电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水泵机组等。
2.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电子显示屏等、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3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3.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艇船等。
4.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电话机等。
5.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6.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一体机、单件1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7.办公用具。包括:纸张、办公用品(2000元以上)、办公家电(5000元以上)、办公家具(20000元以上)。
8.医疗卫生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9.医用耗材和药品。
10.政府接待用品。
(二)服务类:
1.机动车定点维修(1000元以上)。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4.大宗印刷(500元以上)。
5.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软件、集成软件的开发和设计(5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各类房屋建筑物、绿化等(5万元以上)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相关说明
(一)医疗设备的采购委托药品医疗器械设备采购中心;教育设备采购委托教育设备采购中心;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超过50万元、装修超过30万元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局建筑工程招标办公室在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进行招标。
(二)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三)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5年度部门预算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吴中区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单价或同批次5000元以上。
(2)电冰箱、冰柜。单价或同批次5000元以上。
(3)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4)空气调节设备。包括:中央空调、单个或批量采购在5000元以上的空调器、除湿设备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含PC服务器。
(2)打印机。单价或同批次5000元以上。
(3)传真机。单价或同批次5000元以上。
(4)复印机。
(5)投影仪。包括:视频展台等。
(6)扫描仪。单价或同批次5000元以上。
(7)UPS。
(8)软件。包括: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等应用软件。
(9)单价或批量在5000以上的计算机配件。
3.家具。
(1)办公家具。单价或同批次5000元以上。
(2)宿舍家具。单价或同批次5000元以上。
(二)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碎纸机、速印机等。
2.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其他网络设备(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
3.医疗设备。
4.计划生育设备。单价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5.档案、保密设备。包括:密集架、保险箱等。
6.教学、实验仪器。单价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7.会议系统设备。包括:视频系统、灯光、音响设备。
8.体育设备。单价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9.电梯。
10.锅炉、厨房设备。
11.通讯工具。单位或批量在5000元以上。
(三)交通工具。
1.公务用机动车、船。
2.专用汽车。包括:工程汽车、消防车、救护车、各种环卫车辆等。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绿化等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大宗宣传印刷等。
2.汽车保险。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照执行苏州市本级规定。
相城区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机电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等。
2.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等。
3.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
4.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电话机等。
5.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6.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一体机等。
7.办公用具。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电、办公家具等。
8.通用办公软件。
9.医疗卫生设备。
10.医用耗材。
11.药品。
(二)工程类。
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工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
(三)服务类。
1.包装、印刷。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定点维修。
4.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5.公务出国(出境)机票。
6.一类会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参照市本级执行。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参照市本级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通用软件、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2.办公消耗用品。包括:复印纸、打印纸等各类办公用纸,硒鼓、墨盒等其他消耗用品。
3.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
(2)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其他网络设备。
(3)医疗设备、器械。
(4)档案、保密设备。
(5)教学设备。
(6)实验室设备。
(7)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8)会议系统设备。
(9)体育设备。
(10)电梯。
(11)炊事设备。
(12)医用耗材。
4.交通工具:指各类汽车。
(二)工程类。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印刷。
2.车辆保险。
以上项目的采购起点金额参照市本级执行。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参照市本级执行。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参照市本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
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加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走具有苏州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的内在要求,对加快苏州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特色产业基地的内涵
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拥有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较高、产业规模较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产业群体以及外部发展环境配套完善的产业集聚地,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主要内涵包括:
(一)主导产业明确。基地具有比较明显的产业特色,产业在国内有一定的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工艺水平,主要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和较大的市场占有率。
(二)企业之间有紧密的关联度。基地内至少有一家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集团,并以此为主,拥有若干加工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配套企业。品牌企业和配套企业关联度紧密,基地内部形成了专业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有序的生产体系。
(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地建有科技含量较高的研发设计、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产品展示平台、培训平台和现代物流配送体系,能够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做到资源共享。
(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地注重环境保护以及能源、土地、生态资源的集约利用,产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就业比较多,达到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基地内的企业没有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生产工艺。
二、正视目前我市产业基地发展的现状
(一)数量比较多。我市现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产业基地69个,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其中:由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中央政府部门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食品工业协会、五金工业协会等国家级社会团体授牌的30个,主要包括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吴中医药产业基地、吴江光电缆产业基地等;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协会授牌的8个,主要包括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江苏休闲服装名镇、华虞造纸工业园等。
(二)产业涉及面较广。我市产业基地主要分布在5个县级市和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产业涉及电子信息、机械、纺织、医药、建材、汽车及零部件、轻工、冶金、食品等行业。2004年,69个产业基地共完成工业总产值6800多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了70%。
(三)质量有待提高。除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等电子信息类产业基地外,我市产业基地大部分是在过去乡镇企业“一镇一品”的基础上和各类工业小区内发展起来的,存在着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产业水平不高、优势不明显、整体竞争力不强;二是企业不够大、不够强,缺乏龙头大企业,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三是基地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不够完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功能不够健全等等。
三、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发展思路和建设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发展战略,以资产为纽带,推动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培育龙头大企业;以产业为目标,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开拓国内外市场;以服务为手段,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增强基地发展的内生力。通过努力,全力打造制造业和服务业高度融合、企业充满活力的特色产业基地。
(二)发展思路
1.通过企业的集中与合作,加速产业集聚,完善专业化分工和产业链,实现资源共享,降低企业在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上的成本,全面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2.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市场展示平台、培训平台和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步伐,增强企业的内在力。
3.通过对基地内道路、供电、供水、物流等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减少重复建设,实现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合理配置,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4.通过对基地进行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提高基地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5.通过对基地集中治污、集中回收、集中供热,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基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通过企业相对集中和专业化协作,推进工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专业市场的建设,提升基地整体对外扩张的能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能力以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建设原则
1.市场导向。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要以市场发展和企业需要为基础,政府通过政策加以引导。
2.特色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要突出行业优势,体现行业自身特色。 3.规划相容。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要与苏州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并服从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4.分步实施。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要因地制宜,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定期认定或调整一批,同时要加强认定后的跟踪管理。
5.可持续发展。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要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加快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科技局、人事局、国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苏州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是全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协调处理基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是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跟踪、监督、指导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建立各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机构,统一协调辖区内特色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运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基地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体系。成立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专家评审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行业协会以及规划、科技、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各地申报的特色产业基地进行评定。
建立科学的特色产业基地评价制度,出台《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见后)。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专家评审组按照已定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每年择优评定一批“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并由市政府命名、颁发牌匾,实行挂牌管理。
(三)加大对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要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与我市工业企业战略性布局调整、“退二进三”、扩张性搬迁改造结合起来,使其成为产业布局调整和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重要载体。特色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在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保证基地内的企业在项目审批、融资、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得到优先支持,推动特色产业基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特色产业基地内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包括共同开发项目、技术入股、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攻关等,大力促进技术资源向基地集聚。
(五)全面构筑公共服务平台。当前,要努力建设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五大公共服务平台。对特色产业基地内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市政府将一次性提供20—50万元的专项补贴基金,基地所在地要按照1—1.5倍的标准进行配套。专项补贴基金用于基地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基金在项目确认后拨付,项目报批程序和规定另行制定)。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根据特色产业基地的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在开展行业调查、制定行业标准、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苏发〔2005〕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推动区域工业布局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快苏州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拥有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较高、产业规模较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产业群体以及外部发展环境配套完善的产业聚集地,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向符合规定标准的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授予“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牌匾及证书。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要把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实施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特色产业基地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苏州市经贸委是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初期审查、上报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负责特色产业基地的领导、协调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为指导,以“从严控制、慎重认定”为原则,每年认定命名一批。
第二章 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特色产业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业明确。已形成产业特色,在国内有一定的品牌优势或规模优势,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工艺水平,主要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企业之间有紧密的关联度。基地内至少有一家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集团,并以此为主,拥有若干加工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配套企业。基地内要具有专业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的生产体系。
(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地已建成或已规划建设科技含量较高的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地必须注重环境保护以及能源、土地、生态资源的集约利用,产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就业比较多,达到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基地内的企业不得有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生产工艺。
第七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一)基地要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或者占所在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并在五年内将有较大发展,在全国同类产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基地内至少有1户拥有国家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基地内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总和要占基地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承担着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火炬计划项目、三高计划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经济技术升级计划项目等)的实施,有较好的企业信誉。
(三)基地年工业投入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者占所在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工业投资总额的40%以上。工业性投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四)基地必须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在科技开发、生产、营销、管理方面有长期的培养计划,合理使用人才,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
(五)基地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所在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工业小区管委会对特色产业基地有明确的支持措施,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特色产业基地,由基地所在的镇(街道)、工业小区向当地市(区)经贸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填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经当地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初步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整体申报项目,由市(区)经贸委(经发局)直接填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发展现状、规模及主导产业;基地内重点企业名录及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基地发展规划;基地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基地扶持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 根据市(区)经贸委(经发局)的申报材料,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评定,评定意见上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对批准认定的特色产业基地,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牌匾及证书。
第十一条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暂定二年)对特色产业业基地进行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认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将取消其“特色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基地内的企业,应优先得到项目审批、资金、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
苏府办〔2005〕1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建设“诚信苏州”的有关精神,在大力培育和加快企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的同时,就“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政策扶持和激励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信用教育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免费信用教育和培训,以不断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诚信经营的能力。同时,根据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评定先进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评定“文明单位”、“劳动模范”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受奖励单位或个人的所在企业是“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应予优先考虑。对申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命名表彰的,凡在信用方面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中实行加分奖励。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中,对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加2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投标企业提供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副本经工商部门审验后作为依据,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级别高低给予投标企业不同的分值,最高分值控制在评标总分的3%以内。
四、享受行政监管部门的便捷服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除举报及法定检查外,免于各级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的日常巡检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予通过资格年审与企业年审(A级)。在办理相关事宜时享受“直通车”便利服务。
五、在税收中享受“三优一减”优惠措施。各级国税、地税部门给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三优一减”服务,即优先提供税收咨询,优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优先办理减免退税,减少日常检查(法定检查除外)。
六、享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待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手续,优先办理检验检疫业务,实施“绿色通道”、“快速核放”施检模式,优先实行“一类”企业分类管理,优先进行检验检疫创新模式试点。
七、海关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海关报关时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便利。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收,免收保证金。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免予取样化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可向相关部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八、给予技改项目优先扶持和资金支持。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技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鼓励投资的项目,经贸部门优先予以扶持,并在技改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九、金融机构优先发放贷款。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优先发放贷款,并根据企业清偿贷款信用记录的良好程度逐年增加贷款额度。同时,在降低还款利率、优先提供贷款等方面予以优惠,在结算、开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
全面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实施意见
苏府办〔2005〕1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在全国开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又称“2049”行动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大力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加快推进苏州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步伐,为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提供重要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工作、全面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科教兴市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立足当前、着眼未来,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全面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在中国科协《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实施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基准》的指导下,结合苏州实际,认真开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针对不同人群,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努力吸引广大公众参与,大力推进科普工作的群众化和社会化,营造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推进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
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科普工作,使广大公民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具备相应的科学精神,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运用科学方法判断和处理各种事务、获取科学健康文明生活的能力。到2010年,我市公众科学素养达标率要争取由2003年的6.05%提高到10%。
二、充分认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意义
公民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要求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既是传播科学文化、与迷信和伪科学争夺思想阵地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在苏州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今天,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性,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把人的全面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统一起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三、推进科普工作的群众化和社会化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科普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科技意识。知识创新、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明显,科学的发展观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科学素养。根据新形势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要以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等知识,从战略高度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性,增强领导干部的科技意识,把握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动向,不断提高用科学方法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党政干部的受教育面要达到90%以上。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团的作用,组织好相关活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论证等活动,鼓励专家们积极献言献策。
(二)多形式开展科普活动,提升城市科普工作水平。不断丰富科普内涵,加强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等设施建设,努力将科学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发挥市(区)、街道、社区科协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宣传活动,丰富居民的科普文化生活,创建学习型、科普型文明社区和家庭,营造人人讲科学、人人爱科学的社会人文环境。针对不同时期的公众需求及不同对象的特点,传播全新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社会环境,消除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的思想,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科普工作的影响面,城区居民户年科普教育接受面达到80%。大力开展对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对“新苏州人”的科学知识普及工作。